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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辈们的教训,法律推理和一些逻辑。约翰·伍兹回应。 (英语) Zbl 1528.03085号

Gabbay,Dov(编辑)等人,《自然论点》。向约翰·伍兹致敬。伦敦:学院出版物。致敬40,743-786(2019)。
小结:这位有争议的思想家对逻辑的热情而坚定的辩护伊本科尔多瓦的azm,AbóMu阿迈德(^c)Aléibn Amad ibn Sa(384–456/994–1064)在法律推理领域产生了持久的后果。事实上,他的书的主要目的通过常见表达和法律示例,促进对逻辑规则及其介绍的理解(Kitáb al-Taqréb li-添加al-maniq wa-l-mudkhal ilayhi bi-l-alfáal-\(^c\)ámmiyya wa-l-amthila al-fiqhiyya)该书于1025年至1029年撰写,研究法律背景下的决策方法。
据伊本介绍azm,如果逻辑应该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应该建立在对司法决定的典型真实案例的研究之上。为此,他对道义概念及其模态对应物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使他成为规范逻辑之父。
伊斯兰道义逻辑的基本单位是我们可以称之为的,沉溺于术语的时代错误,他律命令. The point of他律命令是发展一种规范逻辑,其中对道义资格的内容分析,如强制性、禁止性、允许性、临时性,以证明将司法决定从已知案件转移到未知案件的合理性。伊斯兰道义观念认为行为的表现是值得的奖励(不同程度)、制裁或两者都不奖励.在更现代、更通用的框架中,我们可能会使用这些限定条件守法、违法法律中立(两者都不是守法的也不是违反法律)相反,这取决于该代理人是否会受到制裁。我们声称,异律命令的逻辑源于伊本阿兹姆的见解受到马丁·洛夫斯建构主义类型理论的影响,为法律背景下道义逻辑的许多悖论提供了一条出路。此外,如果我们将异律命令的逻辑与伊斯兰论证理论相结合,进行平行推理,这是一个法律推理系统的结果,它不会放弃地球上的人类代理人,并植根于实际的法律实践。
关于整个系列,请参见[Zbl 1456.0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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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A10号 科学哲学中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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