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大學章程
(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准通過
根據2022年7月25日《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國海洋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複》修正)
序言
中國海洋大學創建於1924年,歷經私立青島大學、國立青島大學、國立山東大學、山東大學等幾個辦學時期,於1959年發展成為山東海洋學院,1988年更名為青島海洋大學,2002年更名為中國海洋大學。2001年成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的創校宗旨,堅持“重特色、求質量,先做强、再做大”的總體發展策略,遵循“强化發展特色、協調發展綜合,以特色帶動綜合、以綜合强化特色”的學科發展思路,堅持“特色立校、科學發展、樹人立新、謀海濟國”,發展成為學科門類齊全、海洋和水產學科特色顯著的高等學校,為國家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為國家海洋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出了特殊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權益,實現辦學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海洋大學,中文簡稱為中國海大,英文譯名為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名稱縮寫為OU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山東省青島市松嶺路238號。學校設有嶗山校區、魚山校區、浮山校區和西海岸校區,地址分別為青島市松嶺路238號、青島市魚山路5號、青島市香港東路23號和青島市三沙路1299號,在校區外也設定實習、實訓場所和教學、研究機構。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學校由教育部、自然資源部、山東省人民政府和青島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大學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强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强“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堅持“海納百川,取則行遠”的校訓,秉承“崇尚學術、謀海濟國”價值追求,以紮根中國大地辦特色顯著的世界一流大學為發展方向,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及首長部門依法依規對學校擁有指導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准和辦學質量、配寘和調整學校必需的教育資源,决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及調整等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及首長部門依法依規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任何侵犯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並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學術自由,支持學校成為國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基地;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海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届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决定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委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黨委全委會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為通過。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文宣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文宣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機構編制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强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强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构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强黨外知識份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海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况,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强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决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羣衆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製定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運行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組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亦可就專門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构。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成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參加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校長或校長委託副校長確定有關專家學者、組織負責人、師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决定。需要黨委全委會决定的重大事項,由黨委常委會提交黨委全委會審議並做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和公平公正的遴選產生。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未擔任黨政領導職務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届,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多於委員總數的2/3。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特邀委員。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估、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及設定;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與人才培養質量的評估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審議學歷教育標準以及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術標準和辦法;
(五)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六)審議並决定學術道德規範與學術評估規則;
(七)審議並决定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設定;
(八)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及各類人才計畫人選等作出學術評估或評定;
(九)對重要學術成果推選作出評估或評定;
(十)對學校制訂學術相關的全域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預算决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總體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重大學術活動計畫和重要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計畫等提出諮詢意見;
(十一)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在各自學院和有關學科的學術評估、學術發展和學科建設、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代表學術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處理專門領域學術事務。
第三十條 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授予及相關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擔任;委員若干,由相關校領導、學部、學院、中心負責人以及師德師風高尚且學術造詣深厚的教授擔任,由主席提名。
第三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審議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評估學位授權點的學位授予質量;
(二)作出準予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决定,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三)審議學位授權點的增列、調整、撤銷等事項;
(四)審議研究生導師資格確定和管理的相關辦法;
(五)審議决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届內委員的任免;
(六)負責學校與學位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履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賦予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共建組織代表、校內外著名專家、知名校友、社會賢達、捐助者代表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負責為學校規劃重大發展戰略、決策重大辦學事項提供諮詢,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等事項。
理事會依照《中國海洋大學理事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製定、修訂及執行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届(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對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中國海洋大學教職工代錶大會實施辦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生群眾團體,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努力為同學服務。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統一戰線團體依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黨委部門和行政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强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品質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三條 學校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組織,在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下,實行相對獨立的經營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專業性質和教學科研的需要設定學院和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承擔學校辦學各項具體工作。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强創新活力。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隊伍由教師、其他專業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高、中、初級工作崗位。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製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晋昇、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制度,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估;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責備;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依法依規申請覆核、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覆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堅定正確政治方向;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三)愛崗敬業,立德樹人,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教師在學校辦學中的主體地位。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向教職員工提供與學校發展水准相適應的薪水與福利待遇;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表彰獎勵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六條 名譽教授、顧問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由學校依法錄取並通過資格審核獲得學籍的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估,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管道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抗告時,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由學校依法錄取並通過資格審核獲得學籍的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
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等權利保護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在校學習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等,由學生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學院
第六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指導和監督學院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表決决定或協商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
第六十六條 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决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發揮在幹部隊伍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的主導作用,支持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學校、本學院教職員工大會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學院和有關學科的學術性事務。
第六十九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學院和有關學科的學位相關事務。
第七十條 學院根據需要成立由院內外專家、學者組成的院務委員會,對學院工作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七十一條 經學校稽核同意,學院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學系、研究所(中心)等機构。
第七十二條 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研究院(所)等,參照學院進行管理。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其他多種通路籌措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拓展經費來源,彙聚辦學資源,積極爭取社會支持,多管道依法籌集辦學資金,建立學校辦學成本分擔機制。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建設節約型校園,完善資源使用監控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保障財經工作規範有序。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規範學校及校內各部門(組織)的經濟行為,防範和管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綜合預算,强化預算執行控制,防範財務風險,規範收支行為,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依規公開財務預算、决算以及收費標準等財務資訊,接受監督。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寘、使用和處置等管理規定,加强國有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强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資料、檔案管理、網絡資訊、後勤、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构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資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佈辦學資訊,接受社會監督和評估。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和技術轉移,開展多種類型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加强與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涉海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溝通與合作,努力為國家海洋事業發展提供支援和服務。
第八十五條 學校加强與山東省、青島市及其他省市溝通與合作,努力為山東省、青島市及其他省市的發展提供支援和服務。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欠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注册成立山東省中國海洋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强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籌措資金,服務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注册成立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校友會是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負責校友的聯系和服務工作。在學校各個時期學習過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博士學位和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均為校友。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九條 學校徽標為環狀圓形,外部環狀部分底色為白色,上部環繞紅色的黑體字體“中國海洋大學”,下部環繞藍色的黑體字體“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內部圓形部分上部天藍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藍色和三條白色波浪線代表海洋;天藍色部分上部為白色的橫排華文新魏體字體“1924”,表示學校創立的年份。
第九十條 學校校徽為寫有“中國海洋大學”的長方形金屬證章,字形為鄧小平書寫,紅底白字、白底紅字和藍底紅字樣式分別供教職員工、大學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5日。
第九十二條 學校的網址是www.ouc.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製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製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