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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委网信办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7 22:16:28
编辑:何继红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青海省委网信办、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对网络传播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得臆想、编造谣言,不得随意发布、转载、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对已发布和转载来源不明或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坚决远离网络暴力

  广大网民、网络自媒体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得以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不得违法收集和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得蹭炒热点、推广引流,严禁利用互联网推送和传播有关网络暴力的信息。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网站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要规范内容生产、发布、传播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内容主体责任,处置网络谣言等信息,斩断谣言传播链条,根据权威信息及时辟谣,全力挤压谣言滋生传播空间。

  四、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对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相关网站、平台和网络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依法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积极举报网络谣言

  鼓励广大网民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传播的网络谣言进行举报,鼓励广大网民广泛传播官方信息和正能量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内部收益率:

  一)利用信息网络编造疫情、险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借热点事件造谣引流、非法牟利的;

  三)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开设虚假网站和社交网络账号,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

  四)通过人肉搜索、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利用微博、论坛、抖音、快手、微信、短信、社交平台、邮箱等途径发布不实言论、图片及拼接视频,或在网络上散布、组织他人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形象,损害他人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线索。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投资项目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拟举报网页、网文或视频的网络链接地址、违规内容出现时间、违规内容截图或录屏视频,并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为了更好地核查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若匿名举报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严禁恶意举报,举报人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在中国

  七、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积极举报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及线索。举报线索经网信、公安部门采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网信部门举报电话:0971-8483520

  网信部门举报网站:青海互联网违法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http://www.qhcac.gov.cn/hlwwf/wyjb/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公安机关举报网站: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https://cyberpolice.mps.gov.cn/#/

特此通告。

  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公安厅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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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青海省委网信办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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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委网信办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 2024-02-07 10:16:28
  • 来源:青海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青海省委网信办、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对网络传播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得臆想、编造谣言,不得随意发布、转载、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对已发布和转载来源不明或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

  广大网民、网络自媒体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得以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不得违法收集和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得蹭炒热点、推广引流,严禁利用互联网推送和传播有关网络暴力的信息。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网站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要规范内容生产、发布、传播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内容主体责任,处置网络谣言等信息,斩断谣言传播链条,根据权威信息及时辟谣,全力挤压谣言滋生传播空间。

  四、

  对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相关网站、平台和网络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依法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积极举报网络谣言

  鼓励广大网民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传播的网络谣言进行举报,鼓励广大网民广泛传播官方信息和正能量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举报内容:

  一)利用信息网络编造疫情、险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借热点事件造谣引流、非法牟利的;

  三)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开设虚假网站和社交网络账号,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

  四)通过人肉搜索、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利用微博、论坛、抖音、快手、微信、短信、社交平台、邮箱等途径发布不实言论、图片及拼接视频,或在网络上散布、组织他人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形象,损害他人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线索。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拟举报网页、网文或视频的网络链接地址、违规内容出现时间、违规内容截图或录屏视频,并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为了更好地核查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若匿名举报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严禁恶意举报,举报人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各网络平台主办单位和运营负责人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对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七、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积极举报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及线索。举报线索经网信、公安部门采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网信部门举报电话:0971-8483520

信息中心http://www.qhcac.gov.cn/hlwwf/wyjb/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公安机关举报网站: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https://cyberpolice.mps.gov.cn/#/

特此通告。

  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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