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tia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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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用语的定义)

在该Comtia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中,以下各号所示的用语根据该各号的规定而定。

(1)
“本公司”是指株式会社盖亚克斯。

(2)
“本服务”是指本公司企划、开发、拥有,以ASP(应用服务提供商)形式提供的Homepage构筑支援服务(服务名称“Comitia”)。

(3)
“本服务器”是指本公司为了提供本服务而管理及运用的服务器(包括与本公司签约的数据中心内的服务器及其线路、网络设备)。

(4)
“导入企业”是指为了利用本服务而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等,收费,利用本服务的法人等。

(5)
“利用者”是指利用根据本服务由导入企业制作、运营的网站的利用者及一般用户。

(6)
“使用申请书”是指对本公司进行本服务的申请时,或者变更申请内容时使用的本公司指定的申请书(包括经由网络进行申请时从本公司规定的申请画面进行的申请。)。

(7)
“使用合同”是指以本规约的同意为前提,本公司和导入企业之间签订的关于使用本服务的合同。

(8)
“提供内容”是指本服务中本公司提供的用数字数据表现的文字信息、音乐、图像、网页设计、横幅、动画等信息,或者将它们组合起来的信息的集合。

(9)
“本数据”是指构成本服务的所有系统、应用程序、计算机程序、构成提供内容的数据、文件、数据库等一切数据。

(10)
“注册数据”是指导入企业以及使用者为了使用本服务而注册的数据。

(11)
所谓“积蓄数据”,是指导入企业以及利用者通过本服务的利用在本服务器积蓄的导入企业以及利用者提供的运用数据。

(12)
“本服务存储”是指部署企业为了使用本服务,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器内的数据保存区域。

(13)
“使用费”是指作为本服务使用的代价,导入企业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

(14)
“本服务官方网页”是指导入企业在使用本服务时,刊登本服务的介绍、信息等的本公司运用的网站(support.comitia.com/)。

(15)
“开设日”是指面向使用者的本服务器的准备以及域的设定完成的日子。另外,需要另外定制的情况下,将在开设日以后开始定制业务。

(16)
“收费发生日”是指开设日所属的月的下个月的月初日。

 

第2条(本规约的适用)

本条款规定了导入本服务的企业使用时的一切条件。导入企业向本公司提交使用申请书(通过网络申请时从申请画面发送申请)时,视为同意本规约。

 

第3条(本规约的变更)

  1. 本公司在没有得到引进企业的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以本条第3项规定的方法通知引进企业,可以追加、变更、删除本规约(以下称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本服务的提供条件根据变更后的本条款。
  2. 变更后的本条款,除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外,从本服务官方网页上显示时起生效。
  3. 根据本条变更本规约时,在本公司网站上的适当场所刊登,或者使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本公司判断适当的方法通知导入企业的联络人。另外,对本公司导入企业的该通知,分别从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刊登时开始生效。

 

第4条(使用期间)

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从使用合同成立日到收费发生日的1年后的日期。另外,在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如果导入企业没有提出书面(包括电子邮件)解约的申请,则使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的同时自动更新1年,以后也同样。

 

第5条(本服务结束)

  1.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判断决定本服务的结束时,应迅速确定其结束预定日,并将本服务结束的意思及结束预定日通知导入企业。
  2. 前项通知应在预计结束日期的6个月前完成。
  3. 根据本条终止本服务时,导入企业应事先同意本服务结束日以后按照第35条(合同结束后的处理)的规定实施后续措施。

第2章导入企业

第6条(使用许可)

本公司接受本服务的使用申请者的使用申请书,经过必要的审查和手续等后批准使用。批准后,本公司将完成本服务器的准备及域的设定,并向使用申请者发送服务器开设通知书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第7条(未批准使用)

  1. 本公司以独自的标准审查了来自利用申请者的申请等的结果,有不承认申请的情况。
  2. 不批准申请时的理由等不公开。

 

第8条(禁止转让等)

导入企业根据本规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过户、出借、质权设定及其他担保提供等作为导入企业所具有的权利。另外,导入企业通过本公司通知导入企业,无论是全部还是一部分,将作为本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上的地位以及基于本服务提供者的地位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接受、预先承诺可实施担保设定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第9条(变更的申报)

导入企业关于本服务的使用,在使用申请书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迅速通知本公司。

第3章导入企业的义务

第10条(自我责任原则)

  1. 导入企业对导入企业使用本服务和使用本服务所做的一切行为(包括导入企业使用或被视为行为的第三方的使用或行为。以下相同。)及其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2. 导入企业,随着利用者的本服务的利用,从利用者的咨询,投诉等被通知了的情况,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处理解决。
  3. 导入企业对用户的行为有要求、疑问等时,应直接向该用户通知该内容,其结果应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处理并解决。
  4. 引进企业因使用本服务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包括引进企业因不履行本规约上的义务而使本公司或第三方蒙受损害时),应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赔偿该损害。
  5. 导入企业应接受以下事项,并使用本服务。
    (1)包括第33条(免责)第1项各号所示情况在内,本服务有时会发生本公司未引起的不良情况
    (2)本公司未引起的本服务故障,本公司概免其责
    (3)本服务存储器的保存容量应根据本公司独自的标准确定

 

第11条(利用目的)

  1. 导入企业不得将通过本服务获得的本数据超出本公司事先承诺的范围进行复制以及向第三方公开、销售、使用许可、发布等。
  2. 导入企业不能将利用通过本服务获得的本数据独自制作的软件、数据、信息等向第三方公开、销售、出借、使用许可、发布等。
  3. 引入企业不得让第三方做出违反前款的行为。

 

第12条(使用责任人)

  1. 导入企业应事先确定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使用责任人”),并在使用申请书中通知本公司。与本公司有关使用本服务的联络、确认等,原则上由使用负责人进行。
  2. 导入企业在使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迅速通知本公司。

 

第13条(确认通知的义务)

使用责任人有义务在本服务官方网页上逐次确认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以及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的通知。对于因疏忽确认而造成的引进企业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4条(本服务使用的设备设定、维护)

  1. 导入企业在自己的费用和责任上,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条件设定用于接受本服务的提供的设备,维持本服务利用的环境。
  2. 引进企业在使用本服务时,应承担自己的责任和费用,利用电信运营商等的电信服务将前项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上。
  3. 第1项规定的设备、前款规定的网络连接以及本服务使用环境存在问题时,本公司对引进企业不承担提供本服务的义务。
  4. 导入企业在本公司判断为本服务在维护、运用上或技术上是必要的情况下,预先承诺导入企业可以对本服务中提供、传输的存储数据等进行监视、分析、调查等必要的行为。

 

第15条(遵守事项)

导入企业在使用本服务时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成人内容等的链接等其他危害青少年健康培养的行为或有危害的行为。

(2)诽谤中伤第三者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自称非引进企业,在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况下自称公司等组织,或与其他人或组织合作,假装有合作关系的行为或有可能发生的行为。另外,也包括基于故意过失而误认的情况。

(4)隐藏或伪装通过本服务发送的内容的发送源的行为或可能的行为。

(5)注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的行为或有可能的行为。

(6)利用本服务使用的网络系统非法访问其他网络系统的行为及其可能的行为,或者对这些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及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7)注册包含被设计为干扰、破坏、限制计算机的软件、硬件、通信设备的功能的计算机病毒、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的内容的行为或可能的行为。

(8)妨碍或扰乱本服务本身或本服务器的行为或可能的行为。

(9)在根据法令有义务向监督官厅等申报、取得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不履行该手续,其他违反该法令的行为或有可能发生的行为。

(10)修正、翻译、变更、改造、解析与本服务相关的文档或本数据,制作派生服务的行为。

 

第16条(用户ID及密码)

  1. 导入企业不向第三方公开、出借、共享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用户ID及密码,同时严格管理(包括适当变更密码),以免泄露给第三方。由于用户ID及密码的管理不完备、使用上的错误、第三者的使用等导致导入企业、利用者及其他第三者受到损害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第三方使用导入企业的用户ID及密码使用本服务时,该行为被视为导入企业的行为。导入企业承担有关该利用的利用费的支付及其他一切债务。

 

第17条(备份)

导入企业对于导入企业在本服务的利用中提供、传输的登录数据及存储数据,应自己负责将数据、原资料等作为备份保存,本公司关于该数据的保管、保存、备份等对引进企业不承担任何义务。另外,本公司为了在万一发生故障时提供恢复,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备份,但即使导入企业对该备份有提供请求,也不承担响应的义务。

 

第18条(保密)

导入企业在使用本服务时,无论是故意、过失,还是在使用合同结束前后,都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漏本公司的营业上、技术上、业务上、组织上及其他所有信息。

 

第十九条

引进企业及本公司不得侵犯本服务的提供及使用的通信秘密。但是,在根据法令或接受了法院或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关的命令、要求或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公开通信内容。

 

第20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本公司在从导入企业取得登录数据、咨询对应、其他本服务提供过程中,有时会取得导入企业及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2. 本公司将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除了这些目的之外,我没有其他利用。
    (1)本服务的运营及管理
    (2)充实与本服务相关的信息提供和服务
    (3)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业务合作伙伴处理的各种商品、服务等信息的介绍、提供、维护管理
    (4)邮件杂志的发送及其他本公司的通知邮件
    (5)印刷品发送
    (6)问卷调查及其他调查
    (7)其他与本服务的执行相关、附带的业务
  3. 本公司除以下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公开提供提供的个人信息。
    (1)本人事先同意提供时
    (2)在达到本服务提供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将业务委托给外部时
    (3)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财产需要时,难以征得本人同意时
    (4)其他为本人或公共利益所需的
    (5)其他法令有根据时

第4章使用费

第21条(使用费)

本服务的使用费按照本公司另行出示的费用表规定。另外,根据本公司的判断,费用表随时可以变更。

 

第22条(使用费的支付义务)

  1. 导入企业,关于利用期间,根据利用合同在本公司指定的日之前支付费用表中规定的利用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消费税等。另外,导入企业未完成本条规定的支付时,本公司可以不提供本服务。
    (1)初期费用
    在开设日之前的本公司指定日之前支付。
    (2)月费用
    从收费发生日开始发生,每月最后一天截止到下个月末支付。
    (3)使用本服务的可选服务时
    可能会另外产生追加费用,此时的追加费用、支付日期及支付方法,将根据引进企业与本公司的协议另行规定。
  2. 在使用期间,即使在因第29条(本服务提供的暂停)中规定的本服务的提供的中断、停止及其他事由而产生不能使用本服务的状态时,本公司也可以关于暂时支付的使用费,不管是什么理由,一律不返还。
  3. 在使用期间中途,如果引进企业解约,必须在解约希望日的3个月前通知本公司。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引进企业也不能免除解约时使用期间的剩余期间的全部费用,必须迅速向本公司支付该剩余期间的全部费用。另外,不管使用期间是否为期满、解除或其他理由,在月的中途结束的情况下,导入企业作为当月的月额费用,作为1个月的全额月额费用计算后向本公司支付。

 

第23条(使用费的支付方法)

  1. 导入企业应按照以下任一号的方法支付本服务的使用费及相关的消费税等。另外,以下各号支付所需的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导入企业承担。
    (1)按照本公司的请求,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本公司另外指定的收款代理业者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从导入企业指定的存款账户自动扣除支付。
    (2)其他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法支付。
  2. 引进企业与前款金融机构或收款代行商之间就使用费结算发生纠纷的,由引进企业自行负责和承担解决,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24条(手续费、成功报酬的协议)

  1. 本公司与导入企业另行达成协议时,根据本服务由导入企业运营的网站(以下称为“本案网站”。)的咨询表格,导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称为“提供商品等”。)的咨询时,可以将咨询1件另行商定金额的手续费与前条规定的使用费分开向导入企业申请。
  2. 除前款外,本公司在与引进企业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本案网站为契机,在利用者与引进企业之间,通过本公司与引进企业的协议而确定的事项(例如,关于预约的成立、提供商品等的利用者与引进企业的买卖合同的成立等)的情况下,可以向导入企业请求预先另行同意的成功报酬,与前条规定的使用费不同。
  3. 前2项规定的手续费及成功报酬的支付,应根据本公司与引进企业另行商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方法向本公司支付。

 

第25条(滞纳利息)

  1. 1本公司在引进企业超过本服务的使用费及其他金钱债务的支付日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从支付日期的第二天起算,在全额偿还日之前的天数内以年利10.0%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可以作为延迟损失金向导入企业索取。
  2. 前款支付所需的汇款手续费及消费税及其他费用均由引进企业承担。

第5章本服务内容

第26条(本服务内容)

  1. 本公司提供给引进企业的本服务内容,根据本公司的规定。
  2. 本公司可能会变更本服务的内容和名称。
  3. 本公司可在未经引进企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
  4. 构成本服务实施环境的所有系统、程序、软件、提供内容、包括本数据、服务、手续、显示等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有形、无形的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但是,注册数据及存储数据的著作权属于导入企业或利用者。
  5. 导入企业为了对本公司无偿保护注册数据及存储数据,在本服务提供所需的范围内使用或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复印、公众发送(包括可发送化)、翻译、修改。)在事先许可的同时,为了使本公司的使用或利用不成为包括利用者在内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侵权,应事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27条(咨询对应)

导入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咨询本服务的服务内容。另外,如果希望见面商量的话,详细情况将另行商量。另外,每次产生100000日元(消费税另算)的日薪。

第28条(动作保证)

本服务对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推荐环境以外的环境的使用完全不进行动作保证。根据环境的不同,可能会对本服务的故障或导入企业或利用者的计算机产生影响,关于该故障等,除了本公司的故意或严重过失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9条(暂停提供本服务)

  1. 本公司在本服务设备的维护、施工、故障应对、停电、天灾地变、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中断、中止等不得已时,以及为了本服务的运用、技术上或引进企业的便利当本公司判断需要暂时停止提供本服务时,可能会停止提供本服务。
  2. 当停止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将事先通知导入企业该意思和停止的期间。但是,发生以下各号事态时,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提供本服务。
    (1)本公司判断需要定期或紧急进行用于本服务的设备等的维护检查时。
    (2)因火灾、停电、天灾地变、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中断、中止等不能归咎于本公司的事由而无法提供本服务的。
    (3)因战争、动乱、暴动、骚乱、劳动争议等原因无法提供本服务的。
  3. 本公司即使根据本条发生了本服务的提供的暂停,对于由此引起的导入企业、利用者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4. 即使根据本条的规定暂停提供本服务,导入企业也不能避免在该期间支付费用。

 

第30条(本服务的提供中止)

  1. 本公司在引进企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无需催告即可立即停止提供本服务。
    (1)不履行支付本服务使用费的其他债务的。
    (2)违反本规约的。
    (3)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等取得联系的情况。
    (4)其他本公司根据正当理由判断需要中止提供的情况。
  2. 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本服务的提供被中止,本公司对由此引起的导入企业、利用者及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即使根据本条的规定中止了本服务的提供,导入企业也不能避免在该期间内支付费用。

 

第31条(解除)

  1. 引进企业在本公司不履行本规约义务的情况下,在规定了相当的期间之后,催告履行该义务或者纠正违反,在该期间内未履行或者纠正该义务时可以向将来解除使用合同。
  2. 本公司在导入企业发生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事由时,无需任何通知、催告,可以立即向将来解除使用合同。
    (1)违反本规约或使用合同,在规定了相当的期间后催告改正该违反,但在该期间内未改正的。
    (2)有重大背信弃义行为的。
    (3)对自己签发或承兑的票据、支票,受到拒付处分等发生停止支付、不能支付的事由的。
    (4)作为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者强制执行或者担保权的执行的拍卖的申请,或者自己没有申请破产、公司更生手续开始、民事再生手续开始、特别清算开始,或者从第三方进行了这些申请的情况。
    (5)决议解散或者转让全部或者重要的部分营业的。
    (6)受到拖欠公课处分的。
    (7)受到监督机关的取消营业、停止营业等处分的。
    (8)产生足以认定资产状况恶化或有可能发生的相当理由的。
    (9)事业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令时,进行传销法、缺德商法、鼠讲等可能成为社会问题的事业时。
    (10)与本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正在进行,或者明确了将来有进行的计划的情况。
    (11)经营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义务的合理化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风俗营业、性风俗相关特殊营业或接待业务受托营业的。
    (12)判明经营交友网站、成人网站、实时聊天网站等的情况。
    (13)进行反社会活动的其他属于反社会势力的或者与这些企业有关联的。
    (14)自称非引进企业,在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况下,自称公司等组织,或者与其他人或组织合作、假装有合作关系的行为或者有可能发生的行为。
    (15)公司的实际支配关系发生变动(指特定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发行新股等取得了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过半数等,但不限于此。)时。
    (16)公司经营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动(指董事长变更、董事过半数变更等,但不限于此)时。
  3. 导入企业在符合前款任一事由的情况下,当然会丧失期限利益,承担立即清偿所有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4. 不管前3款的规定如何,本公司在1个月前通过书面通知导入企业,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可以向将来解除使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与导入企业的使用合同的合同结束日是从本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导入企业之日起经过1个月的日子。

 

第三十二条

  1. 由于本公司的故意、重大过失,导入企业陷入完全不能使用本服务的状态(以下称为“不能使用”)时,本公司仅限于从本公司知道该导入企业不能使用的时刻算起持续24小时以上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费以月额的30分之1乘以不能使用的天数后的金额(舍去不足日元)为限度,应对导入企业现实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因天崩地裂等不属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产生的损害,不论本公司是否预见,因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损害、逸失利益、间接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作为本服务提供前提条件的第1种电信运营商或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电信劳务,导入企业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对不能使用的导入企业全体人员的损害赔偿总额关于本公司所涉及的电信服务,以从该第1种电信运营商或其他电信运营商收取的损害赔偿额为限,本公司将按照第1款接受引进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
  3. 在前款中,在作为赔偿对象的引进企业有多个的情况下,对引进企业的赔偿金额的合计超过本公司领取的损害赔偿额时对各引进企业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收到的损失赔偿额按第1项计算出的各引进企业的赔偿额按比例分配。
  4. 此外,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引进企业发生损失时,仅限于在引进企业中作为直接结果而遭受的通常且现实的损失(但以从引进企业收到的月额费用1个月为上限),承担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间接、派生、偶然损害、特别损害和损失利益概不负责。
  5. 本公司仅通过以下方法中的任意一种或将其组合起来,才接受本条的损害赔偿。
    (1)从以后请求的本服务的使用费中减去相当于损害赔偿额的金额。
    (2)给予与损害赔偿额相当的本服务的使用权。

 

第33条(免责)

本公司关于本服务的实施,由于以下各号的任一事由产生的一切损失,不向包括导入企业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地震或洪水等的自然变化,本服务器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或者本数据、登录数据、积蓄数据(合计本条中称为“数据”)损坏或消失等情况。

(2)因无法归咎于本公司的火灾或停电等灾害、第三方的加害事故等,导致本服务器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或者数据损坏或消失等情况。

(3)由于包括导入企业在内的黑客等非法侵入者的行为,本服务器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或者数据损坏或消失等情况。

(4)由于导入企业及使用者的误操作或不恰当的注册、设定等,导致本服务器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或者数据损坏或消失等情况。

(5)由于除前四号所示以外的不可抗力,或者本服务实施相关设备等的自然消耗,以及其他不能归咎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本服务器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或者数据损坏或消失等情况。

(6)由于上述各号所示的事由导致本服务器的损坏或无法发挥功能,导致数据破损或消失等的情况。

(7)因本公司适当实施或根据引进企业的要求实施的本服务器或本服务的更新维护而暂时无法提供本服务的情况。

(8)本服务器内的数据因丢失、损坏而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时。

(9)根据引进企业及使用者使用本服务,引进企业与包括使用者在内的所有第三者之间发生纠纷的。

(10)除暂停提供第29条规定的本服务外,发生本公司或引进企业的线路、设备等引起的通信不良、延迟、误送等情况。

(11)计算机病毒、计算机代码、文件、因程序原因,为提供本服务的本公司设备或引进企业设备发生不良时。

 

第34条(对违反本规约等的处理)

  1. 本公司在引进企业违反或有可能违反本规约的情况下,或者第三方向本公司提出关于引进企业使用本服务的投诉或请求等,且本公司认为必要时由于其他原因,本公司判断导入企业不适合使用本服务时,可能会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或将其组合起来的措施。
    (1)要求引进企业停止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可能的行为,以及不要重复同样的行为。
    (2)要求引进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进行解决投诉、请求等的协商(包括庭外纠纷解决程序)。
    (3)要求引进企业删除引进企业发出或显示的信息。
    (4)中止引进企业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2. 引进企业承诺,第1款的规定并不赋予本公司应采取该款规定的措施的义务。另外,导入企业在本公司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关于该措施引起的结果,将免除本公司的责任。

 

第35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 如果使用合同终止,则部署企业将失去对本服务存储和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并且无论以何种形式,都不应为部署企业提供本服务。另外,本公司根据自己的判断,能够完全消除本服务器内存储的登录数据及存储数据的一切,导入企业在合同结束前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保存存储数据注册数据及存储数据的返还请求不能向本公司进行。另外,关于本公司的消除行为,导入企业不能提出任何异议,万一用户以及第三方提出请求或主张的话,全部由导入企业的费用和责任来解决。但是,关于存储数据中的记录信息,在合同结束后的90天内仍可以在本公司持有。
  2. 导入企业,不管是否有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理由,在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提供的系统、程序、软件、提供内容、本数据、其他一切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这些复制品),在使用合同终止后应立即返还本公司或根据引进企业的责任完全删除本公司不能擅自使用或挪用。

第6章其他

第36条(准据法)

  1. 本公司及引进企业从现在不再是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成员起不到5年的人、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企业、总会屋等、社会运动标的地滚球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其他符合这些的人(以下,将这些称为“暴力团成员等”。)及表明不符合以下各号,且在将来也不符合,并予以保证。
    (1)存在被认定为黑社会成员等支配经营的关系(2)存在被认为黑社会成员等实质上参与经营的关系
    (3)具有以谋求自己、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以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为目的等,被认为不正当地利用暴力团员等的关系
    (4)对黑社会成员等提供资金等,或者提供便利等有参与的关系
    (5)实际参与董事或经营的人员与黑社会成员等有应受到社会谴责的关系
  2. 本公司及引进企业不得自行或利用第三方进行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行为。
    (1)暴力要求行为
    (2)超出法律责任的不正当要求行为
    (3)关于交易,进行威胁性的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为
    (4)散布谣言,使用假计或者使用威力毁损对方信用或者妨碍对方业务的行为
    (5)其他符合前各号的行为
  3. 本公司及引进企业在对方违反前两项的任何一项的情况下,将使对方丧失期限的利益,并且不需要通知或催告等任何手续就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或个别合同。
  4. 本公司或引进企业对因前款解除而遭受的损害,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妨碍向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第37条(准据法)

本规约及使用合同的准据法将其作为日本国法。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约及使用合同的解释或本规约及使用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产生疑义时,本公司及引进企业应按照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并迅速解决。

第三十九条

关于本规约及使用合同产生的一切诉讼,根据其诉讼金额,将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大于等于

附则

本服务使用条款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 制定:2007年6月26日
  • 修订:2009年7月17日
  • 修订:2010年3月29日
  • 修订:2010年9月29日
  • 修订:2011年10月1日
  • 修订:2013年12月5日
  • 修订:2013年12月12日
  • 修订:2015年7月1日
  • 修订:2015年9月28日
  • 修订:2018年5月15日
  • 修订:2020年9月17日
  • 修订:2022年10月6日

 

※营业时间外紧急联系方式050-6860-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