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开源倡议
加州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本公司活动的实质部分不得包括进行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本公司不得代表任何公职候选人参与或干预(包括发表或分发声明)任何政治活动。 所有公司财产不可撤销地专用于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目的。 本公司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其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私人股东或成员或个人的利益。 在本公司清盘和解散时,在支付或充分准备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负债后,本公司的剩余资产应分配给该组织(或多个组织) 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或任何未来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相应规定),专门为教育目的而组织和经营,并确立了其免税地位, 并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税收与税法》第23701d节(或任何未来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法的相应规定)确立其免税地位。 公司将在每个纳税年度分配其收入,分配的时间和方式不受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942节或任何后来的联邦税法相应规定对未分配收入征收的税款的约束。 公司不会从事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941(d)节或任何后来的联邦税法的相应规定中定义的任何自我销售行为。 公司不会保留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4943(c)条或任何后来的联邦税法的相应规定中定义的任何超额业务。 公司不会以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944节或任何后来的联邦税法的相应规定规定的方式进行任何投资,以使其纳税。 公司不会按照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945(d)节或任何后来的联邦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任何应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