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应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美国法典》第35章第6(a)条。
《美国法典》第35章第6(a)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副董事、专利专员、商标专员和专利行政法官。
董事会的职责是:
(1)在申请人的书面上诉中,根据第134(a)节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不利决定;
(2)根据第134(b)节审查复审上诉;
(3)依据第135条进行派生程序;和
(4)根据第31章和第32章进行各方审查和授予后审查。
《美国法典》第35章第6(b)条。
委员会还继续根据35 U。S.C.§135(2013年3月16日后根据剩余授权继续)。《美国法典》第35卷第135节规定了干扰。有关干扰的规则,请参见37 CFR§41.100-41.208。第2300章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和常规(PDF)规定了干扰的附加指南。
《美国法典》第35章第134和306条规定了专利审查员在专利申请和复审程序中对不利决定的单方面上诉。管辖单方面上诉的规则见37 CFR§§41.30-41.54。第1200章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了上诉人和专利审查员在单方面上诉中应遵循的现行程序。第2273-2279节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了上诉人和专利审查员在复审程序中单方面上诉时应遵循的附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