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索邦大学第一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
上次更新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章程

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通过,并经大会第2、3、4、5、6、7、8、9、10、12、15、17、19、20、21、24、25、26、27、28、29、31和40届会议修订。

本宪法缔约国政府代表其人民声明:

既然战争开始于人们的思想,就必须在人们的思想中建立和平的防御; 

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对彼此的方式和生活的无知一直是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相互猜疑和不信任的共同原因,正是由于这种猜疑和信任,他们的分歧经常爆发战争; 

现已结束的这场伟大而可怕的战争是一场战争,其原因是否定了人的尊严、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民主原则,并通过无知和偏见在这些原则的位置上传播了人与种族不平等的学说; 

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人类正义、自由与和平的教育是人类尊严不可或缺的,是所有国家必须本着互助和关切的精神履行的神圣义务; 

完全建立在各国政府政治和经济安排基础上的和平不会是能够获得世界各国人民一致、持久和真诚支持的和平,因此,如果和平不会失败,就必须建立在人类精神和道德团结的基础上。 

出于这些原因,本宪法缔约国相信人人有充分和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受限制地追求客观真理,自由交流思想和知识,双方同意并决心发展和增加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手段,并利用这些手段来实现相互理解和更真实、更完美地了解彼此的生活; 

因此,他们特此成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目的是通过世界各国人民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关系,联合国组织是为国际和平和人类共同福利的目标而成立的,也是《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 

第一条——目的和职能

1.本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为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进一步普遍尊重正义、法治以及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2.为实现这一目标,本组织将:

(a) 通过一切大众传播手段,在促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理解的工作中进行合作,并为此建议必要的国际协议,以促进通过文字和图像自由交流思想; 

(b) 为大众教育和文化传播注入新的动力:

应会员的要求,与他们合作开展教育活动; 

通过建立国家间的合作,促进教育机会平等的理想,而不考虑种族、性别或任何经济或社会差别; 

建议最适合世界儿童承担自由责任的教育方法; 

(c) 保持、增加和传播知识:

通过确保保护世界上的书籍、艺术作品、历史和科学纪念碑遗产,并向有关国家建议必要的国际公约; 

鼓励各国在所有知识活动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活跃人员的国际交流,以及出版物、艺术和科学感兴趣的物品和其他信息材料的交流;  

发起国际合作的方法,旨在让所有国家的人民都能获得任何国家印制的印刷和出版材料。 

3.为了维护本组织会员国文化和教育制度的独立性、完整性和丰富多样性,禁止本组织干预基本上属于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 

第二条-成员资格

1.联合国组织的成员应有权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2.根据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根据本章程第十条批准的协定的条件,非联合国组织成员国可根据执行局的建议加入本组织,以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不负责处理其国际关系的领土或领土集团,可由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为准成员,成员国或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当局代表该领土或领土组提出申请。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大会决定。1 

4.被暂停行使联合国组织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本组织成员,应根据联合国组织的请求,暂停行使本组织的权利和特权。 

5.被驱逐出联合国组织的本组织成员应自动停止成为本组织成员。 

6.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均可通过向总干事发出通知退出本组织。该通知应于发出通知的次年12月31日生效。此种撤回不影响撤回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欠的财政义务。准成员的退出通知应由成员国或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机构代表其发出。2

7.每个会员国有权任命一名常驻本组织代表。

8.成员国常驻代表应出示全权证书4个并应自提交全权证书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机关

本组织应包括一个大会、一个执行局和一个秘书处。  

第四条-大会

(见脚注5)

A.组成

1.大会应由本组织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政府应任命不超过五名代表,这些代表应在与国家委员会(如成立)或教育、科学和文化机构协商后选出。 

B.功能

2.大会应决定本组织的政策和工作主线。它应就执行局提交给它的方案作出决定。6

3.大会应在其认为适当时,根据其制定的条例,召集关于教育、科学和人文学科或知识传播的国际国家会议;大会或执行局可根据此类条例召集关于相同主题的非政府会议。7

4.大会在通过提交会员国的提案时,应区分建议和提交供其批准的国际公约。在前一种情况下,多数票就足够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每一成员国应在通过建议或公约的大会届会结束后一年内向其主管当局提交建议或公约。 

5.在不违反第五条第6款(c)项规定的情况下,大会应按照两组织有关当局商定的条款和程序,就联合国组织关切事项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向联合国组织提供咨询意见。8

6.大会应收到并审议会员国向本组织提交的关于就上文第4段所述建议和公约采取的行动的报告,如果大会决定,则应收到并审查这些报告的分析摘要。9

7.大会应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并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任命总干事。 

C.投票

8.(a)每一成员国在大会应有一票表决权。决定应以简单多数作出,但本宪法规定须以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情况除外,10或大会议事规则。11过半数应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过半数。12

(b) 如果一成员国的应缴会费总额超过其本年度和上一日历年的应缴缴费总额,则该成员国在大会上无表决权。13  

(c) 然而,如果大会确信未能付款是由于该成员国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则可允许该成员国投票。14

D.程序

9.(a)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果它自己决定召开特别会议,或者执行局召集召开,或者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国要求召开,它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b)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上指定下一届常会的地点。如果特别会议由大会召集,则其地点应由大会决定,否则由执行局决定。15 

10.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应在每届会议上选举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16 

11.大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以及为其目的而可能需要的其他附属机构。17  

12.大会应根据其规定的条例,安排公众参加会议。 

E.观察员

13.大会可根据执行局的建议,并以三分之二多数,在不违反其议事规则的情况下,邀请国际组织的代表,如第十一条第4款所述的国际组织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或其委员会的特定届会

14.当执行局以第十一条第4款规定的方式批准了此类国际非政府组织或半政府组织的协商安排后,应邀请这些组织派观察员出席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届会。18

第五条-执行委员会

(见脚注19)

A.组成

1.(a)执行局应由大会选出,由58个成员国组成。大会主席应以当然顾问身份参加执行局。 

(b) 如果一个成员国的应缴会费总额超过其本年度和上一个日历年度的应缴缴费总额,则该成员国不具备成为执行局成员的资格。然而,如果大会确信未能付款是由于成员国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则可允许该成员国有资格成为执行局成员。 

(c) 执行局当选成员国以下简称“执行局成员”。 

2.(a)执行理事会每一成员应任命一名代表。它也可以任命候补人员。 

(b) 在选择执行局代表时,执行局成员应努力任命一名在教科文组织一个或多个主管领域具有资格、具有履行执行局行政和执行职责所需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考虑到连续性的重要性,每个代表的任期应为执行局成员的任期,除非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执行局每名成员任命的候补成员应在其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履行其所有职能。 

3.在选举执行局成员时,大会应考虑到文化的多样性和均衡的地域分配。 

4.(a)执行局成员的任期自选出他们的大会届会结束时起,至当选后的大会第二届常会结束时止。大会应在其每届常会上选出执行局成员的数目,以填补届会结束时出现的空缺。 

(b) 执行局成员有资格连任。重新当选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应努力更换其在理事会中的代表。 

5.如果执行局成员退出本组织,其任期应在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B.功能

620(a) 执行局应编制大会议程。委员会应审查总干事根据第六条第3款向其提交的本组织工作方案和相应的预算估计,并将其连同其认为适合大会的建议一并提交。 

(b) 执行局在大会授权下行事,负责执行大会通过的方案。根据大会的决定,并考虑到两届常会之间出现的情况,执行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总干事有效合理地执行方案。 

(c) 在大会常会闭会期间,只要大会原则上已经处理了寻求咨询意见的问题,或者大会的决定隐含了解决办法,理事会可以履行第四条第5款规定的联合国顾问的职能。 

7.执行局应向大会建议接纳本组织的新成员。 

8.根据大会的决定,执行局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应从成员中选出主席团成员。 

9.执行局应在两年期内至少举行四次常会,如果主席主动召集或应执行局六名成员的请求召集,则可举行特别会议。21

10.执行局主席应代表董事会在每届常会上向大会提交总干事根据第六条第3款(b)项的规定必须编写的关于本组织活动的报告,无论有无评论。22 

11.执行局应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征求国际组织代表或合格人员的意见。 

12.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局可要求国际法院就本组织活动领域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23 

13.执行局还应代表整个大会行使大会授予它的权力。24  

C.投票权25 

14(a)执行局每名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b) 如果一成员国的应缴会费总额超过其本年度和上一日历年的应缴缴费总额,则该成员国无表决权。然而,如果大会确信未能付款是由于该成员国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则可允许该成员国投票。 

第六条-秘书处

(见脚注26)

1.秘书处应由一名总干事和可能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 

2.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并由大会任命,任期四年,条件由大会批准。总干事可连任四年,但无资格连任。27总干事应为本组织的首席行政官。 

3.(a)总干事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和本组织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他应提出建议,供大会和执行局采取适当行动,并应准备向执行局提交本组织的工作方案草案和相应的预算估计数。28  

(b) 总干事应编写关于本组织活动的定期报告,并将其传达给成员国和执行局。大会应决定这些报告所涵盖的期间。29 

4.总干事应根据有待大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确保诚信、效率和技术能力达到最高标准的首要考虑下,工作人员的任命应尽可能广泛地按地域分配。 

5.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完全是国际性的。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其国际官员地位的行动。本组织每一成员国承诺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试图影响他们履行职责。 

6.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妨碍本组织在联合国组织内就共同事务和工作人员以及人员交换作出特别安排。 

第七条-国家合作机构

1.各成员国应作出适合其特定条件的安排,以便将其对教育、科学和文化事务感兴趣的主要机构与本组织的工作联系起来,最好是成立一个广泛代表政府和此类机构的国家委员会。 

2.国家委员会或国家合作机构(如有)应以咨询身份向各自出席大会的代表团提供咨询,在与本组织有关的事项上,向其国家在执行局的代表和候补代表及其政府发出通知,并应在所有与本组织相关的事项上发挥联络机构的作用。30 

3.本组织可应成员国的请求,临时委派其秘书处的一名成员在该国的国家委员会任职,以协助其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会员国的报告

每一会员国应在大会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本组织提交关于其教育、科学和文化机构和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统计数据的报告,以及就第四条第4款所述建议和公约采取的行动。31  

第九条-预算

1.预算应由本组织管理。 

2.大会应根据根据第十条签订的协议中可能规定的与联合国的安排,批准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的预算和财务责任分摊,并使其具有最终效力

3.总干事可接受政府、公共和私人机构、协会和私人直接提供的自愿捐款、礼物、遗赠和补助,但须符合《财务条例》规定的条件。32  

第十条-与联合国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应尽快作为《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专门机构之一与联合国组织建立联系。这种关系应根据《宪章》第六十三条与联合国组织达成协议,该协议须经本组织大会批准。协议应规定两个组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有效合作,同时应承认本组织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自治。除其他事项外,这种协议可规定由联合国大会核准本组织预算并为其筹措经费。 

第十一条-与其他国际专门组织和机构的关系

1.本组织可与其利益和活动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专门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合作。为此,总干事可在执行局的一般授权下,与这些组织和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关系,并设立必要的联合委员会,以确保有效合作。与这些组织或机构达成的任何正式安排均须经执行局批准。 

2.当本组织大会和其宗旨和职能属于本组织职权范围的任何其他专门政府间组织或机构的主管当局认为宜将其资源和活动移交给本组织时,总干事,经缔约方大会批准,可为此目的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3.本组织可与其他政府间组织作出适当安排,互派代表出席会议。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作出适当安排,与涉及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并可邀请它们承担具体任务。这种合作还可包括这些组织的代表适当参加大会设立的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组织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组织宪章》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33关于该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特权和豁免,应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本组织。 

第十三条修正

一、修改本章程的提案,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生效;但是,如果这些修正案涉及本组织目标的根本改变或对会员国的新义务,则在生效之前,须经三分之二的会员国随后接受。总干事应在大会审议之前至少六个月将拟议修正案的案文草案送交各成员国。 

2.大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执行本条规定的议事规则。34 

第十四条解释

1.本宪法的英文和法文文本应视为具有同等权威性。 

2.关于本章程解释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应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庭裁定,由大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决定。35

第十五条-生效

1.本章程须经接受。接受书应交存于联合王国政府。 

2.本宪法应在联合王国政府档案中开放供签署。签字可以在交存承兑文书之前或之后进行。除非在接受之前或之后签字,否则接受无效。然而,退出本组织的国家只需交存一份新的接受书,即可恢复其成员资格。36

三、本章程经二十个签字人接受后生效。后续验收应立即生效。 

4.联合王国政府将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总干事所有接受书的收到情况以及宪法根据上段规定生效的日期。37


以下签字人经正式授权,以英语和法语签署本章程,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订于伦敦,一式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其中经核证的副本将由联合王国政府送交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政府。

 


___________ 
 

1大会第六届会议(1951年)通过的段落(6 C/决议,第83页)。见大会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第41.2号决议。
2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的段落(8 C/决议,第12页)。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1995年)通过了第20.1号决议(28 C/决议,第117页),其中涉及对本条款和第九条(新的第3款)的修正,其措辞如下:
大会,
已检查文件28 C/30和注意到了法律委员会报告(28 C/136),

  1. 决定修订《宪法》第二条第6款如下:
    “6.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均可通过向总干事发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组织。退出应在通知总干事后二十四个月生效。此类退出不得影响有关国家对本组织的财政义务撤回生效的日期。准成员的退出通知应由成员国或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机构代表其发出。”;
  2. 决定在《宪法》第九条中增加新的第3款如下(本款第3项变为第4款):
    “3.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否则财政期应为连续两个日历年。每个成员国或准成员的财政缴款应在整个财政期内支付,并按日历年支付。但是,一个成员国或一个准成员在行使其权利后的缴款根据第二条第6款,退出权应在退出生效的年份内,按其在本组织的成员资格期间的比例计算。”;
  3. 考虑因素上述修正案涉及成员国的新义务,因此,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修正案只有在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些修正案尚未生效.

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的段落(31 C/决议,第105页)。
4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的段落(31 C/决议,第105页)。 
5第四条之前包含一段F.15,该段由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作为过渡条款插入(20 C/决议,第160页),并由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删除(24 C/决议第168页)。
6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3页)。
7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3-4页)。
8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段落(7 C/决议,第104页)。
9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修订的段落(17 C/决议,第114页)。
10这些规定如下:第二条第2款(根据执行局的建议接纳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新会员国);二、 3(准会员入会);四、 4(通过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四、 13(接纳非政府或半政府组织观察员);十三、 l(宪法修正案);十三、 2(通过关于宪法修正程序的条例)。
11见《大会议事规则》第83条第2款。
12大会第十届会议(1958年)修订的分段(10 C/决议,第61页)。
13第四届大会(1949年)通过并在第六届(1951年)和第七届(1952年)会议上修订的分段(4 C/决议,第9页;6 C/决议第85页和7 C/决议(第104页)。
14大会第四届会议(1949年)通过的(b)和(c)分段(4 c/决议,第9页)。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c)分段(25 c/决议,第194页)(仅英语).
15大会第三届(1948年)和第七届(1952年)会议修订的(a)和(b)分段(3 C/110,第113页和7 C/决议,第104页)。
16大会第二届会议(1947年)修订的段落(2 C/132,第63页)。
17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4页)(仅英语和法语)。
18大会第三届会议(1948年)通过的段落(3 C/110,第113页)。
19大会第四十届会议(2019年)修订的案文(第40 C/83号决议)。此前,大会第七届(1952)、第八届(1954)、第九届(1956)、第十二届(1962)、第一届(1968)、第十七届(1972)、第十九届(1976)、第二十一届(1980)、第二十五届(1989)、第二十六届(1991)、第二十七届(1993;15 C/决议,103;17 C/决议,第113页;19 C/决议,第93页;21 C/决议,第122页;25 C/决议,第194页,26 C/决议,第137页,27 C/决议,第102页和28 C/决议,第117-18页)。
20 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订的(a)、(b)和(c)分段(7 c/决议,第104页)。
21大会第26届(1991年)和第27届(1993年)会议修订的段落(26 C/决议,第135页;27 C/决议第102页)。
22大会第七届(1952年)和第八届(1954年)会议修订的段落(第7 C/决议,第104-5页和第8 C/决议第13页)。
23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通过的段落(7 C/决议,第105页)。
24大会第八届(1954年)和第二十六届(1991年)会议修订的段落(8 C/决议,第13页;26 C/决议第136页)。
25大会第四十届会议(2019年)通过的案文(第40C/83号决议)。
26第六条之前包含第7款,该款作为过渡条款由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插入(20 C/决议,第161页),并由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删除(24 C/决议第168页)。
27大会第二十五届(1989年)和第三十一届(2001年)会议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2-3页;31 C/决议第105页)。
28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的分段(7C/Resolutions,第113页)。
29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的分段(8 C/决议,第13页)。
30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1991年)修订的段落(26 C/决议,第136页)。
31第十七届大会(1972年)修订的条款(17 C/决议,第114页)。
32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订的段落(25 C/决议,第193页)。
33 第一百零四条.本组织应在其每一成员的领土内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第105条.

  1. 本组织应在其成员领土内享有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2. 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本组织官员同样应享有独立行使其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3. 大会可以提出建议,以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细节,也可以为此向联合国会员国提出公约。

34 见《大会议事规则》第108至111条。
35见《大会议事规则》第36条。
36 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订的段落(24 C/决议,第167页)。
37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订的段落(24 C/决议,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