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及外贸法

关于出口贸易管理令

根据《外汇及外贸法》的《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出口前有需要经经济产业大臣批准或批准的化学物质等,请务必确认法令。

出口贸易管理令
(政令第378号昭和24年12月1日最终修改:政令第195号平成29年10月1日)

出口许可

附表第一

第1项 武器 枪炮、爆炸物、火药类、军用细菌制剂、军用化学制剂等
第二项 原子能 核燃料物质、氘、氘化合物、镍粉、坩埚、锂、钨、质谱仪、离子源等
第三项 化学武器 军用化学制剂原料、反应器、储藏容器、泵等
第三二项 生物武器 军用细菌制剂原料、离心分离机、冷冻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等
第4项 导弹 钨、钼、空气力学试验装置等
第五项 尖端材料 氟化合物、镍合金、钛硼化物、硼等
第六项 材料加工 轴承、涂覆装置、测定装置等
第7项 电子学 抗蚀剂、磷、砷等有机化合物、碳化硅等
第八项 电子计算机 电子计算机
第九项 通讯 电子式交换装置、传输通信装置、通信用光纤、密码装置等
第十项 传感器 光检测器、传感器用光纤、照相机、激光振荡器、光学部件等
第十一项 导航装置 加速度计、陀螺仪、惯性导航装置等
第12项 海洋相关 潜水艇、水中用照明装置、水中用机器人等
第13项 推进装置 燃气涡轮发动机、人造卫星、火箭推进装置等
第十四项 其他 粉末状金属燃料、火药、炸药用前体、机器人等
第十五项 微小品种 使用纤维的成型品、电波吸收材料、水中探测装置、船舶用隔音装置等
第16项 补充物料 关税定率法(明治43年法律第54号)另表第25类至第40类、第54类至第59类、第63类、第68类至第93类或符合第95类的货物(第1款至第15款的货物除外)
出口批准

附表第2

第二十项 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
第21项 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二十一项 放射性同位素
第二十一项 毒品、精神药原材料等
第三十五项 破坏臭氧层物质
第三十五项 有害化学物质(PIC相关及化审法、劳安法相关)
第三十五项 水银、水银使用产品(水俣条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