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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多元代数的严格有限模式公理化。 (英语) Zbl 0751.03033号

代数逻辑。科洛克,布达普/挂。1988年,大学数学。János Bolyai协会54,539-571(1991)。
[关于整个系列,请参见Zbl 0741.00041号.]
J.D.蒙克证明了[J.Symb.Log.34,331-343(1969;Zbl 0181.300)]有限维的可表示类(CA)不是有限公理化的。在所附文件[同上,344-352(1969年;Zbl 0181.300)]中,约翰逊对拟多元代数((QPA))也做了同样的操作。此外,Monk还表明,对于(α)无穷大,可表示的类(CA_α)不能通过有限数量的方程模式公理化。本文的作者讨论了为什么后一个结果的预期类似物没有,也不可能为(QPA)的结果所述。他们得出结论,准多元代数必须被赋予另一种更适合Monk方法的定义。为此,引入了有限多元代数(FPA)和有限多元等式代数(FQEA)。大致来说,(FPA)(resp.(FPEA))是Pinter的量词代数(resp.quantifier algebra with equality[参见C.C.品特《圣母院J.正式日志》。14, 361-366 (1973;Zbl 0245.02053号)])通过一系列一元操作展开,每个操作排列两个变量。对于\(\alpha>2\),类\(FPA_\alpha\)和类\(QPA_\ alpha\;这些等价性的详细证明构成了本文的主体。本文的主要结果(其证明不太详细)表明,确实,当(α>2)时,可表示(FPA_α)的类和可表示的(FPEA_α)类都不是有限模式可公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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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G15年 圆柱代数和多元代数;关系代数
08B99号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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