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律原则,它通过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促进言论自由。《版权法》第107条为确定某物是否为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定框架,并确定了某些类型的使用,例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这些都是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的活动的示例。第107节要求在评估合理使用问题时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 用途和性质,包括用途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教育目的:法院关注声称合理使用的一方如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更有可能发现非营利的教育和非商业使用是公平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非营利教育和非商业用途都是公平的,所有商业用途都不公平;相反,法院将平衡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与以下其他因素。此外,“变革性”使用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公平的。转换性用法是指那些添加了新内容的用法,具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征,并且不能替代作品的原始用法。
-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该因素分析了所使用的作品与版权鼓励创造性表达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因此,使用更有创意或想象力的作品(如小说、电影或歌曲)比使用事实作品(如技术文章或新闻)更不可能支持合理使用的主张。此外,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不太可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 与版权作品整体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在这种因素下,法院会同时考虑所使用的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如果使用包括大部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则不太可能找到合理使用;如果使用仅使用少量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那么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也就是说,一些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整个作品是公平的。在其他情况下,即使使用少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被认定不公平,因为选择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或“核心”。
-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在这里,法院审查未经许可的使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原创作品的现有或未来市场。在评估这一因素时,法院考虑使用是否损害了原创作品目前的市场(例如,取代了原作品的销售)和/或如果广泛使用,是否会造成重大损害。
除上述因素外,法院在权衡合理使用问题时还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其他因素。法院根据个案评估合理使用索赔,任何特定案件的结果都取决于具体事实的调查。这意味着没有任何公式可以确保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预定百分比或数量的作品或特定数量的单词、行、页、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