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前言
代理:
美国商务部专利商标局。
行动:
最终规则;生效日期延迟。
总结:
2020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关于设定和调整商标费用的最终规定,计划于2021年1月2日生效。该最终规则将国际申请人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支付的一笔费用的生效日期从2021年1月2日更改为2021年2月18日。
日期:
生效日期37 CFR 2.6(a)(1)(ii),修订于《联邦公报》第85卷第73197页,2020年11月17日,从2021年1月2日推迟到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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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商标审查政策副专员办公室凯瑟琳·凯恩(Catherine Cain),电话571–272–894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MPolicy@uspt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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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信息: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最终规则(《联邦公报》第85卷第73197页根据《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授权设定或调整某些商标费用,该法案经2018年《追赶工程与科学成功法案》(Study of Underrepresentative Classes Chasing Engineering and Science Success Act of 2018)修订。这些费用变化使美国专利商标局能够继续收回战略和运营商标以及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目标的预期总成本(基于美国专利商标署2021财年国会理由中的工作量预测),包括相关行政成本,通过更好地将费用与成本挂钩,保护商标注册的完整性,提高代理流程的效率,确保财务可持续性,以促进有效的商标运营,从而进一步推动USPTO的战略目标。
在2020年11月17日最终规则的变更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费用修改为37 CFR 2.6(a)(1)(ii)根据《商标法》第66(a)节处理申请,《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41f节该费用由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人支付,预计将从4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该最终规则延迟了§ 2.6(a)(1)(ii)因为条约要求提前三个月通知WIPO,然后WIPO会提醒国际申请人,国际申请/后续指定费用的增加才能生效。2020年11月18日,USPTO向WIPO提供了§ 2.6(a)(1)(ii)。因此,§ 2.6(a)(1)(ii)从2021年1月2日推迟至2021年2月18日,即通知后三个月。
规则制定要求
A.行政程序法:本最终规则修订了§ 2.6(a)(1)(ii)。这一行动涉及商标费用的设定或调整,是一项机构惯例和程序规则和/或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b)(A)节.见JEM Broad。有限公司。(v)。F.C.C.公司。,《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3编第22卷第32页(1994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程序例外的‘关键特征’《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b)(A)节]“它涵盖了本身不会改变当事人权利或利益的机关行为,尽管[他们]可能会改变当事人向机关陈述自己或观点的方式。” ” (引用巴特顿(v)。马歇尔,《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二辑第648卷第694、707页(1980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另请参阅Bachow Commc’ns Inc。(v)。F.C.C.公司。,237 F.3d 683,690(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2001年)(根据《行政诉讼法》,管理申请程序的规则是程序性的);伊诺娃亚历山大医院。(v)。沙拉拉,《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三编第244卷第342、350页(2001年第四巡回法庭)(处理上诉的规则是程序性的,没有改变审查索赔的实质性标准)。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b)节或(c)(或任何其他法律)。请参阅Cooper Techs。有限公司。(v)。杜达斯,《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三编第536卷第1330页、第1336页至第37页(2008年联邦巡回法庭)(声明《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节,因此《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b)节,不要求对“解释性规则、政策的一般声明或机构组织、程序或实践的规则”(引用《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b)(A)节).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b)(b)节和(d) (1),认为有充分理由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纳此最终规则中的更改,并有机会发表公众意见或延迟30天生效,因为此类程序不切实际且违背公众利益。立即实施对起始打印页81124§的生效日期 2.6(a)(1)(ii)符合公众利益,因为这将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履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提前三个月向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申请人发出国际申请/后续指定费用变更通知。延迟提供事先通知和评论程序的最终规则以及延迟生效是不可行的,因为这将允许§ 2.6(a)(1)(ii)在机构向WIPO提供所需的三个月提前通知之前生效,从而破坏了本规则制定的目的。因此,局长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放弃通知和评论程序,以及该规则延迟30天生效。
B.监管灵活性法案: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553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既不是监管灵活性法案分析,也不是监管灵活性法下的认证(《美国法典》第5卷第601节
等。)是必需的,但尚未准备。请参见《美国法典》第5卷第605(b)节.
C.第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规划和审查):就第12866号行政命令(1993年9月30日)而言,该规则制定已被确定为不重要。
D。13771号行政命令(减少监管和控制监管成本):此规则不是第13771号行政命令监管行动,因为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2017年1月30日),该规则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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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安库,
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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