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通知回复说明

通过提交以下请愿书之一,回应放弃通知:

1.请求撤销对放弃的持有(参见法律法规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711.03(c)I)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37卷第1.181节)。无需付费。

如果申请人辩称申请事实上并未被放弃(例如,在答复的充分性或控制日期方面存在分歧),则根据37 CFR§1.181(a)提出的请求撤销放弃的持有是适当的做法。根据37 CFR§1.181的规定,任何撤回放弃持有的申请,如果在放弃通知邮寄日期后2个月内未提交,则可根据37 CFR.§1.181(f)的规定被视为不及时驳回。

要批准请愿书,根据以下标准之一,证据必须足够:

  • 37 CFR§1.8(b)邮寄证明
  • 37 CFR§1.10“Priority Mail Express®”邮件
  • MPEP 503明信片收据作为主要物证

撤销放弃的申请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邮递站:发行费
专利专员
邮政信箱1450
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邮编:22313-1450

或传真至:571.273.8300

2.基于未收到办公室诉讼而撤回放弃持有的请愿书(见法律法规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711.03(c)II). 无需付费。

申请人辩称从未收到原津贴和发行费用到期通知。如果得到充分支持,办公室可以批准请愿书并重新邮寄办公室的行动。证明未收到办公室信函所需的证明必须包括从业者的声明,声明未收到办公室的信函,并证明对档案夹和案卷记录的搜索表明未收到办公室信件。如果收到未收到的办公室并进行了记录,则该办公室本应进入的摘要记录副本必须附在从业者声明中并在其中引用。

请愿书应发送至处理申请的区域,如下所示:

专利专员
(标记特定办公室或个人的注意事项)
邮政信箱1450
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邮编:22313-1450

或传真至:571.273.8300

3.申请撤销被放弃的申请(参见专利审查程序手册,711.03(c)III).

如果对申请是否被放弃没有争议(例如,申请人的主张仅涉及放弃的原因),则根据37 CFR§1.137(a)提交申请-为了恢复被放弃的申请,有必要在无意延迟的基础上进行恢复(附带适当的未完成答复、请愿费、任何必要的终止免责声明以及关于整个延迟是无意的声明)。

法律法规规则文本位于: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rules.pdf[PDF]。

根据37 CFR§1.137提出的申请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邮件停止申请
专利专员
邮政信箱1450
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邮编:22313-1450

或传真至:571.273.8300

4根据37 CFR 1.137(b)无意放弃的专利申请的复审申请[PDF],PTO/SB/64,表格可从USPTO网站获得:
形式
http://www.uspto.gov/patents/apply/forms网站

注:因未能对办事处的行动作出答复或未能及时支付发行费,而不是通过邮寄放弃通知的方式,依法进行放弃。

此页面上链接到的某些内容需要一个插件PDF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