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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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文本2024 EN
上次更新时间:2024年3月19日

经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并经第七、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八和四十二届会议修正。1

第1条-适用性

1.1本条例适用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财务管理。适用的会计准则应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第2条-财务期

2.1概算的财政期间应为连续两个日历年,从偶数年开始。

第3条-预算编制和批准

3.1财政期间的概算应由总干事编制。它们应在综合预算框架下提出,该框架应以成果为基础,包括有助于执行工作方案的所有活动,包括由经常预算、自愿捐款和其他资金来源供资的活动。

3.2估计数应包括财政期间的收入和支出,并以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元列报。

3.3概算应分为部分、章节和行。应随附大会或其代表可能要求的资料、附件和解释性说明,以及总干事认为必要和有用的其他附件或说明。

3.4执行局应审查总干事编制的概算,并将其连同其认为适当的建议一并提交大会常会。预算估计数应转交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以便在大会常会开幕前至少三个月送达。

3.5总干事应在大会常会开幕前,将预算提交执行局审查。

3.6执行局关于总干事编制的方案草案所附概算的建议应转交各成员国和准成员,以便在大会常会开幕前至少三个月送达。

3.7预算应由大会通过。

3.8总干事可在必要时提交经常预算的补充概算。它们应以与财政期间预算估计数相一致的形式编制,并应提交执行局。

3.9执行局在确信预算第一至第三部分内的所有节余和转账可能性都已用尽后,可暂时核准财政期间拨款总额达7.5%的补充概算,并应提交大会最终批准。超过本财政期间拨款7.5%的补充估计数应由执行局审查,并连同执行局认为适当的建议一起提交给大会。

第4条——支出权限

4.1大会批准的拨款应构成对总干事的授权,授权其为批准拨款的目的承付款项并支付不超过批准金额的款项,但对其他组织的补助金和补贴须经执行局批准。

4.2根据拨款决议,拨款应可用于在相关财政期间作出承诺,以便在该财政期间或下一个日历年交付。

4.3在大会通过的预算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可在拨款总额内进行转账。

4.4总干事可在经常预算下为未来预算期承付款项,但条件是:

(a) 用于大会批准的活动,预计将在本预算期结束后继续进行;

(b) 经大会具体决议授权。

4.5总干事可根据条例6.5和6.6在信托基金、特别账户和准备金项下承付款项和付款。

第5条——分摊会费

5.1拨款应根据大会确定的分摊比额表,由成员国缴纳会费,但须根据条例5.2的规定进行调整。分摊比额表通常应根据联合国大会为分摊年度通过的比额表计算,但须根据两个组织的成员数目差异作出必要的调整。在收到此类捐款之前,拨款可由周转基金提供资金。

5.2在评估会员国的会费时,应调整大会为下一财政期间核准的追加拨款数额,这些追加拨款以前未向会员国分摊会费。

5.2.之二上一财政期间拨款的剩余余额经大会确认后,应贷记资本和战略投资特别账户。

5.3在大会通过预算并确定周转基金数额后,总干事应:

(a) 向会员国发送相关文件;

(b) 向会员国通报其对经常预算捐款和周转基金垫款的承诺;

(c) 请他们将两年财政期缴款的一半连同预付款汇入周转基金。

5.4在两年财政期间的第一个日历年结束时,总干事应要求成员国将其缴款的另一半汇入该财政期间的经常预算。

5.5对经常预算的捐款和周转基金的预付款应视为在收到上文条例5.3和5.4所述总干事的信函后三十天内或相关年份的第一天内到期应付,以较晚者为准。截至次年1月1日,此类捐款和预付款的未付余额应视为拖欠一年。缴款应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记录为收入。

5.6对经常预算的摊款应部分以美元分摊,部分以欧元分摊,分摊比例由大会决定,并应以大会决定的这些货币或其他货币支付。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周转基金的预付款应以美元分摊和支付。

5.7成员国支付的款项应首先记入周转基金,然后按该成员的分摊顺序记入应付会费。

5.8总干事应向大会常会提交一份关于经常预算缴款和周转基金预缴款收款情况的报告。

5.9新成员应在其成为成员的财政期间缴纳会费,并按大会确定的比率向周转基金提供其在预付款总额中的比例。此类缴款应在其到期年度记录为收入。新的准成员应按照大会规定的比率进行评估。

第6条-基金、特别账户和准备金

6.1应设立一个普通基金,用于核算本组织的支出。成员国根据条例5.1“其他/杂项收入”支付的捐款,以及周转基金为一般支出提供资金而垫付的任何款项,均应贷记普通基金。

6.2应设立周转基金,其数额和用途由大会不时确定。周转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为会员国预付款,根据大会确定的教科文组织经常预算费用分摊比额表预付的款项应记入预付款会员国的贷方。如果一成员国退出本组织,则其在周转基金中的任何贷项应用于清偿该成员国可能对本组织承担的任何财政义务。任何剩余余额应退还给退出的成员国。此外,会员国可随时向周转基金提供自愿预付款。应相关成员国的要求,应退还此类预付款。

6.3周转基金在财政期间用于预算拨款的预付款应在有收入的情况下尽快偿还给基金。

6.4除非此类预付款可从其他来源收回,否则周转基金中用于意外和非常费用的预付款应通过提交补充概算予以偿还。

6.5总干事可设立信托基金、储备金和特别账户,并应向执行局报告。

6.5.bis总干事应将特别账户的开立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局,并应在特别账户关闭前咨询执行局。

6.6各信托基金、储备金和特别账户的用途和限额应由有关当局明确规定。总干事可在必要时,为信托基金、储备金或特别账户的目的,根据本财务条例和根据条例15.2制定的财务细则制定特别财务条例,以管理这些基金和账户的运作,应向执行局报告;执行局可就此向总干事提出适当建议。在没有特别条例的情况下,这些资金和账户应按照本《财务条例》和根据条例15.2制定的《财务细则》进行管理。

第7条-其他收入

7.1普通基金的所有其他收入,除了:

(a) 预算捐款;

(b) 财政期间支出的直接退款;

(c) 基金、特别账户和准备金的预付款或存款;

(d) 财政收入;

(e) 汇率收益

应归类为其他/杂项收入,在两年期第二年经大会确认或两年期第一年经执行局确认后,在账户关闭后的第二年转入资本和战略投资特别账户。

7.2普通基金的财政收入,包括周转基金投资的收入,扣除会员国的折扣和其他财务费用,应在两年期第二年经大会确认后,或在两年期第一年经执行局确认后,于账户关闭后的第二年转入资本和战略投资特别账户。

7.3总干事可接受自愿捐款、礼物、遗赠和补助金,无论是否以现金形式提供,前提是捐款的目的符合本组织的政策、目标和活动,并且接受此类自愿捐款、礼品、,直接或间接涉及本组织额外财务负债的遗赠和补助金须经执行局同意。

7.4根据条例6.5和6.6,接受用于捐助方指定用途的款项应视为信托基金或特别账户。

7.5总干事可从虽然不是成员或准成员但参与某些方案活动或享受本组织提供的某些设施或服务的国家收取现金捐款;他/她应就此向执行局提出报告。

7.6接受的款项如无具体用途,应记入自愿捐款特别账户的一般分账户。

第8条-资金保管

8.1总干事应指定存放本组织资金的一家或多家银行。

第9条-资金投资

9.1总干事应进行短期投资,投资资金不应用于眼前的需要,并应将所持投资的信息纳入本组织的年度账目。

9.2总干事可对信托基金、储备金和特别账户贷方的款项进行长期投资,这些款项可由有关当局就每个此类基金或账户提供。

9.3投资所得收入应按照有关每个基金或账户的规则记入贷方。

第10条-资源利用和内部控制

10.1总干事应:

(a) 制定详细的财务细则、业务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有效的财务管理、节约和保护本组织的资产;

(b) 指定代表本组织收款、承付债务和付款的官员;

(c) 维护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节约使用资源;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遵守政策、计划、程序、规则和法规;以及资产的保护;

(d) 维持内部监督职能,负责审查、评价和监测本组织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为此,本组织内的所有系统、过程、业务、职能和活动都应接受这种审查、评估和监测。

10.2在总干事授权下以书面形式作出拨款或其他适当授权之前,不得作出任何承诺。

10.3在行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采购职能时,应适当考虑以下一般原则:

(a) 物有所值;

(b) 公平、正直和透明;

(c) 有效竞争;

(d)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利益。

10.4设备、供应品和其他要求的投标应通过广告进行,除非总干事认为为了本组织的利益,偏离此类要求是可取的

10.5总干事经充分调查后,可授权注销现金、库存和其他资产的损失,但注销的所有此类金额应连同决算一并提交给外聘审计员。

10.6总干事可支付他/她认为符合本组织利益所需的惠给金,但此种支付的报表应与财务报表一并提交。

第11条-账目和财务报表

11.1总干事应保存必要的会计记录,并应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提交下列财务报表:

(a) 财务状况表;

(b) 财务业绩表;

(c) 净资产/权益变动表;

(d) 现金流量表;

(e) 报告期预算与实际金额对比表;

(f) 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总干事还应:

(a) 提交拨款状况声明,说明:

(i) 原预算拨款;

二经任何转让修改的拨款;

三除大会表决的拨款外,如有贷项;

四从这些批款和(或)其他贷项中收取的数额;

(b) 提供其他适当的信息,说明本组织目前的财务状况。

11.2本组织的年度账目应以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元列报。但是,会计记录可以总干事认为必要的一种或多种货币保存。

11.3应为所有信托基金、储备金和特别账户维持适当的单独账户。

11.4总干事应至迟于相关年度结束后的3月31日向外聘审计员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第12条-外部审计

12.1外聘审计员应为成员国审计长(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官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任期由大会决定,以审计账目2在其任期结束前的届会上,大会应再次任命一名外聘审计员。

12.2如果外聘审计员在其本国不再担任审计长,则其作为外聘审计师的任期应随之终止,并由其继任者接替其作为外任审计员的任期,直至其任期结束。外聘审计员在其任期内不得以其他方式被免职,除非经大会批准。

12.3审计应按照普遍接受的共同审计标准进行,并根据大会的任何特别指示,按照本条例附件所载的附加职权范围进行。

12.4外聘审计员可就本组织的财务程序、会计制度、内部财务控制以及一般行政和管理的效率发表意见。

12.5外聘审计员应完全独立,并全权负责审计工作。

12.6大会可要求外聘审计员进行某些具体检查,并就检查结果发表单独报告。执行局可在大会授权下采取行动。

12.7总干事应向外聘审计员提供其在执行审计时可能需要的设施。

12.8为了进行本地或特别审查或影响审计成本的经济性,外聘审计师可以聘请任何国家审计长(或同等职称)或知名商业公共审计师或外聘审计员认为技术合格的任何其他人员或公司提供服务。

12.9外聘审计员应发布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附表的审计报告,其中应包括他/她认为与财务条例12.4和附加职权范围中提及的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

12.10.1外聘审计员的报告连同两年期第一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应通过执行局转交大会,并附上其认为必要的评论意见。

12.10.2外聘审计员的报告连同两年期第二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应转交执行局,由大会授权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可决定提请大会注意其认为必要的与外聘审计员报告和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有关的事项。

12.11外聘审计员应审计总干事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必要的资金账目。

第13条——涉及支出的决议

13.1除非收到总干事关于提案所涉行政和财务问题的报告,否则任何委员会、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均不得作出涉及支出的决定。

13.2如果总干事认为,拟议支出不能从现有拨款中支付,则在大会作出必要拨款之前,不得支付。

第14条-一般规定

14.1本条例自大会通过后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并只能由大会修订。

14.2如果对上述任何条例的解释和适用有疑问,总干事有权就此作出裁决。

14.3除非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否则不得中止本条例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暂停的期限应由大会规定。

第15条——特别规定

15.1在编制预算时,总干事应按照《联合国与教科文组织协定》第十六条第3款(a)项的规定,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

15.2总干事为执行本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规则应提交执行局批准。

第16条-定义

16.1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和细则》中,所用具体术语的以下定义应适用。这些术语按字母顺序列出。

拨款应指为特定目的、在规定限额内和规定期限内为所有资金来源承付款项和产生费用的财务授权。

拨款系指大会为每个财政期间的经常预算批准的总额,根据该总额,可为所批准的目的承付款项和费用,或在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可向特别账户转账。

预算行指综合预算框架的一个细分部分,其中显示了具体金额。

承诺系指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承诺产生的义务/约定。

修改后的现金基础因为预算报告是一种虽然主要以现金为基础,但包含某些非现金项目(例如,财务期末的未清偿债务)的方法。

内罗毕办事处指联合国业务汇率。

营运资金系指为在大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范围内,因延迟收到分摊会费或用于其他目的而在经常预算下弥补临时现金赤字而设立的基金。


附件:审计附加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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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6 C/决议,第53-4、59、67-72页;7 C/《决议》,第89页,第116-19页;8 C/决议,第18页;10 C/决议,第62-3页;12 C/决议,第95-6页;14 C/决议,第108页;16 C/决议,第100页;17 C/决议,第124页;19 C/决议,第99页;22 C/决议,第117-18页;23 C/决议,第119-20页;24 C/决议,第176-77、183-84页;25 C/决议,第206-7页;26 C/决议,第152页;28 C/决议,第123、133-34页;30 C/决议,第97页;31 C/决议,第92页;35 C/决议,第85页;38 C/决议,第69页;42 C/决议,第59页。

2条例12.1将在外聘审计员2024年至2029年任期结束后生效,这意味着外聘审计师在2024年开始任期时,在法律上可以连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