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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和仇恨

什么是偏见?

偏见通常是指反映一个群体相对于另一个群体的假定优越性的任何信仰、态度、行为或实践。偏见是通过偏见或歧视来表达的,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偏见可以针对个人或团体,但也可以制度化为政策、做法和结构。虽然言论自由和公开交流思想是教育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偏见活动使人失去人性,侵蚀个人权利,削弱士气,并干扰工作和学习环境的有效性。

偏见活动可以采取仇恨犯罪、歧视或偏见事件的形式。

  • 偏见/仇恨犯罪:任何犯罪(或犯罪未遂)完全或部分出于对某人的血统或种族、肤色、信仰、国籍、移民或公民身份、种族、宗教、宗教习俗、残疾、性别、婚姻状况、实际或感知年龄或性取向的偏见。
  • 歧视:违反大学的骚扰和歧视政策、其他大学政策和/或反歧视法律。
  • 骚扰:个人或团体持续不断的令人讨厌的行为,包括要求和威胁。骚扰行为违反了大学关于骚扰的政策。
  • 偏差事件:针对人或财产的行为,看似不构成犯罪或可起诉的歧视,但可能因实际或感知的年龄、祖先或种族、肤色、信仰、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或表达、身高、移民或公民身份而恐吓、嘲笑、贬低或威胁成员或群体,婚姻状况、婚前状况、国籍、退伍军人身份、种族、宗教、宗教习俗、性取向、社会经济地位、体重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

偏见相关事件虽然令人憎恶且具有攻击性,但可能不符合仇恨犯罪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定义。然而,这些行为对我们的社区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积极应对,以确保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安全、包容的校园环境。即使罪犯不知道自己表现出了偏见,并不想冒犯他人,偏见的表达也应该得到回应,并可能成为受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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