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咨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书记员考试>考试题库>

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13)

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13)

2024-05-13 11:40:30来源:中公警法考试培训网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答:。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迪士尼

参考答案

考点】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31572】C解析:所谓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行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的是,前者是从行为完成角度评价的。本题中,丙并未完成偿债行为,且属于并存的债务加入,故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A类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未改变甲、乙之间债的内容,不影响甲、乙之间债的效力,但属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B类项错误,不当选。C类项正确,当选。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并非基于约定。本题中,乙、丙经过协商,故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D类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相关推荐
学习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