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云昆知法裁字〔2023〕012号
请求人:孔云华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大屯街道杨家寨汗泥村小组
被请求人:仿真花 龙凤衣厂家直销(昆明度假区海伟纸业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海伟
住所: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湘能商贸一条街XXX(XXX)号
案由:“包装袋(冥具系列)”(专利号:ZL202130655146.0)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孔云华就其“包装袋(冥具系列)”(专利号:ZL202130655146.0)与被请求人仿真花 龙凤衣厂家直销(昆明度假区海伟纸业经营部)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照《第三条XXX(XXX)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昆《侵权判定咨询意见》,被请求人提交了答辩书,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发现市场上有部分商户在制作经营和销售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的产品,请求停止制作和销售,维护其合法权益。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包装袋(“(专利号:ZL202130655146.0)年费收据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专利按时缴纳年费;
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授权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权利稳定;
证据三: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门市现场拍摄视频,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在请求人孔云华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被请求人就已经制造、销售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的产品,并且至今仍然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销售,不构成侵犯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案涉产品是云南省民俗文化产品,其图案是汇聚广大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而非某一人或某一企业所能创造。被请求人自2013年就已在制造销售与请求人主张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2014-2015年期间,案涉该类型产品在湘能商贸一条街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已大量销售,市场上各商家根据对该产品的理解,逐步进行修改、变更,直至演变为目前图案且被广大客户所知晓、接受。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木雕刻版,官渡区博物馆2023年5月30日开具的“甲马30余块”捐赠证书,刻版图像与涉案专利近似,证明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案设计使用时间较早;
证据2:昆明度假区明润百货经营部2021年4月18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10日等日期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在以上日期聊天记录中有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像或视频记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公开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且公开销售,市场内其他商家可直接看到并模仿该产品外观。
昆明度假区李勇百货经营部2020年5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在以上日期聊天记录中有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像或视频记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近似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昆明度假区义恒纸业经营部2019年7月8日、2020年三月23日、2020年4月16日等日期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在以上日期聊天记录中有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像或视频记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近似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昆明度假区海伟纸业经营部2017年7月7日微信朋友圈视频录像,有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像或视频记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近似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昆滇2020年5月三信息
昆明滇池度假区中营纸业经营部2018年8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在以上日期聊天记录中有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像或视频记录。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近似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证据三:昆明滇池度假区中营纸业经营部2007年5月16日、2012年5月11日、2015年三月28日、2016年5月三日、2019年1月4日印刷用胶版5件,胶版边缘分别印有日期等信息字样,其图案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近似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
昆2018年4月24日印刷用胶版1件,胶版边缘印有(桥西街1号-YSC公司-送钱表文-双色-对开770万胶片.2018年4月24日下午)字样,其图案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近似产品。
昆明滇池度假区鸿盛百货经营部2019年4月29日印刷用胶版1件,胶版边缘印有(桥西街1号-YSC公司-送钱表文-对开四色-出四色2019/01/29年下午a.pm)字样,其图案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近似产品。
2018年4月27日、2019年1月4日印刷用胶版2件,胶版边缘分别印有(沈飞(飞跃设计)137*****234,2018/04/27; 沈飞(飞跃设计)137*****234,2018/01/04)字样,其图案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近似产品。
证据4: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日报》107、108 页,证明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案早在2001年即已形成。
本局归纳本案争议要点: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请求人所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经查明:
1. 请求人孔云华于2021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包装袋(冥具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2年三月22日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2130655146.0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2. 2022年5月26日,经孔云华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3. 经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形状、图案近似。不同点在于:两者局部图案不同。
4.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5. 被请求人提供了证据2、3、4,证明与涉案专利近似图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在广福路湘能商贸一条街广泛生产销售,市场上各商家根据对该产品的理解,逐步进行修改、变更,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案的产品,已经使用公开,且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图案形成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证据1未能证明木雕刻板制作时间,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
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拥有独占许可的专利号为“ZL202130655146.0”名称为“包装袋(冥具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的证据2、3、4证明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对此,本局予以采信,被请求人仿真花 龙凤衣厂家直销(昆明度假区海伟纸业经营部)不构成侵犯请求人孔云华拥有独占许可权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人》
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陈世高
审 完 员:赵 熠
审 理 员:王 谣
昆明市识产权局(盖章)
2023年11月15日
书 记 员:杨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