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2020-06-25 本條資訊已被查看了 685


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行為,加强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宗旨是:依法募集資金;積極開展章程規定的公益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編制基金會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資產管理,促進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經濟活動;如實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對基金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三條 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构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基金會的財務工作報告,並决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基金會財務部負責基金會財務管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 基金會配備相應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其上一級負責人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清所有交接手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須編制次年的支出預算計畫。

第七條 基金會預算編制程式

支出預算中,非限定性資產用於基金會人員、行政管理開支的,由基金會各部門,在上年度預算執行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預算方案。預算方案由財務部匯總,報理事會準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八條 基金會的收入是指基金會依法取得的導致本期淨資產新增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潜力的流入,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

第九條 基金會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組織收入,所有資金必須全部進入基金會的帳號,並按捐贈來源和公益資助種類分類專項核算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一般應有反映捐贈人意願的記錄或協定,基金會受贈協定金額人民幣500以下的新簽協議由理事長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人民幣500萬元以上須經理事會同意後方可簽署。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會的支出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十二條 支出(費用)是指基金會在開展其章程規定的募集資金和資助公益事業的活動中發生的導致本期淨資產减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潜力的流出,包括資助公益事業支出(業務活動成本)、籌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

資助公益事業支出劃分為獎學金、獎教金、助學金、設備、基礎設施建設、學科建設、文化和公共服務建設等。

籌資費用是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是基金會因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理事會經費、聘用人員經費和其他行政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公益事業支出、籌資費用、管理費用的支出按照如下規定進行審批:

1.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秘書長審批同意;

2.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長審批同意;

3.人民幣100萬及以上的支出,由理事會討論審批;

4.專項捐贈(限定性)項目費用支出,如需專案負責人審批,其專案負責人須提出申請,交理事會討論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基金會資助公益活動項目按約定的資助管道、資助數額以及用款進度支付。對限定性捐贈項目,在基金會接受捐贈簽署協定時已列名資金使用範圍、支付時間、金額和支付方式的,可直接按照已簽協議執行;對其他項目,按預算準予或項目準予時規定的支付金額和進度支付。

資助公益活動費用的撥付程式為:由基金會專案管理部稽核,提出支付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後,由財務部執行。

第十五條 基金會委派專人監督以保證資助公益事業項目協定的執行。若受益組織或個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將按照《基金會捐贈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籌資費用、管理費用的支出按照年度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籌資費用、管理費用的撥付程式為:由基金會各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後,由財務部執行。

超過預算範圍的支出,需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累計金額在原總預算5%以內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其累計金額超過原總預算5%及以上的,須報理事會最終準予。

基金會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基金會總支出的10%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基金會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基金會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受託代理資產等。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實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基金會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基本規範管理貨幣資金,及時做好對流動資產的清理核算工作。

第二十條 基金會對價值超過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作固定資產管理。基金會購買固定資產需事先申請並納入當年預算計畫,報廢或轉讓固定資產也應辦理準予核銷手續。基金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合規、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進行重大投資活動,需經過專家論證,並報理事會準予同意。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資金的募捐和使用接受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上海市財稅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佈資金收支情况,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於2020414日修訂,自2020414日起試行。經基金會理事會準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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