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教师工资待遇
1《中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中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二、关于调解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三、相关事宜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申请复核。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系统。
2《中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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