法律法规

美国商标法:实践规则和联邦法规

关于此的信息网页在这个里面文件不是《联邦法规》(CFR)、《美国法典》(U.S.Code)和/或国会材料的官方法律出版物。该信息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方便公众而编制的材料编辑汇编,不作为主要法律材料的官方来源。因此,本文件中提供的材料网页在这个里面文件可能不完整或不反映最新信息。使用本材料进行法律研究的人员应对照《联邦法规汇编》和《美国法典》的最新官方印刷版、已出版的《公法》和每日《联邦公报》(可通过政府出版办公室获取,网址:网址:www.gpo.gov或联邦存款图书馆。

以前的编译商标规则和法规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前从事商标或专利事务的所有律师和代理人均应遵守《美国专利商标法》第37章§§11.101等规定的《美国专利保护局职业行为规则》。以及37 C.F.R.§11.19(a)规定的纪律管辖权。此外,在USPTO面前代表他人的未经授权的个人受USPTO的纪律管辖。参见37 C.F.R.§11.19(a)。

拟议规则

最近的最终规则

受监管的产品和活动

受管制产品(如大麻、毒品用具、象牙、鲸鱼骨)和活动(如赌博和赌博、以管制物质为特色的零售店)上使用的商标申请将接受额外审查。USPTO可能会在发布注册之前询问您是否遵守联邦法律。如果您的商品、服务或商标违反联邦法律,我们将予以拒绝。 

请参见TMEP 907公司了解更多信息。

基于非法使用的先前拒绝


关于布朗,119 USPQ2d 1350(TTAB 2016)(药草零售店服务)

关于PharmaCann LLC,123 USPQ2d 1122(TTAB 2017)(以医用大麻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

关于JJ206,LLC,120 USPQ2d 1568(TTAB 2016)(无烟大麻或大麻汽化器,即吸烟者的口腔汽化器;汽化大麻或大麻输送装置,即用于吸烟的口腔汽化器)

在哈雷,119 USPQ2d 1755(TTAB 2016)(家庭医疗服务;根据第2(e)(2)节拒绝,并基于未能遵守第2.61(b)条规定的附加信息要求)

关于斯坦利兄弟社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 USPQ2d 10658(TTAB 2020)(大麻油提取物作为含有大麻二酚(CBD)的膳食和营养补充剂的组成部分销售,本身违反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不支持在商业上合法使用该标志)

基于非法使用的非事先拒绝


L.L.C.Ultra Trimmer公司。,序号86479070(2016年11月29日)(农业机械,即修剪树叶、植物、花卉和花蕾的修剪机)

关于JJ206,LLC,序列号86532274(2016年11月7日)(“无烟大麻或大麻汽化器,即吸烟者的口腔汽化器;汽化大麻或大麻输送装置,即用于吸烟的口腔汽化器”)

关于NL LLC序列号87864999(2020年9月25日)(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321(ff)和331(ll;已经对CBD进行了大量临床调查,并公开了这些调查的存在;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在对CBD进行实质性临床调查之前,CBD已在食品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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