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公报第76卷第195号(2011年10月7日,星期五)】[通知][第62389-62391页]通过政府出版局从联邦公报在线获取[网址:www.gpo.gov]【FR文件编号:2011-26157】-----------------------------------------------------------------------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案卷编号:PTO-P-2011-0062]关于该研究的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和通知小企业国际专利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此感兴趣收集小型企业国际专利保护信息为编制有关该主题的报告而开展的业务美国发明法要求。为了帮助收集这些信息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在举行一次公众听证会公众被邀请就这个话题作证。此外,公众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公开听证会: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举行两次听证会,以支持小企业国际专利保护研究。这个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将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从1点开始美国东部夏令时下午4点结束。第一个公众听证会将于年月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麦迪逊礼堂举行麦迪逊广场[[第62390页]]建筑,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杜拉尼街600号,邮编22314。这个第二次公开听证会将于2011年11月1日9时开始举行上午太平洋夏令时(PDT),下午12点结束。第二个听证会将于年在南加州大学举行古尔德法学院,位于洛杉矶博览大道699号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邮编90089。希望在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词的人必须要求有机会通过电子邮件向[电子邮件保护]不迟于2011年10月20日举行首次公开听证会2011年10月25日之前举行第二次公开听证会。请求在听证会上作证必须表明以下信息:(1)希望作证的人的姓名;(2) 此人的联系人信息(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3) 的此人所代表的组织(如有);(4)初步他们证词的书面副本。根据收到的请求预定证词的议程将发送给作证被访者,并发布在USPTO互联网网站上(地址:http://www.uspto.gov/americainventsact).被选在听证会上作证的演讲者应提供其证词的最终书面副本,以纳入诉讼记录不迟于2011年10月2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计划通过网络广播公开听证会。USPTO的互联网网站将提供网络广播信息(地址:http://www.uspto.gov/americainventsact)在公众面前听力。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意见收件人:首席办公室律师顾问Saurabh Vishnubhakat经济学家,美国专利商标局,邮递站外交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邮政信箱1450,邮编:22313-1450。尽管意见可以通过邮政邮件提交,USPTO更愿意接收通过电子邮件发表评论。收到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USPTO的审议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书面评论应在电子邮件或邮寄邮件的主题行中标识为``国际小企业专利保护。”因为评论将供公众查阅,不希望公开的信息,如地址或电话号码,不应包含在评论中。听证会记录和书面评论的可用性:A将提供听证会记录和书面评论供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位于亚历山大杜拉尼街600号麦迪逊西楼10楼,弗吉尼亚州22314。此外,听证会记录和评论公众也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互联网网站获得(地址:http://www.uspto.gov/americainventsact).联系人: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Saurabh Vishnubhakat电话571-272-3427;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邮寄至:首席办公室Saurabh Vishnubhakat麦迪逊西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经济学家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杜拉尼街600号10楼,邮编:22314。《美国发明法》第31条指控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商务部长和小企业管理人给药,不迟于120天后进行研究该法案的颁布(即在2012年1月14日之前),与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协调帮助小企业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因此,广泛征求关于如何解决以下问题的意见小企业的国际专利保护以及应制定循环基金贷款计划或赠款计划支付国际注册、维护和执行的费用专利保护。证词和/或书面评论问题:感兴趣的成员公众被邀请提交证词和/或书面评论他们认为与国际专利保护有关的问题适用于小型企业。下面列举的问题是初步的潜在立法策略意见收集指南USPTO应向国会推荐。欢迎公众回答任何或所有这些问题。以下内容的要旨问题不应被视为美国专利商标局采取了倾向于任何特定观点的立场。1.总体而言,国际专利保护对小企业?2.在小公司的成长过程中,如果有的话,在什么时候国际专利保护变得重要了吗?3.哪些挑战(如果有)会干扰增长和国际专利保护中的小公司竞争力不是在创新过程的早期寻求吗?4.国际专利保护在成功的国际化战略(如特许经营、,出口或外商直接投资)小企业?这是不是角色因行业或部门而异?5.USPTO和其他联邦机构如何最好地支持小型国际专利相关业务:(a) 在获得国际专利权方面?(b) 在维护国际专利权方面?(c) 在执行国际专利权方面?6.联邦政府在援助小型企业方面应发挥什么作用企业支付备案、维护和执行费用国际专利保护?7.为了帮助小企业支付备案费用,如何维护和执行国际专利申请建立一个循环基金贷款计划是否有效向小企业贷款以支付此类费用应用、维护、实施和相关技术援助?(a) 在什么具体情况下,如果有的话,这种基金会有效地帮助小企业?(b) 如果这样一个基金是有效的,那么该基金应该由联邦政府维护,如果是,通过什么机制?(c) 应使用什么标准来决定基金?(d) 私营部门能否切实参与维持和实施这样一个基金?8.为了帮助小企业支付备案费用,如何维护和执行国际专利申请建立一个拨款计划来支付费用是否有效提交申请、支付维护费和执法和提供相关技术援助?(a) 在什么情况下,如果可能的话,这样的计划会是有效地帮助小企业?(b) 如果这样的补助计划有效,该计划是否由联邦政府维持,如果是,通过什么机制?[[第62391页]]什么类型的补助计划,涵盖哪些具体成本,将是最多的有效吗?(c) 应使用什么标准来决定赠款?(d) 私营部门能否有意义地参与维持和实施这样的计划?9.如果联邦政府仅限于提供(i)A循环基金贷款计划或(ii)上述赠款计划,但不是两者都有效,哪种选择在实现帮助小企业支付成本的结果申请、维护和执行国际专利应用?10.联邦政府是否在某些情况下不应该考虑建立这些项目吗?日期:2011年10月4日。David J.Kappos,知识产权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联邦公报文件2011-26157,提交时间:10-6-11;上午8:45】账单代码3510-1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