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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通用开发和分销许可证(CDDL)
版本1.0

1.定义。

  1. 贡献者指创建或促成修改创建的每个个人或实体。
  2. 参与者版本系指原始软件、贡献者使用的先前修改(如有)以及该特定贡献者进行的修改的组合。
  3. 涵盖的软件是指(a)原始软件,或(b)修改,或(c)包含原始软件的文件与包含修改的文件的组合,在每种情况下都包括其中的部分。
  4. 可执行文件指除源代码外的任何形式的适用软件。
  5. 初始开发人员是指首先根据本许可证提供原始软件的个人或实体。
  6. 更大的工作量指将覆盖软件或其部分与不受本许可条款约束的代码结合在一起的作品。
  7. 许可证指本文件。
  8. 可授权是指有权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无论是在首次授予时还是随后获得时,授予本协议所传达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9. 修改指以下任何一种源代码和可执行文件形式:
    1. 因添加、删除或修改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的文件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文件;
    2. 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的任何部分的任何新文件;
    3. 根据本许可条款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新文件。
  10. 原始软件指最初根据本许可证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源代码和可执行形式。
  11. 专利权利要求指授予人可授权的任何专利中现在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工艺和设备权利要求。
  12. 源代码指(a)进行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通用形式,以及(b)包含在该代码中或与该代码一起的相关文档。
  13. (或您的)指根据本许可证行使权利并遵守其所有条款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对于法人实体,包括控制您、受您控制或与您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a)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引导或管理该实体的权力,或(b)拥有该实体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流通股或实益所有权。

2.许可证授予。

  1. 初始开发商拨款。在您遵守下文第3.1节的前提下,根据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初始开发商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的免版税非决定性许可:

    (a) 根据初始开发者许可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使用、复制、修改、显示、执行、分许可和分发原始软件(或其部分),无论是否进行修改,和/或作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

    (b) 根据因制造、使用或销售原始软件而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制造、已制造、使用、实践、销售和要约出售,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原始软件(或其部分)。

    (c) 第2.1条第(a)款和第(b)款授予的许可证自初始开发者根据本许可证条款首次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原始软件之日起生效。

    (d) 尽管有上述第2.1(b)节的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下,不授予任何专利许可:(1)您从原始软件中删除的代码,或(2)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侵权:(i)原始软件的修改,或(ii)原始软件与其他软件或设备的组合。

  2. 2.2. 出资人拨款。在您遵守下文第3.1节的前提下,根据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每位贡献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的免版税非决定性许可:

    (a) 根据贡献者可授权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使用、复制、修改、显示、执行、再许可和分发该贡献者创建的修改(或其部分),无论是在未修改的基础上,还是在其他修改的情况下,作为覆盖软件和/或作为较大作品的一部分;

    (b) 根据因制作、使用或销售该贡献者单独和/或结合其贡献者版本(或该组合的部分)所做的修改而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制作、使用、销售、要约出售、已经制作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1)该贡献者所做的更改(或其部分); 以及(2)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与其贡献者版本(或该组合的一部分)的组合。

    (c) 第2.2(a)条和第2.2(b)条中授予的许可证自贡献者首次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修改之日起生效。

    (d) 尽管有上述第2.2(b)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不授予专利许可:(1)对于贡献者从贡献者版本中删除的任何代码;(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侵权:(i)第三方修改贡献者版本,或(ii)该贡献者的修改与其他软件(贡献者版本的一部分除外)或其他设备相结合;或(3)在未经贡献者修改的情况下,受保护软件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

3.分配义务。

  1. 源代码的可用性。您以可执行形式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覆盖软件也必须以源代码形式提供,并且该源代码形式只能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分发。您必须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覆盖软件的源代码表的每个副本中包含本许可证的副本。您必须以可执行文件的形式通知任何此类受保软件的接收人,告知他们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在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介质上或通过该介质以源代码的形式获取此类受保的软件。
  2. 修改。您创建或参与的修改受本许可证条款管辖。您表示您相信您的修改是您的原创作品,并且/或者您有足够的权利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权利。
  3. 所需通知。您必须在每个修改中包含一个通知,将您标识为修改的贡献者。您不得删除或更改“适用软件”中包含的任何版权、专利或商标声明,或任何许可通知或任何归因于任何贡献者或初始开发人员的描述性文本。
  4. 附加条款的应用。您不得以源代码形式向任何“覆盖软件”提供或强加任何条款,以更改或限制本许可证的适用版本或接收方在本许可证下的权利。您可以选择向一个或多个“相关软件”的接收者提供保修、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并收取费用。但是,您只能代表自己,而不能代表初始开发者或任何贡献者。您必须明确,任何此类担保、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均由您单独提供,您特此同意赔偿初始开发商和每位出资人因您提供的担保、支持或责任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5. 可执行版本的分发。您可以根据本许可证条款或您选择的许可证条款(可能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分发适用软件的可执行文件形式,前提是您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可执行文件格式的许可证不会试图限制或更改源代码格式中接收者的权利,而不是本许可证中规定的权利。如果您在不同的许可证下以可执行形式分发涵盖的软件,您必须明确,任何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都是由您单独提供的,而不是由初始开发人员或贡献者提供的。您特此同意赔偿初始开发者和每位贡献者因您提供的任何此类条款而导致的初始开发者或此类贡献者的任何责任。
  6. 大型工程。您可以通过将Covered Software与不受本许可条款约束的其他代码结合来创建较大的作品,并将较大的作品作为单个产品分发。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确保适用软件满足本许可证的要求。

4.许可证版本。

  1. 新版本。Sun Microsystems,Inc.是最初的许可证管理员,可能会不时发布本许可证的修订版和/或新版本。每个版本都会有一个不同的版本号。除第4.3节规定外,除许可证管理员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本许可证。
  2. 新版本的影响。您可以继续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根据您最初收到覆盖软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的条款提供覆盖软件。如果初始开发人员在原始软件中包含一条通知,禁止在任何后续版本的许可证下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软件,则您必须根据您最初收到覆盖软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的条款分发和提供覆盖软件。否则,您还可以选择根据许可证管理员发布的任何后续版本的许可证条款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软件”。
  3. 修改版本。当您是初始开发人员,并且您想为您的原始软件创建新的许可证时,如果您:(a)重命名许可证并删除对许可证管理员名称的任何引用(注意许可证与本许可证不同),您可以创建并使用本许可证的修改版本;以及(b)以其他方式明确许可证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

5.免责声明。

受保护的软件是根据本许可证在按原样基本信息,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所涵盖的软件无缺陷、适销、适合特定用途或非侵权。所涵盖软件的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任何覆盖的软件在任何方面被证明存在缺陷,您(不是最初的开发人员或任何其他贡献者)将承担任何必要的服务、维修或更正的成本。此免责声明是本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根据本免责声明,否则本协议不授权使用任何受保护的软件。

6.终止。

  1. 如果您未能遵守此处的条款,并且未能在意识到违约行为后30天内纠正此类违约行为,则本许可证和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根据其性质,必须在本许可证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应继续有效。
  2. 如果您对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您针对的初始开发者或出资者)提出专利侵权索赔(不包括宣告性判决诉讼),则称为参与者)声称参与者软件(参与者是参与者的参与者版本或参与者是初始开发者的原始软件)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专利,然后该参与者直接或间接授予您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初始开发者(如果初始开发者不是参与者)和本许可证第2.1和/或2.2节项下的所有贡献者应在参与者发出60天通知后,在该60天通知期到期后自动终止,除非您在60天内单方面或根据与参与者的书面协议撤回您对参与者软件的索赔。
  3. 如果您向参与方提出专利侵权索赔,声称参与方软件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任何专利,且该索赔在专利侵权诉讼开始前已得到解决(例如通过许可或和解),则在确定任何付款或许可的金额或价值时,应考虑该参与者根据第2.1或2.2节授予的许可的合理价值。
  4. 如果根据上述第6.1条或第6.2条终止协议,在协议终止之前,您或任何分销商根据本协议有效授予的所有最终用户许可(不包括任何分销商授予您的许可)应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7.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理论下,无论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合同还是其他行为,您、最初的开发人员、任何其他贡献者、覆盖软件的任何分销商或任何此类方的任何供应商都不应对任何人承担任何间接、特殊、偶然、,或任何性质的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或故障,或任何及所有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即使该方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在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该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该方过失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或限制偶然或后果性损害,因此此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8.美国政府终端用户。

所涵盖的软件是商业项目,正如48 C.F.R.2.101(1995年10月)中对该术语的定义,包括商用计算机软件(该术语定义见《联邦法规汇编》第48卷。��� 252.227-7014(a)(1))和商用计算机软件文档《联邦法规》第48卷第12.212节(1995年9月)中使用了这些术语。根据48 C.F.R.12.212和48 C.F.R 227.7202-1至227.7202-4(1995年6月)的规定,所有美国政府最终用户仅以本协议规定的权利购买适用软件。本美国政府权利条款取代并取代任何其他FAR、DFAR或其他涉及本许可证项下计算机软件政府权利的条款或规定。

9.其他。

本许可证代表关于本协议标的物的完整协议。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仅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以使其可执行。本许可证应受原始软件中包含的通知中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不包括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规定。与本许可证有关的任何诉讼应由位于原始软件内通知中指定的管辖区和地点的法院管辖,败诉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合同语言应针对起草人进行解释,不适用于本许可证。您同意,当您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适用软件”时,您独自负责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

10.索赔责任。

在初始开发者和贡献者之间,各方应负责因其使用本许可证项下的权利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索赔和损害,您同意与初始开发者和出资者合作,公平分配此类责任。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被视为构成任何责任的承认。根据通用开发和分销许可证(CDDL)第9节发出的通知根据CDDL发布的NetBeans代码应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不包括法律冲突条款)。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任何诉讼均受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法院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法院的管辖,审判地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