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自由法》,如果记录包含以下九类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则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免于披露的记录。USPTO将分析所有潜在的豁免信息,确定是否申请豁免,并通知申请人所有修订的依据(即适用的豁免)。如果请求的记录包含可发布和不可发布的信息,USPTO将分离出可发布的部分(如果可行)并提供给您
豁免1:根据行政命令制定的标准,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特别授权保密的记录,事实上根据该行政命令进行了适当的分类(即,适当分类的记录)。
豁免2:仅与USPTO内部人事规则和实践相关的记录。
豁免3:法规明确规定免于披露的记录。
豁免4:商业秘密以及从特权或机密人员处获得的商业或财务信息。
豁免5: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私人当事人无法获得的机构间或机构内备忘录或信函,前提是审议程序特权不适用于请求日期前25年以上创建的记录。
豁免6:人员、医疗和类似文件(包括财务文件)的披露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明显无理侵犯。
豁免7:为执法目的编制的记录,但仅限于制作此类执法记录:
(A) 可以合理预期会干扰执行程序;
(B) 会剥夺一个人获得公平审判或公正裁决的权利;
(C) 可以合理预期会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理侵犯;
(D) 可以合理预期披露机密来源的身份,包括国家、地方或外国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在机密基础上提供记录的私人机构;
(E) 将披露执法调查或起诉的技术和程序,或披露执法调查和起诉的指导方针,前提是此类披露可能会有规避法律的风险;或
(F) 可能会危及任何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
豁免8:由负责监管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构编制、代表其编制或供其使用的检查、操作或状况报告中包含的或与之相关的记录。
豁免9:有关油井的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和数据,包括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