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貨幣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發佈日期: 2016-10-19 本條資訊已被查看了 557


為了加强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貨幣資金的管理和內部控制,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况製定本細則。

基金會理事會對本組織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負責。

一、建立貨幣資金業務崗位分工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一)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二)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和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三)貨幣資金業務工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核查。

(四)建立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制單、稽覈、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資金支出審批許可權。

(一)公益事業項目支出:

單筆資金支付在10萬元以下的貨幣資金,由項目實施組織指定的專案負責人審簽後,報基金會秘書長審簽後支付。

單筆資金支付在10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由項目實施組織指定的專案負責人審簽後,報基金會理事長審簽後支付。

項目實施組織如變更專案負責人,須出具書面變更通知函,報基金會秘書處備案。

(二)基金會管理費用支出:

單筆資金支付在2萬元以下的貨幣資金,報基金會秘書長審簽後支付。單筆資金支付在2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報基金會理事長審簽後支付。

三、現金管理。基金會取得的現金必須及時解款,不得私設小金庫加强和規範現金支出管理,原則上不使用現金支付結算。特殊情况需說明理由,報基金會審批。

四、銀行存款管理。基金會的銀行帳戶由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統一集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基金會的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不得出租出借帳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禁止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准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帳戶給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

五、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六、本細則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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