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

指导文件是一份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未来效果的机构声明,而不是监管行动,它规定了关于法定、监管或技术问题的政策,或对法规或条例的解释。指导文件旨在向公众提供有用的信息,例如澄清现有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提供有关机构程序的信息。然而,指导文件本身并不向公众强加义务。

请注意,这些指导文件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以任何方式约束公众。这些文件仅旨在向公众明确法律或机构政策下的现有要求。

随后纳入汇编指南的个别指导文件(如MPEP或TMEP)将从本页中删除。此外,当发布指导文件的修订版时,旧的指导文件将从本页中删除。

本页上的指导文件包括根据1996年《小企业监管执法公平法案》(SBREFA)第212节编制的任何小实体合规指南。此外,根据SBREFA的目的,USPTO制定了一项政策,禁止其员工对受监管实体采取报复行动,如下所示。

非保留政策

小企业管理局国家监察员办公室(SBA)已要求所有联邦机构明确表示,如果小企业要求监察员就某一事项提供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对联邦机构的行动提出质疑或投诉,该机构将不会采取报复行动。

USPTO致力于公平的监管实践,并支持受监管社区有权在不担心报复的情况下对监管行动提出担忧。我们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些关切和指控,并努力避免出现不当行为。作为USPTO执行相关联邦法律的持续责任的一部分,向监察员投诉不会阻止或延迟调查和法律或行政程序。

向小企业管理局发表意见的权利

小型实体可以向小企业管理局国家监察员办公室评论USPTO的监管实践(www.sba.gov/ombudsman)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ombudsman@sba.gov或邮寄至华盛顿特区西南第三街409号国家监察员办公室小企业管理局,邮编:20416。     

 

修改或撤回特定USPTO指导文件的申请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GuidanceDocuments@uspto.gov。请愿书应通过文件名和ID号确定具体指导文件,并包括您请求撤回或修改的原因。如果寻求回复,请愿书还应包括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