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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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机构间委员会,授权审查涉及外国在美国投资的某些交易和外国人的某些房地产交易,以确定这些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第721条)、经修订的第11858号行政命令以及《联邦法规》第31编第八章的规定运作。

修改与罚款、提供信息义务、缓解协议谈判以及与外国人在美国的某些商业投资和涉及美国房地产的某些交易有关的其他程序的拟议规则(2024年4月)

财政部正在发布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该通知将修订对违反法定和监管规定的处罚,包括根据这些规定签订的协议和发布的条件或命令;扩大委员会可能要求交易方和其他人提供的信息类型;为缔约方对拟议的风险缓解建议作出回应制定时间框架;并修改实施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规定的法规中的某些其他规定。 

财政部强烈鼓励公众提交书面意见,回应拟议规则。感兴趣的人可以通过联邦政府的电子规则制定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拟议规则的意见,网址为https://www.regulations.gov或将意见邮寄至:美国财政部,收件人:Meena Sharma,投资安全办公室主任,地址:1500 Pennsylvania Avenue,NW,Washington,DC 20220。评论将在发表于联邦公报.

行政命令14083

2022年9月15日,拜登总统发布了第14083号行政命令,反映了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威胁形势,并强调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应对外国投资背景下新出现的威胁和脆弱性方面的关键作用。《行政命令》详细阐述并扩展了CFIUS在审查国家安全风险交易时酌情考虑的现有因素清单,并描述了关键领域的潜在国家安全影响。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

FIRRMA于2018年8月13日签署成为法律。FIRRMA加强并现代化了CFIUS,以更有效地解决国家安全问题,包括扩大总统和CFIUS的权限,审查并采取行动解决涉及外国人的某些非控股投资和房地产交易引起的任何国家安全问题。

FIRRMA法规

2020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两项最终条例,以实施《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对外国投资委员会管辖权和程序所做的更改。该条例分两部分发布,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的完整语言和相关信息可在CFIUS法律和指南第页。

额外的例外外国确定(2023年1月)

财政部发布了CFIUS的裁定,即新西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已满足第800部分中针对例外外国国家和第802部分中针对除外房地产外国国家规定的某些要求。

提交信息

2020年5月20日,CFIUS发布了一个新的案例管理系统(CMS),该系统允许通过安全的在线门户轻松提交所有交易相关信息。自6月1日起,CMS门户必须用于根据31 C.F.R.第800或802部分提交任何草案或正式书面通知或声明。其他资源,包括CMS注册说明,可在CFIUS案例管理系统页面.

与第三方合规供应商举行公开会议的通知

根据第721条,担任CFIUS主席的财政部特此发布公告,表示投资安全办公室(OIS)将邀请第三方合规供应商召开会议,讨论当前和未来的CFIUS缓解要求。OIS邀请任何未被邀请但希望讨论CFIUS缓解措施的其他第三方提供商联系我们CFIUS@treasury.gov.

向我们发送提示

鼓励公众向CFIUS发送提示、推荐信或其他与美国国家安全风险和外国投资相关的问题。

 


联系信息

请参阅CFIUS联系人页面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联系财政部负责CFIUS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

保密性

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规定,对向委员会提交的信息进行保密保护。它禁止委员会公开披露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信息,但有有限的例外情况。根据《美国法典》第5章第552条《信息自由法案》,向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和文件材料也可免于披露。根据第721节,委员会没有公开确认或否认已将交易通知给CFIUS。如果双方自己公开披露向CFIUS提交的文件材料或信息,此类文件材料或消息随后可能会反映在CFIUS主席的公开声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