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生效
1.本章程须经接受。接受书应交存于联合王国政府。
2.本宪法应在联合王国政府档案中开放供签署。签字可以在交存承兑文书之前或之后进行。除非在接受之前或之后签字,否则接受无效。然而,退出本组织的国家只需交存一份新的接受书,即可恢复其成员资格。36
三、本章程经二十个签字人接受后生效。后续验收应立即生效。
4.联合王国政府将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总干事所有接受书的收到情况以及宪法根据上段规定生效的日期。37
以下签字人经正式授权,以英语和法语签署本章程,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订于伦敦,一式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其中经核证的副本将由联合王国政府送交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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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会第六届会议(1951年)通过的段落(6 C/决议,第83页)。见大会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第41.2号决议。
2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的段落(8 C/决议,第12页)。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1995年)通过了第20.1号决议(28 C/决议,第117页),其中涉及对本条款和第九条(新的第3款)的修正,其措辞如下:
大会,
已检查文件28 C/30和注意到了法律委员会报告(28 C/136),
- 决定修订《宪法》第二条第6款如下:
“6.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均可通过向总干事发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组织。退出应在通知总干事后二十四个月生效。此类退出不得影响有关国家对本组织的财政义务撤回生效的日期。准成员的退出通知应由成员国或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机构代表其发出。”; - 决定在《宪法》第九条中增加新的第3款如下(本款第3项变为第4款):
“3.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否则财政期应为连续两个日历年。每个成员国或准成员的财政缴款应在整个财政期内支付,并按日历年支付。但是,一个成员国或一个准成员在行使其权利后的缴款根据第二条第6款,退出权应在退出生效的年份内,按其在本组织的成员资格期间的比例计算。”; - 考虑因素上述修正案涉及成员国的新义务,因此,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只有在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些修正案尚未生效.
三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的段落(31 C/决议,第105页)。
4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的段落(31 C/决议,第105页)。
5第四条之前包含一段F.15,该段由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作为过渡条款插入(20 C/决议,第160页),并由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删除(24 C/决议第168页)。
6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3页)。
7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3-4页)。
8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4页)。
9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修订的段落(17 C/决议,第114页)。
10这些规定如下:第二条第2款(根据执行局的建议接纳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新会员国);二、 3(准会员入会);四、 4(通过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四、 13(接纳非政府或半政府组织观察员);十三、 l(宪法修正案);十三、 2(通过关于宪法修正程序的条例)。
11见《大会议事规则》第83条第2款。
12大会第十届会议(1958年)修订的分段(10 C/决议,第61页)。
13第四届大会(1949年)通过并在第六届(1951年)和第七届(1952年)会议上修订的分段(4 C/决议,第9页;6 C/决议第85页和7 C/决议(第104页)。
14大会第四届会议(1949年)通过的(b)和(c)分段(4 c/决议,第9页)。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c)分段(25 c/决议,第194页)(仅英语).
15大会第三届(1948年)和第七届(1952年)会议修订的(a)和(b)分段(3 C/110,第113页和7 C/决议,第104页)。
16大会第二届会议(1947年)修订的段落(2 C/132,第63页)。
17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4页)(仅英语和法语)。
18大会第三届会议(1948年)通过的段落(3 C/110,第113页)。
19大会第四十届会议(2019年)修订的案文(第40 C/83号决议)。此前,大会第七届(1952)、第八届(1954)、第九届(1956)、第十二届(1962)、第一届(1968)、第十七届(1972)、第十九届(1976)、第二十一届(1980)、第二十五届(1989)、第二十六届(1991)、第二十七届(1993;15 C/决议,103;17 C/决议,第113页;19 C/决议,第93页;21 C/决议,第122页;25 C/决议,第194页,26 C/决议,第137页,27 C/决议,第102页和28 C/决议,第117-18页)。
20 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a)、(b)和(c)分段(7 c/决议,第104页)。
21大会第26届(1991年)和第27届(1993年)会议修订的段落(26 C/决议,第135页;27 C/决议第102页)。
22大会第七届(1952年)和第八届(1954年)会议修订的段落(第7 C/决议,第104-5页和第8 C/决议第13页)。
23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通过的段落(7 C/决议,第105页)。
24大会第八届(1954年)和第二十六届(1991年)会议修订的段落(8 C/决议,第13页;26 C/决议第136页)。
25大会第四十届会议(2019年)通过的案文(第40C/83号决议)。
26第六条之前包含第7款,该款作为过渡条款由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插入(20 C/决议,第161页),并由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删除(24 C/决议第168页)。
27大会第二十五届(1989年)和第三十一届(2001年)会议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2-3页;31 C/决议第105页)。
28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的分段(7C/Resolutions,第113页)。
29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的分段(8 C/决议,第13页)。
30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1991年)修订的段落(26 C/决议,第136页)。
31第十七届大会(1972年)修订的条款(17 C/决议,第114页)。
32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3页)。
33 第一百零四条.本组织应在其每一成员的领土内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第105条.
- 本组织应在其成员领土内享有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 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本组织官员同样应享有独立行使其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 大会可以提出建议,以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细节,也可以为此向联合国会员国提出公约。
34 见《大会议事规则》第108至111条。
35见《大会议事规则》第36条。
36 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订的段落(24 C/决议,第167页)。
37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订的段落(24 C/决议,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