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9月1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通过美国专利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专利申请

2002财年的专利申请率目前低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的预期。美国邮政总局怀疑,这一下降可能是由于在华盛顿特区的一个邮件设施中发现炭疽病,导致安全程序增加,导致邮政服务延误。

在2001年9月1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通过美国邮政服务局(USPS)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的任何专利申请人,且未收到美国邮政服务署(MPEP 503)的专利申请提交收据或盖章的明信片回执,建议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特快专递:如果专利申请最初是使用37 CFR 1.10中规定的“特快专递”邮寄程序提交的,申请人应首先与USPS核实是否已送达USPTO。可以使用USPS网站上的跟踪/确认功能检查状态,网址为http://www.usps.com/shipping/epstrac.htm如果USPS未确认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应立即根据37 CFR 1.10(e)(如下所述)提交申请。

如果USPS确认向USPTO提交了专利申请,则初始专利审查办公室(OIPE)客户服务中心可能能够提供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OIPE客户服务中心经常能够从Express Mail号码或付款信息中识别专利申请号。任何申请编号和申请提交日期的请求均应通过传真发送至703-308-7751。传真应包括Express Mail邮寄标签或Express Mail邮件标签编号和邮寄日期、送文函原件副本、摘要编号、第一发明人姓名和联系信息。此外,传真应包括以下付款信息:(1)如果通过支票付款,则应包括支票正面和背面的副本或银行路由号码、帐号、支票号码和付款金额;(2) 如果付款是通过授权收取存款账户费用,则包括存款账户号码和付款金额;或(3)如果付款是通过信用卡授权进行的,则包括信用卡号码和付款金额。OIPE客户服务中心将对申请的计算机记录进行搜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要么在计算机记录中找到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要么回复未找到申请编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703-308-1202联系OIPE客户服务中心。

如果专利申请最初是使用37 CFR 1.10中规定的“特快专递”邮寄程序提交的,且OIPE客户服务中心无法找到申请,则申请人应根据37 CFR 1.1(e)立即提交申请(无需付费),包括:

(1) 显示“日期”的“Express Mail”邮寄标签副本(或美国邮政总局用来显示存款日期的任何其他官方批注副本);
(2) 最初存放的申请文件的副本,显示最初存放的文件上的“Express Mail”邮寄标签的编号;
(3) 声明“Express Mail”邮寄标签的副本和最初存放的申请文件的副本是“快递邮件”邮寄标签和最初存放申请文件的真实副本。

如果请愿书符合37 CFR 1.10(e)的要求,并且申请有权享有申请日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按照“特快专递”邮寄标签或其他官方美国专利局标记上的“日期”所示的专利申请最初存放于美国专利局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除特快专递外:如果专利申请最初不是使用37 CFR 1.10中规定的“特快专递”邮寄程序提交的,OIPE客户服务中心可能仍然能够提供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任何申请编号和申请提交日期的请求都应通过传真703-308-7751提交。传真应包括一份原始送文函副本、案卷号、第一发明人姓名、联系信息和以下付款信息:(1)如果通过支票付款,应包括支票正面和背面的副本或银行路由号码、账户付款信息;(2) 如果付款是通过授权收取存款账户费用,则包括存款账户号码和付款金额;或(3)如果付款是通过信用卡授权进行的,则包括信用卡号码和付款金额。OIPE客户服务中心将对申请的计算机记录进行搜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要么在计算机记录中找到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要么回复未找到申请编号。申请人可致电703-308-1202联系OIPE客户服务中心。

如果OIPE客户服务中心无法找到申请,申请人应立即提交最初存放的申请文件副本。根据37 CFR 1.10中规定的“特快专递”邮寄程序,自美国专利局收到副本或副本存放于美国专利局之日起,申请将被赋予一个提交日期。任何不满意该申请日期的申请人也可以根据37 CFR 1.182或1.183(视情况而定)提交申请,申请费为130.00美元,并附上申请人希望美国专利局在确定申请是否有权提前申请日期时考虑的证据和论据。这不应被视为任何此类请愿书一定会被批准。参见MPEP 513。

申请人应将申请书和任何请愿书的副本邮寄至:

邮件停止提交日期
美国专利商标局
邮政信箱2327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22202

或者,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书和任何请愿书的副本交给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水晶广场2号楼1B03室的客户服务窗口,邮编:22202。

如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703-306-5586联系高级法律顾问Eugenia A.Jones。

日期:2002年3月11日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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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库宁
副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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