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息(包括我的号码)的处理

小林制药物流株式会社

平成19年1月4日
(修订平成27年10月31日)
(修订令和4年3月31日)
(修订令和5年1月1日)

(个人信息经营商)
〒541-0045
大阪市中央区道修町4丁目4番10号
小林制药物流株式会社
董事长入船英树

公司以“不断创新创新,不断创新,为人和社会提供美好”为经营理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提供能让人和社会感到“愉快”的商品和服务,随着提供这样的商品和服务,也会处理大家重要的个人信息(包括我的号码)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本公司来说是重大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里,根据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行政手续中为了识别特定的个人而使用号码等的法律(号码法),请允许我说明本公司所拥有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处理等。

1.本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态度

本公司尊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编号法的宗旨,为了保护本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及“个人信息保护规程”,严格处理个人信息。

2.本公司拥有的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为了以下的利用目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是,关于我的号码,只利用号码法规定的范围。)

  1. 客户个人信息

    【使用目的】

    1. 为了实施订购的商品、样品、资料等的配送、退货、交换等
    2. 为了介绍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3. 为了应对您的指摘、咨询、申请、委托
    4. 为了与以上各事项相关的业务
  2. 关于招聘活动应征者的个人信息

    【使用目的】

    1. 本公司的员工、兼职、兼职等的采用与否的讨论、决定以及信息的提供、联络以及与此相关的业务

3.个人信息的收集

本公司仅在事业运营所需的范围内,以合法且适当的方法收集、利用顾客的个人信息,公布或通知其利用目的。

4.个人信息的利用

本公司仅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只要没有得到本人的同意,就不会在规定的使用目的外使用个人信息(另外,关于我的号码,与顾客的同意无关,不会超过使用目的)。

5.向第三方公开、提供个人信息

本公司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除非将本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外部或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另外,关于我的号码,仅在符合以下(3)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

  1. 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
  2. 以无法识别本人状态公开、提供统计数据等的情况
  3. 法令允许公开、提供时
  4.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必要的情况,难以得到本人的同意的情况
  5. 在为提高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培养而特别需要的情况下,难以得到顾客的同意时
  6.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等在实施公共事务上需要协助的情况下,有可能因征得本人的同意而妨碍该事务的执行的情况

6.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漏、灭失或损坏等,采取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另外,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和委托方(包括再委托方等)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规程”及其相关规程中有具体规定。在要求公开更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请在下述“10。请咨询窗口。

7.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委托

关于本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外部委托时,签订必要的合同,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

8.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

共同使用个人信息(我的号码除外)时,将另行采取必要的措施。

9.对个人信息申请的对应

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提出了个人信息的公开、订正、追加、删除、使用停止、删除、第三方提供的停止、第三方提供记录的公开、使用目的的通知的情况下,确认申请者是本人之后按照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诚实对待。另外,那个时候会收取手续费,请事先谅解。另外,关于这些手续的详细情况,请咨询“10.咨询窗口”。

10.咨询窗口

关于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和指摘,请联系以下窗口。

个人信息处理担当
〒574-0052大阪府大东市新田北町1-10
电话:072-806-1862传真:072-806-1869
受理时间:9:00-17:00(周六日、节假日、年末年初等本公司休息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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