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及外贸法
关于出口贸易管理令
根据《外汇及外贸法》的《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出口前有需要经经济产业大臣批准或批准的化学物质等,请务必确认法令。
出口贸易管理令
(政令第378号昭和24年12月1日最终修改:政令第195号平成29年10月1日)
出口许可
附表第一
第1项 |
武器 |
枪炮、爆炸物、火药类、军用细菌制剂、军用化学制剂等 |
第二项 |
原子能 |
核燃料物质、氘、氘化合物、镍粉、坩埚、锂、钨、质谱仪、离子源等 |
第三项 |
化学武器 |
军用化学制剂原料、反应器、储藏容器、泵等 |
第三二项 |
生物武器 |
军用细菌制剂原料、离心分离机、冷冻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等 |
第4项 |
导弹 |
钨、钼、空气力学试验装置等 |
第五项 |
尖端材料 |
氟化合物、镍合金、钛硼化物、硼等 |
第六项 |
材料加工 |
轴承、涂覆装置、测定装置等 |
第7项 |
电子学 |
抗蚀剂、磷、砷等有机化合物、碳化硅等 |
第八项 |
电子计算机 |
电子计算机 |
第九项 |
通讯 |
电子式交换装置、传输通信装置、通信用光纤、密码装置等 |
第十项 |
传感器 |
光检测器、传感器用光纤、照相机、激光振荡器、光学部件等 |
第十一项 |
导航装置 |
加速度计、陀螺仪、惯性导航装置等 |
第12项 |
海洋相关 |
潜水艇、水中用照明装置、水中用机器人等 |
第13项 |
推进装置 |
燃气涡轮发动机、人造卫星、火箭推进装置等 |
第十四项 |
其他 |
粉末状金属燃料、火药、炸药用前体、机器人等 |
第十五项 |
微小品种 |
使用纤维的成型品、电波吸收材料、水中探测装置、船舶用隔音装置等 |
第16项 |
补充物料 |
关税定率法(明治43年法律第54号)另表第25类至第40类、第54类至第59类、第63类、第68类至第93类或符合第95类的货物(第1款至第15款的货物除外) |
出口批准
附表第2
第二十项 |
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 |
第21项 |
放射性废弃物等 |
第二十一项 |
放射性同位素 |
第二十一项 |
毒品、精神药原材料等 |
第三十五项 |
破坏臭氧层物质 |
第三十五项 |
有害化学物质(PIC相关及化审法、劳安法相关) |
第三十五项 |
水银、水银使用产品(水俣条约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