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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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71226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61日起施行。

署長柳斌傑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出版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强出版專業科技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决定》和國家對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制度,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在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科技工作的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業資格實行登記註冊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專業科技人員包括在圖書、非新聞性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內承擔內容加工整理、裝幀和版式設計等工作的編輯人員和校對人員,以及在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從事校對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
第三條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中級職業資格通過全國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高級職業資格通過考試、按規定評審取得。
第四條凡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科技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到崗2年內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並按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得繼續從事出版專業科技工作。
在出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必須在到崗前取得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並辦理注册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
本規定所稱責任編輯是指在出版單位為保證出版品的質量符合出版要求,專門負責對擬出版的作品內容進行全面稽核和加工整理並在出版品上署名的編輯人員。
第五條在出版單位擔任社長、總編輯、主編、編輯室主任(均含副職)職務的人員,除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並履行登記、注册手續。
第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單位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單位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登記註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登記註冊及管理工作。
第七條出版專業科技人員應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規定。

第二章職業資格登記

第八條已取得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證書後3個月內申請職業資格登記;未能及時登記的,在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職業資格登記的資格。
第九條職業資格首次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影本;
(三)職業資格登記申請表。
第十條職業資格登記資料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報送。中央在京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新聞出版總署受理,其他出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受理。登記部門應在受理後20日內辦理職業資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登記一次。續展登記時,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如有特殊情况,登記有效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不辦理續展登記手續的,原登記自動失效。
職業資格登記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的資格。
已按規定辦理責任編輯注册手續並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無需辦理續展登記。
第十二條職業資格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
第十三條已登記的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變更出版單位或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的,應在3個月內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章責任編輯注册

第十四條在出版單位擬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應首先進行職業資格登記,然後申請責任編輯注册,取得責任編輯證書後,方可從事責任編輯工作。
責任編輯註冊申請可與職業資格登記申請同時提出。
第十五條申請責任編輯注册的人員應具備與責任編輯崗位相適應的政治貭素、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出版單位應對擬申請責任編輯注册人員的上述情况進行稽核。
第十六條責任編輯首次注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影本;
(三)責任編輯注册申請表;
(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責任編輯注册資料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報送。中央在京出版單位注册資料由新聞出版總署受理,其他出版單位注册資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受理。注册部門應在受理後20日內辦理責任編輯注册手續,為同意注册者頒發責任編輯證書。
第十八條責任編輯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注册一次。續展註冊時,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續展注册手續;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不辦理續展注册手續的,原注册自動失效。
責任編輯注册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册的資格。
第十九條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册,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責任編輯證書原件;
(二)責任編輯續展注册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續展注册,註銷責任編輯證書:
(一)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二)連續2次年度考核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三)新聞出版總署認定不予續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被註銷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3年內不得申請責任編輯注册。
第二十二條已注册的責任編輯變更出版單位或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的,應在3個月內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申請變更注册。
第二十三條責任編輯調離出版單位並不再從事責任編輯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單位收回《責任編輯證書》,並交原注册機构統一銷毀。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總署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姓名、所在組織、證書編號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責任編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註銷其責任編輯證書:
(一)有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違反出版法規行為的;
(二)擔任責任編輯的出版品出現內容質量、編校質量等違法問題的。
第二十六條出版專業科技人員因違反出版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消其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註銷其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登記和責任編輯注册,不得繼續從事出版專業科技工作,並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七條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聘用未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從事責任編輯工作的;
(二)未按本規定履行出版專業科技人員登記註冊手續的。
第二十八條對出版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告知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責任編輯證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系統出版單位出版專業科技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參照本規定執行,並將登記註冊信息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一條已取得其他行業高級職稱並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科技工作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編輯專業高級職稱證書)的職稱轉評。
第三十二條在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從事採編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在出版單位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校對工作的出版專業科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86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總署200263日頒佈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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