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协定

2012年12月18日,《2012年专利法条约实施法》(PLTIA)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协定”)规定了执行1999年《日内瓦法》的条款。这些规定(PLTIA标题I)于2015年5月13日生效。

《海牙协定》是一项国际注册制度,为指定成员国和政府间组织(简称“缔约方”)多达100项工业设计提供了获得保护的可能性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或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办公室间接以单一语言提交单一国际申请。

截至2015年5月13日,美国申请人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间接申请办公室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提交国际设计应用的申请人可以指定美国进行设计保护。此外,2015年5月13日或之后申请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5年。

有关海牙系统的信息,包括地理覆盖范围和用户指南,可在WIPO网站上查阅http://www.wipo.int/hague/en/.

 

国际设计申请表 

 

费用

 

资源

 

常见问题

生效日期

问题HA0100:《海牙协议》对美国和《解放军条约》第一章的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海牙协议》对美国和《太平洋岛屿自由贸易协定》第一章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

 

提交国际设计申请

问题HA1000:我可以在哪里提交国际设计申请?

国际设计申请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IB)提交,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办公室间接提交。美国专利商标局是与美国有充分联系的申请人的间接申请办公室。请参阅问题哈1020有关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的更多信息。请注意可能需要外国备案许可证正确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直接与国际局联系。参见《美国法典》第35卷第184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提供了电子备案系统(eHague)。同样,国际设计申请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专利中心以电子方式提交。国际设计申请也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交给WIPO或USPTO,但提交纸质文件可能需要额外的WIPO出版费。请参阅问题HA4000型有关费用的更多信息。

问题HA1020:谁可以通过USPTO作为间接提交办公室提交国际设计申请?

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间接提交机构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或每个申请人(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国民或在美国有住所、惯常居所或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此外,对于每个申请人,美国必须是申请人的缔约方。WIPO国际设计申请的官方表格“国际注册申请”(表DM/1)包括说明申请人有权提交国际设计申请和申请人的缔约方的部分。

如果申请人与上述美国没有联系,但与《海牙协定》的另一缔约方有联系,则申请人不妨考虑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84节对外国申请许可的任何要求。

问题HA1040: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应包括哪些内容?

提交的国际设计申请应包括:(1)“正式表格”和任何要求的附件,(2)复制品,以及(3)支付适用费用。

根据《海牙协定》第7(1)条,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必须以“正式表格”提交。国际局制定了“国际注册申请”(表DM/1)作为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的正式表格。此外,国际局已制定了DM/1表格的附件,在指定了某些缔约方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这些附件。DM/1表格和附件均可在国际局的网站上找到,网址为http://www.wipo.int/hague/en/forms/。对于通过eHague直接向IB提交的申请,eHagui的电子接口也是一种正式形式(《海牙协定》第1(vi)条),其内容与表DM/1相同。因此,在通过eHague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无需单独上传表DM/1。

复制品通常可以是工业设计的图纸和/或照片。一个国际设计应用程序可能包括多达100个工业设计。然而,所有设计必须属于国际(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提供了洛迦诺分类的类别列表以及解释性说明: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locarno/en/.

国际设计申请须向WIPO支付申请费。此外,如果国际设计申请是通过USPTO作为间接提交办公室提交的,则需要支付传递费。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的申请人无需通过USPTO支付WIPO申请费。然而,为了将申请转交给国际局,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支付转交费。请参阅问题HA4000型HA4020型有关费用的更多信息。

问题HA1060:是否有特定于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的USPTO表格?

不,没有专门针对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的USPTO表格。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正式申请表,即“国际注册申请”(表DM/1)及其附件是国际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在http://www.wipo.int/hague/en/forms/.

问题HA1080:如果指定美国,是否必须使用附件一中所载的WIPO发明人声明表或WIPO替代声明表来提交所需的发明人宣誓或声明?

WIPO发明人声明表或WIPO替代声明表不是强制性的,但鼓励使用,因为WIPO表格是专门为国际设计应用定制的。

问题HA1100:如果指定美国,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必须包括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附件三吗?

否,提交IDS的附件三是要求与国际设计申请一起提交。办公室将考虑在国际注册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IDS,无需支付37 CFR 1.97(e)规定的费用或声明,并在37 CFR 0.97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后提交。

问题HA11020:工业设计复制品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海牙协定》第9条和《关于适用海牙协定的行政指示》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复制品的要求。《海牙协定》下的条例和行政指示可在WIPO的网站上访问:http://www.wipo.int/hague/en/legal_texts/此外,WIPO网站上还规定了有关图像文件的某些技术要求,如分辨率、最小和最大图像大小、边框宽度等,网址为:http://www.wipo.int/hague/en/how_to/file/prepare.html。有关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通过专利中心间接提交申请的办公室提交的复制品,另请参阅专利中心国际设计申请提交快速入门指南,网址为: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atent_Center_User_Guide_September_2023.pdf.

 

申请和国际注册日期

问题HA2000: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一个间接提交机构,是否根据《海牙协议》为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指定了提交日期?

不,根据《海牙协议》,间接提交办公室不规定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根据《海牙协定》,国际局审查国际设计申请的正式事项,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9条和第13和第14条确定申请日期。间接申请办公室将记录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接收日期,国际局可根据《海牙协定》的相关规定将该日期作为申请日期。

问题HA2020:根据《海牙协定》,哪些缺陷或其他事项会影响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

国际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国际提交日期”)由国际局根据《海牙协定》第9条和第13和第14条规定确定。根据规则第14(2)条,如果申请不是以规定的语言之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出的,或缺少以下任何要素,国际局将不确定申请日期:(1)要求根据《海牙协定》进行国际注册的表示;(2) 申请人身份的充分证明;(3) 一个足够的指示,允许联系申请人或其代表;(4) 作为申请主题的每项工业设计的复制品或样本;(5)指定至少一个缔约方。如果申请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如果及时提供,申请日期将为国际局收到遗漏内容的日期。

此外,对于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间接提交办公室提交的申请,如果申请不完全受1999年《日内瓦法案》管辖,则国际设计申请将无权收到国际申请日,即美国专利商标署接收国际设计申请的日期,或者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应支付传送费,以避免延误向国际局传送申请。此外,申请人在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时应谨慎,不要指定仅为1960年《海牙法》而非1999年《日内瓦法》缔约方的缔约方。

国际申请日期为不是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的提交日期。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的提交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参见35 U.S.C.384和问题HA2040型然而,在给定的应用程序中,这些日期实际上可能是相同的日期。

问题HA2040:国际注册日期是什么时候?

国际注册日期为国际申请日期中较晚的日期(参见问题HA2020型)或国际局收到第5(2)条规定要素的日期。见第10(2)条。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的提交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参见35 U.S.C.384。

如果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指定根据第5(2)条作出声明的缔约方,其国内法要求提交:(i)标识工业设计创作者的标识;(ii)作为该申请标的之工业设计的复制品或特征的简要描述;和/或(iii)索赔。美国已根据第5(2)条作出声明,要求索赔。

问题HA2060:如果我认为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有权享有国际注册日期以外的美国申请日期,我可以请求审查美国申请日期吗?

是的,申请人可以根据37 CFR 1.1023(b)申请审查美国申请日期。请愿书要求证明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有权申请申请的提交日期,并且必须附上37 CFR 1.17(f)中规定的请愿费。

 

USPTO审查和传递;回应国际局的邀请

问题HA3000:USPTO作为间接备案办公室审查什么?

USPTO审查申请人通过USPTO提交文件的权利、传输费的支付,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USPTO将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将收到文件传递和国际设计申请接收日期的通知。如果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不会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未提交的原因。

问题HA3020:申请人能否通过USPTO回复国际局发出的邀请?

否,对国际局发给申请人的邀请的任何回复必须直接送交国际局,以避免放弃《海牙协定》第8条规定的权利或其他权利损失。在国际设计申请递交给国际局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通常不会将收到的任何通信转发给国际局。

 

费用

问题HA4000: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所需的费用是多少?

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间接提交办公室提交的国际设计申请,除向WIPO支付适用的国际费用(基本费、指定费、出版费和超过100字的描述费)外,还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支付传送费。

国际局提供了一个在线工具,即海牙系统费用计算器,以帮助申请人计算适当的WIPO申请费用。海牙系统费用计算器工具位于http://www.wipo.int/hague/en/fees/calculator.jsp.

请注意,以纸质形式提交的国际设计申请,无论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还是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间接提交,对于第一页之后包含复制品的每一页,都需要支付额外的出版费。此外,通过专利中心以规定方式以外的方式提交的复制品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出版费用。

问题HA4020: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我是否需要支付传递费和WIPO申请费?

USPTO强烈鼓励支付传输费通过USPTO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如果未向USPTO支付传输费,USPTO将不会向国际局传输国际设计申请。申请人应注意,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国际设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的国际设计申请将无权享有美国专利商标署收到申请之日的申请日期。

WIPO申请费无需通过USPTO支付。国际局收到国际设计申请后,将邀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需费用。

WIPO的申请费在传输费支付之日后可能不会通过USPTO支付。此外,通过USPTO支付的WIPO申请费必须以美元支付。由于向国际局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以瑞士货币支付,因此所收取的美元金额在转换为瑞士货币时可能与所需的瑞士货币金额不同。因此,申请人应注意,如果美元兑换成瑞士货币导致国际局收到的金额低于规定金额,则通过美国专利局支付此类国际费用仍可能导致国际局要求支付额外金额。

申请人还可能希望考虑在WIPO建立一个经常账户,并在DM/1表格的“费用支付”部分授权国际局从WIPO经常账户中扣除所需费用。有关如何向WIPO支付费用的其他信息,请参见http://www.wipo.int/about-wipo/en/finance/hague.html.

问题HA4040:小型或微型实体是否有折扣费?

美国的指定费可享受60%的小实体折扣和80%的小实体优惠。此外,其他几个缔约方也根据实体地位对其指定费用提供折扣。在这方面,DM/1表格第18项规定了小型或微型实体的地位,以减少美国指定费用,以及为某些其他缔约方获得指定费用折扣所需的指示。要获得美国指定费的微型实体折扣,必须提交微型实体身份证明。DM/1表格附件四,可在http://www.wipo.int/hague/en/forms/,规定提交微型实体身份证明。

此外,小型实体和微型实体可就应付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间接备案办公室的传输费提供折扣。37 CFR 1.27和1.29分别规定了符合小型或微型实体资格的规定。要建立微型实体身份,必须提交微型实体身份证明表(表PTO/SB/15A或PTO/SB/15B)。可通过提交一份签署的小实体身份权利书面声明(37 CFR 1.27(c)(1))或根据37 CFR 1.1031(a)(37 CFR.1.27(c)(3))支付小实体传送费的确切金额来确定小实体身份。如果指定了美国,则可通过填写DM/1表格中的第18项来满足这些要求,对于微型实体身份,还可加入附件四。

 

优先权/福利索赔

问题HA5000:我的国际设计申请没有包括外国优先权要求。我可以在美国审查阶段添加外国优先权要求吗?

是的,根据37 CFR 1.55(m)的规定,可以在美国审查阶段的国际设计申请中添加外国优先权要求。

问题HA5020:《海牙协定》是否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

《海牙协定》没有关于向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核证副本的一般规定。然而,为了指定中国(CN)、日本(JP)和大韩民国(KR),优先权文件可以通过附件五提交。申请人还可以包括WIPO数字接入服务(DAS)代码(如果可用),在DM/1表第13项中提出优先权要求时,允许WIPO DAS指定缔约方的办公室以电子方式检索优先权文件。有关参与的WIPO DAS办公室的列表,请参阅https://www.wipo.int/das/en/participating_offices网站/注意,附件五中提及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日本专利局(J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也是DAS接入办公室。还应注意,并非所有缔约方都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有关特定指定缔约方的优先权文件要求的更多信息,包括直接向特定缔约方提供优先权文件的任何适用时间要求,请参阅海牙体系成员概况https://www.wipo.int/hage/memberprofiles/selectmember网站

问题HA5040:非临时申请是否会对指定美国的国际设计申请有利?

是的,根据35 U.S.C.120的条件和要求,非临时申请可以向指定美国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申请利益。参见35 U.S.386(C)。国际设计申请必须有权享有37 CFR 1.1023规定的提交日期,对国际设计申请的具体引用必须确定申请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美国申请号确定国际设计申请,或者,根据37 CFR 1.1023的国际注册号和申请日期。参见37 CFR 1.78(d)。

问题HA5060:能否在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继续起诉申请(CPA)?

不,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国际设计申请中提交。参见37 CFR 1.53(d)。

 

检查

问题HA6000: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国际设计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与美国常规设计申请的本质性审查是否不同?

否,对指定美国的国际设计申请的实质性审查通常与对在美国提交的常规设计申请的审查相同。

问题HA6020: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拒绝通知是否直接传达给申请人?

否,USPTO的拒绝通知未直接传达给申请人。根据《海牙协定》的要求,向国际局发出拒绝通知,国际局随后根据《海牙协议》的适用规定发出拒绝通知。

问题HA6040:申请人如何回复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拒绝通知?

对拒绝通知的任何回复都必须直接发送给美国专利商标局,而不是通过国际局。适用于常规美国申请中对办公室行动的答复的美国规则适用于对拒绝通知的答复,包括必须按照37 CFR 1.33(b)的规定签署答复的要求。

问题HA6060: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如何在美国审查阶段处理具有多种设计的国际设计申请?

在美国审查阶段,只能申请一种独立和独特的设计。如果存在多个此类设计,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选择一个独立且独特的设计进行起诉。参见37 CFR 1.1064。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分部申请来寻求对非选定设计的保护。

 

专利期限

问题HA7000:15年专利期限是否适用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提交但于2015年05月13日或之后发布的外观设计申请?

否,经PLTIA修订的35 U.S.C.173中规定的15年设计专利专利期限仅适用于2015年5月13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设计申请。

问题HA7020:如果外观设计申请是在2015年5月13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并且是2015年5年13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的延续申请(即延续、分割或延续部分申请),那么延续的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受15年专利期的约束?

是的,由于继续设计申请是在5月13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因此继续设计申请将受《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3节规定的15年专利期限的约束,该专利期限由《公共土地征用法案》修订。

问题HA7040:国际设计申请所签发的美国设计专利有效时,是否需要更新国际注册?

根据《海牙协议》第17条的规定,国际注册的续期无需维持就国际设计申请颁发的美国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概述

问题HA8000:WIPO能否加快或推迟发布国际设计申请?

对于申请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国际注册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国际注册日期后12个月,或在国际注册日期之后尽快发布。对于申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标准发布时间为国际注册日期后六个月,或在国际注册日期之后尽快发布。申请人可以要求立即公布,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国际注册后立即公布。或者,申请人可以要求从优先权日(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则从申请日)起推迟30个月发布。然而,如果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指定了不允许延期发布的缔约方,例如美国,则不允许延迟发布。此外,一些缔约方将延期期限限制在30个月以内。

问题HA8020:37 CFR 1.155下的快速检查是否适用于国际设计应用?

是的,对于国际设计应用,可根据37 CFR 1.155(“火箭摘要”)进行快速检查。为了保证质量,国际设计申请必须由WIPO发布。

问题HA8040: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6章,国际设计申请能否转换为设计申请?

是的,根据37 CFR 1.1052的规定,国际设计申请可以转换为35 U.S.C.第16章下的设计申请。根据37 CFR.1.1052,国际设计应用必须作为美国指定的间接申请办公室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并满足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6章提交的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要求。此外,申请必须在WIPO公布国际注册之前提交,并附带37 CFR 1.17(t)规定的申请费。

 

提交新国际设计申请的技巧

一般来说

1.决定归档位置

美国申请人应考虑是否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根据其具体情况直接向国际局(IB)提交国际设计申请。直接向IB提交申请可以避免向USPTO支付传输费,并使IB能够提前进行手续审查,这对于希望立即发布或快速获得国际设计申请的认证副本的申请人来说可能很重要。此外,对于通过IB的电子备案系统(eHague)提交的申请,申请人将能够通过eHague投资组合经理以电子方式向IB发送对违规或缺陷的更正(包括更正的复制品和文件)。请参阅http://www.wipo.int/edocs/hagdocs/en/2016/hague_2016_5.pdf.eHague还提供了申请数据的电子输入,因此无需上传单独的DM/1表格,并且输入的数据会实时验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申请提交中的错误。此外,如果每个申请人在美国没有至少一个美国国籍、住所、惯常居住地或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则不可能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备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可能需要外国备案许可证 直接向IB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此外,与通过专利中心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不同,电子海牙不接受PDF格式的复制品。

2.确保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申请符合向国际局(IB)提交的条件 

即使申请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时包含了《海牙协议》规定的申请日期所需的所有要素,但申请日期作为美国专利局接收日期的权利取决于IB在美国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美国专利局的申请。见《海牙协定》第13条。如果未支付传输费或DM/1申请表未注明以下情况,USPTO将不会向IB传输申请:每个申请人,至少有一个美国国籍,或在美国的住所、惯常居住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机构。(DM/1表格第2项)。此外,对于每个申请人,美国必须注明为“申请人的缔约方”(DM/1表第3项)。

USPTO通常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几周内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已发送给IB,如果未发送,则会告知申请人未发送申请的原因。在收到USPTO的申请后不久,IB还将向申请人发送确认收据,确认收到申请并指定IB参考号。申请人可能希望考虑将其国际设计申请归档,以便收到这两份通知,如果过了一段时间后仍未收到通知,则酌情联系美国专利商标局或国际专利局。 

3.事先仔细决定指定哪些缔约方进行保护

申请人应事先仔细考虑指定哪些缔约方进行设计保护,因为在提交申请后不能添加其他缔约方。此外,国际费用取决于指定的缔约方。 

如果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间接提交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人应考虑避免指定仅为1960年法案(而非1999年海牙协议日内瓦法案)缔约方的缔约方,即使申请人有权根据1960年法案提交申请。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申请不完全受1999年法案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不能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接收日期作为申请日期。见《海牙协定》第13条。DM/1表格包括所附缔约方清单,其中规定了约束缔约方的法案。

4.如果需要,使用适当的代表任命表 

对于提交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国际设计申请,如果申请人的代表签署了DM/1表格,IB将不需要在国际局(IB)之前另行通知指定该代表。这是因为海牙协议第3(2)(a)条修正后规定,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国际申请中代表的提名应构成申请人对该代表的任命。如果需要或希望在IB面前提供任命代表的单独通信,WIPO表DM/7,“任命代表”,可在http://www.wipo.int/hague/en/forms/,可用于此目的。申请人应不是使用USPTO授权书表格在IB面前任命代表。

 

DM/1表格和附件:

1.使用DM/1表格的第9项(“说明”)和/或第10项(“图例”)提供任何说明

DM/1表格第9项(说明)用于提供与设计相关的任何必要或适当说明。第10项(图例)用于提供图形描述。这些项目都包括一个复选框,用于指示在需要额外空间时使用续页。如果描述是与DM/1表格分开提供的,则应选中续页复选框,并且单独提供的描述页应标识为第9项和/或第10项的续页(如适用)。这将有助于解决提交材料目的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

另请注意,如果第9项描述超过100字,则每超过100字将收取额外费用。申请人应考虑使用第10项而不是第9项来提供任何数字描述,因为第10项不需要额外的文字费用。第10项还方便地规定了使用代码来指示每次复制的视图类型,例如,1=透视图,2=前视图等。或者,申请人使用代码00提供不同的图形描述,前提是此类描述不超过50个字符。

2.如果未指定与该附件相关的缔约方,则不要提交该附件

制定附件是为了适应缔约方之间不同的要求和做法,并且仅针对某些指定缔约方提交要求的或可选的内容。因此,如果没有指定与附件有关的缔约方,则不应提交该附件。例如,如果没有指定美国,则不应提交仅与指定美国有关的附件一、三和四。

3.如果要求优先权,考虑在DM/1表中提供WIPO DAS访问代码

《海牙协定》规定的程序没有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除非是作为附件五的一部分,用于指定大韩民国和日本。申请人在DM/1表第13项中提出优先权要求时,可以包括WIPO数字访问服务(DAS)代码(如果可用),以允许作为WIPO DAS访问办公室的指定缔约方办公室以电子方式检索优先权文件。有关参与的WIPO DAS办公室的列表,请参阅https://www.wipo.int/das/en/participating_offices网站/

请注意,附件五中提到的日本专利局(J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也是DAS接入办公室。还应注意,并非所有缔约方都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有关特定指定缔约方的优先权文件要求的更多信息,包括直接向特定缔约方提供优先权文件的任何适用时间要求,请参阅海牙体系成员概况https://www.wipo.int/hage/memberprofiles/selectmember网站

 

复制

1.通过专利中心提交新的国际设计申请时,通过“附加复制品”部分上传的每个图像文件应仅包含一个复制品(即一个视图)

当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通过专利中心间接提交的办公室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通过“附加复制品”部分上传的每个图像文件应仅包含一个复制品(即一个视图)。上传每个复制图像文件时,专利中心将提示文件提交人指定一个图号(即设计和视图号)。通过“附加复制品”部分上传的单个图像文件中显示多个视图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收到国际局的违规通知。

2.根据行政指示405对复制品进行编号

国际设计申请中复制品的编号受行政指示405的管辖,该指示规定:“[w]如果从不同角度表示同一工业设计,则编号应包括两个由点分隔的单独数字(例如,第一个设计为1.1、1.2、1.3等,第二个设计为2.1、2.2、2.3等)。”因此,例如,在三个视图中显示的设计可能会分别将复制品编号为1.1、1.2和1.3。按照美国常规设计应用的惯例,将复制品编号为“图1”、“图2”和“图3”不符合行政指示405

3.通过专利中心提交新的国际设计申请时,通过“附加复制品”部分上传的复制品不应在上传的图像中包含复制品编号

当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通过专利中心间接提交的办公室提交国际设计申请时,通过“附加复制品”部分附上的复制品不应在上传的复制图像文件中包含任何复制品编号。相反,当上传每个复制图像文件(单页PDF或JPEG)时,专利中心将提示文件提交人指定一个设计和视图编号。 

分配给“附加复制”部分中上传的每个图像文件的复制编号应与应用程序中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复制编号一致,例如DM/1表格第10项“图例”中的复制编号栏。

4.以PDF或纸张提交的每个设计的表示尺寸不得超过16 x 16厘米

行政指示402(b)规定,“照片或其他图形表示中出现的每个工业设计表示的尺寸不得超过16 x 16厘米……”该尺寸限制与表示(图形)的尺寸有关,而不是与介质(例如A4尺寸的纸)有关在其上显示表示。超过此尺寸限制的表示将由IB缩小,以满足16 x 16厘米的尺寸限制。这可能导致在不同视图之间的缩放中失去一致性。

5.将设计定位在直立位置

复制品通常由国际局根据最初提交的复制品的方向出版。因此,如果原始图像旋转90度,则很可能以相同的方向发布。为了确保国际局以正确的方向发布设计,申请人应避免提交横向复制品。

 

联系我们 

鲍里斯·米利夫

高级法律审查员

国际专利法律管理局

571-272-3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