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外部审计
12.1外聘审计员应为成员国审计长(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官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任期由大会决定,以审计账目2在其任期结束前的届会上,大会应再次任命一名外聘审计员。
12.2如果外聘审计员在其本国不再担任审计长,则其作为外聘审计师的任期应随之终止,并由其继任者接替其作为外任审计员的任期,直至其任期结束。外聘审计员在其任期内不得以其他方式被免职,除非经大会批准。
12.3审计应按照普遍接受的共同审计标准进行,并根据大会的任何特别指示,按照本条例附件所载的附加职权范围进行。
12.4外聘审计员可就本组织的财务程序、会计制度、内部财务控制以及一般行政和管理的效率发表意见。
12.5外聘审计员应完全独立,并全权负责审计工作。
12.6大会可要求外聘审计员进行某些具体检查,并就检查结果发表单独报告。执行局可在大会授权下采取行动。
12.7总干事应向外聘审计员提供其在执行审计时可能需要的设施。
12.8为了进行本地或特别审查或影响审计成本的经济性,外聘审计师可以聘请任何国家审计长(或同等职称)或知名商业公共审计师或外聘审计员认为技术合格的任何其他人员或公司提供服务。
12.9外聘审计员应发布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附表的审计报告,其中应包括他/她认为与财务条例12.4和附加职权范围中提及的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
12.10.1外聘审计员的报告连同两年期第一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应通过执行局转交大会,并附上其认为必要的评论意见。
12.10.2外聘审计员的报告连同两年期第二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应转交执行局,由大会授权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可决定提请大会注意其认为必要的与外聘审计员报告和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有关的事项。
12.11外聘审计员应审计总干事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必要的资金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