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第104号程序

米罗的月亮墙
上次更新时间:2022年9月30日

介绍

根据1945年11月16日通过的《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第一条第一节款,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因此,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于1978年确定了审议本组织收到的所称在其各主管领域即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内人权被侵犯的来函申诉)的秘密程序。执行局第104 EX/3.3规定(见附件)对这一程序作了规定。

CR委员会被委托执行这项任务。它审查本组织在执行局每届常会上收到的来文,并通过决定,以期帮助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以促进促进属于教科文组织职权范围的人权。

104程序的特点是严格保密,并大大促进了教科文组织在人权领域的任务。

程序的目的

该程序旨在通过以下方式为提交教科文组织的案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办法:

  • 与涉及国政府进行对话,在绝对秘密的情况下同它们一起研究如何才能促进隶属本组织主管领域的人权;
  • “……本着国际合作、和解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来行动……,教科文组织不应该起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第104 EX/3.3章第7章)

程序的特殊性

这一程序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的现有类似程序相比具有独特性:

  • 其机制不是根据协定建立的;
  • 可以针对凡属于教科文组织成员的任何一个会员国提出申诉;
  • 对申诉的审议将自始至终遵守其个案性质,这与把个人来函视为涉及揭示所有公然地和一贯地侵犯人权之特定情况的信息来源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
  • 该程序尽力避免出现冲突和引起诉讼。其目的是要改善所称受害者的处境,而不是谴责涉及国政府,更不是制裁它们。

总干事的作用

执行局在其第104 EX/3.3号决定中提到并确认了总干事在促进人权方面一直在发挥作用。因为根据惯例,总干事在大会、特别是其第19 C/12.1号号决议承认总干事享有的调解权范围内,曾亲自从人道主义出发为一些个人奔走,因这些人是所称教科文组织主管领域内发生之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而且其案件急需得到审议。在这方面应强调指出,第104 EX/3.3第8条和第9条段承认了总干事的这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