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与米麦用柔性集装箱等的安全性的基准(基于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的容器包装等的规格或基准)对应的分析试验。
※1以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的第3D中的“合成树脂制的器具或容器包装”为准。但是,使用温度为100℃以下。
※2PE及PP的规格
请将样品以柔性容器袋的形式发送。如果不行的话,请发送A4版,2张以上。
委托时,请在分析试验项目栏中填写“米麦用柔性集装箱的安全性试验(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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