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監督實施細則
發佈日期: 2017-06-06 本條資訊已被查看了 563


為加强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强化財務監督,依據《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等,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現制訂本細則。

一、預算管理監督:每年由基金會秘書處按時編制財務預算方案,財務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準予後執行,通過財務核算系統控制監督項目預算執行情况。

二、收入管理監督:基金會遵守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收入。收入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票據。基金會根據各項收入用途嚴格劃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全額進入基金會專用帳戶,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畫,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三、捐贈方有權向基金會査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况,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査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支出管理監督: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管道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捐贈協定未明確使用管道的捐贈採取專案申報制進行管理。對已經理事會審批予以立項的捐贈項目所需的捐贈款項,由專案負責人、基金會秘書長、理事長簽批後,各受贈方按照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開支,並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基金會經費支出要嚴格執行財經分級審批制度,認真審查每筆費用的開支是否真實、合法、合規。

五、基金會有權對轉入學校的基金使用情况進行監督,追跡問效,確保捐款及時足額撥付和使用,並根據協定,定期向捐贈組織(捐贈人)報告基金的使用情况。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基金會業務範圍和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基金會的財產及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六、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贈收支均由監事監督以保證分別嚴格按照捐贈協議書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贈專案申報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登記管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八、基金會每年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賬務進行稽核,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年度財務報告,建立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九、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十、本細則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上海海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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