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法规》第37章第42.71(d)条规定的时限内,一方可根据以下说明的要求,提出一项重新审理争议评审委员会决定的请求。如上所述,如果DRP将决定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诉讼,则一方可以申请重新审理委员会的发回决定,并且不得申请重新审理将决定发还委员会的DRP基本决定。
要求重审并不是提出新问题、重新辩论问题或不同意DRP或委员会还押决定的机会。相反,复审请求必须明确指出DRP或还押委员会误解或忽视了什么事项。雅阁《联邦法规》第37条第42.71(d)款。
一方可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提出重新审理的单一请求,该方有责任证明DRP或委员会的还押决定应予修改。《联邦法规》第37章第42.20(C)、42.71(d)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不允许对复审请求作出回应。
请求复审的一方必须在要求复审的诉讼中提出复审请求,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USPTODRP_PTABDecision@uspto.gov,抄送各方律师。
再审请求受37 C.F.R.§§42.24(A)(1)(v)和42.6中相同的页数限制和格式要求的约束,并受37 C.G.R.§42.71(d)中相同的时间要求的约束。
在重新审理DRP决定的请求悬而未决期间,该诉讼的管辖权仍仅属于DRP。未经DRP明确授权,董事会不得在重审请求待决期间在诉讼中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