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佩斯条约

这个《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签署,1980年9月26日修订。《布达佩斯条约》消除了在寻求专利保护的每个国家存放微生物的必要性。

根据该条约,微生物在“国际保藏机构”的保藏符合条约成员国国家专利法的保藏要求。“国际保存机构”有能力储存生物材料,并制定了确保遵守《布达佩斯条约》的程序。此类程序包括要求保证金在专利有效期内保持可用,并且样品只能提供给有权接收样品的个人或实体。

“国际保存机构”的设立为专利申请人和缔约国提供了若干优势。专利申请人从中受益,因为他们寻求专利保护的许多国家对存款的需求大大减少。由于任何“国际保存机构”的一笔存款都能满足任何成员国的国家披露要求,因此专利申请人的成本要低得多。使用单一权限作为存款可以提高存款的安全性,并提供存款的分配机制。缔约国从中受益,因为它们可以依赖条约的统一标准来确保有效的存款和公共可用性。他们不再需要独立建立一个“公认的”保存人来满足国家专利性披露要求。

截至2009年1月1日,《布达佩斯条约》有72个缔约国,22个不同国家有37个“国际保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