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第十五条
1本组织法需经接受程序。各会员国接受书应交存联合王国政府。
2本组织法存放于联合王国政府档案馆,随时接受签字。签字可于递交接受书之前或其后进行。任何未履行签字手续之接受书,应视为无效。但是,退出本组织的国家只须递交新的接受书即可恢复其会员国资格。36
三。本组织法由二十个签字国接受后即行生效。其后之接受应立即生效。
4联合王国政府得将接受书之收受情形以及本组织法按前项规定开始生效之日期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及总干事。37
为此,签字人正式受权签字于具有同等效力之本组织法英、法文文本,以昭信守。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伦敦,签订英、法文原件各一份,其正式副本将由联合王国政府分送所有联合国会员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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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款系大会第六届会议(1951年)通过(见第六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83页)。见以下第23页大会同一届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准会员之权利与义务的41.2号决议。
2 此款系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见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2页)。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1995年)通过的20.1号决议(第二十八届会议决议集第125页)修正了该款和第九、第三条款);该决议行文如下:
大会
审议了28摄氏度/30号文件,并注意到法律委员会的报告(28 C/136)
- 决定对《第二条》第六条款作如下修改:“6. 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此项退出在向总干事提交通知后二十四个月生效。该项退出不应影响有关国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 决定在《第九条》第三条款,全文如下:(目前的第3款将成为第4款):“3.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每一财务期应为两个连续日历年。每个会员国或准会员应为整个财务期缴纳会费并应按日历年缴纳之。然而,根据第第二条第6条款规定已行使其退出权之会员国或准会员在退出生效年份的会费,将按其当年具有本组织会员资格的时间长短加以计算。”
- 考虑到上述修正会给会员国增加新的义务,因此,根据《圣经》第十三条第一节款的规定,这些修正为三分之二会员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些修正尚未付诸实施”。
三 此款系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第三十一届会议决议集第127页)。
4 此款系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通过(第三十一届会议决议集第127页)。
5第四节F.15款,此款系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作为过渡性规定增加的(第二十届会议决议集第165页)。经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取消(第二十四会议决议集第165页)。
6 此款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3页)。
7 此款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3至104页)。
8此款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页)。
9 此款经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修正(见第十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14页)。
10 此处所指之条款为:第第二条第二款(经执行局推荐接纳非联合国成员国为会员国);第第二条第三款(接纳准会员);第第四条第四款(通过提请会员国批准之国际公约);第第四条第13条(接受非政府或半政府组织为观察员);第第十三条第一款(组织法修正案);第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有关组织法修正程序之规定)。
11见大会议事规则第83条第2款。
12 此项经大会第十届会议(1958年)修正(见第十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61页)。
13此项系大会第四届会议(1949年)通过,后经第六届会议(1951年)及第七届会议(1952年) 修正(见第四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9页、第六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85页和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页)。
14(b)、(c)两分段经大会第四届会议(1949年)通过(见第四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9).(c)分段经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正(第二十五届会议决议集第100页)(仅涉英文本)。
15(a) 、(b)两分段经大会第三届会议(1948年)和第七届会议(1952年)页和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页)。
16 此款经大会第二届会议(1947年)页)。
17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正(第二十五届会议决议集第100页)(仅涉英文本和法文本)。
18 此款系大会第三届会议(1948年)页)。
19 此系大会第四十届(2019年)会议修正的文本(第40 C/83节号决议)。以前,第1 a)款业经大会第七届(1952年)、第八届(1954年)、第九届(1956年)、第十二届(1962年)、 第十五届(1968年)、第十七届(1972年)、第十九届(1976年)、第二十一届(1980年)、 第二十五届(1989年)、第二十六届(1991年)和第二十七届(1993年)会议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页、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2页、第九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70页、第十二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95页、第十五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3页、 第十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13页、第十九届会议决议集第133页、第二十一届会议决议集第181页、第二十五届会议决议集第100页、第二十六届会议决议集第75页、第二十七届会议决议集第91页和第92页,第二十八届会议决定集第125页)。
20 第(a) 、(b)和(c)项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页)。
21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六届(1991年)和第二十七届(1993年)会议修正(第二十六届会议决议集第74页和第二十七届会议决议集第92页)。
22此款经大会第七届(1952年)和第八届(1954年)会议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4至105页和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3页)。
23 此款系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通过(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05页)。
24 此款经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和第二十六届会议(1991年)修正(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3页和第二十六届会议决议集第74页)。
25 此文本经大会第四十届会议(2019年)(第40 C/83号会议)
26第六条第七条款,此款系大会第二十届会议(1978年)作为过渡性规定增加的(第二十届会议决议集第166页),后经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取消(第二十四届会议决议集第117页)。
27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和第三十一届会议(2001年)修正(第二十五届会议决议集第99页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决议集第127页)。
28 此项经大会第七届会议(1952年)修正(见第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13页)。
29 此项系大会第八届会议(1954年)通过(见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3页)。
30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1991年)修正(第二十六届会议决议集第74页)。
31 此条经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修正(见第十七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14页)。
32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1989年)修正(第二十五届会议决议集第99页)。
33 第104条。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
第105条。
- 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 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 为明定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施行细则起见,大会得提出建议,或为此目的向联合国会员国提议协约。
34 参见《大会议事规则》第108至111条。
35参见《大会议事规则》第36条。
36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正(第二十四届会议决议集第117页)。
37 此款经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1987年)修正(第二十四届会议决议集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