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协定》的一部分,于1995年生效。TRIPS纳入并建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协议的最新版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这些协议可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

TRIPS在这些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加入WTO是一项“一揽子协议”,这意味着WTO成员不能自由选择协议。它们受制于世贸组织的所有多边协议,包括TRIPS。 

TRIPS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国际贸易原则适用于成员国,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TRIPS为七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制定了最低标准: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它规定了允许的限制和例外,以平衡知识产权的利益与公共卫生和经济发展等其他领域的利益。(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完整文本及其条款的解释,请参阅世贸组织网站:网址:www.wto.org.)

根据TRIPS,发达国家应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全面实施该协议。发展国家成员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成员有权推迟到2000年1月1日全面履行TRIPS义务。租赁开发成员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可以履行其义务,并可以根据要求进一步过渡。对于在申请之日未对特定技术领域提供专利保护的发展中国家,给予额外五年的时间,直至2005年1月1日,以提供这种保护。2005年11月,最不发达国家2006年的过渡期延长至2013年7月1日。

在2001年多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至少发达国家获得了额外10年的时间来实施TRIPS专利和与药品有关的“未公开信息”条款。2002年7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同意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免除最不发达国家在药品独家销售权方面的义务。

然而,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它没有涉及一些新的发展,例如互联网和数字版权问题、先进的生物技术和国际协调,即制定统一的全球法律或实践标准的过程。它为最低限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底线,而不是上限。

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缔结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所谓的《互联网条约》中处理了数字版权问题,即《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知识产权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