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汽车运输经营者在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受灾地区进行事业的车辆移动等相关处理的特例(国土交通省)
令和6年5月17日
现在,在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的受灾地区,为了恢复、复兴而进行事业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者国土交通省通知“关于为了确保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引起的一般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者的营业所损坏等受灾下的支援物资等的临时运输体制而设置临时活动据点的特例”(令和6年1月5日事务联络)及根据“关于基于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的144小时规则的处理”(令和6年2月9日国自安第133号),正在受灾地区进行事业。
最近,国土交通省发出了通知设置了货物汽车运输经营者将在现有营业所配置的事业用汽车及在该汽车上乘务的驾驶员临时移动到受灾地区设置的据点,进行有关恢复、复兴的事业活动时的特例(令和6年6月1日施行、令和7年3月31日之前的处理)。
据此,根据《货物汽车运输事业的事业用汽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及乘务时间相关标准》(平成13年国土交通省告示第1365号),必须在144小时以内将驾驶员返回所属营业所如果满足特例的条件等,则不适用于该处理。
另外,国土交通省通知“关于为了确保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引起的一般货物汽车运输经营者的营业所损坏等灾害下的支援物资等的临时运输体制而设置临时活动据点的特例”(令和6年1月5日事务联络)以及“关于基于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的144小时规则的处理”(令和6年2月9日国自安第133号)将在附件通知的实施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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