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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3年陕西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四个经济”发展10件典型案例。

一、申请人邵某利与申请人蒲城县某农资店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申请人邵某利系某收卷机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蒲城县某农资店经营的由农具生产厂制造、销售的收卷机是其专利产品。2023年5月5日,邵某利向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通过现场检查、案件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保障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二、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某机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功能取暖炉具生产、销售的企业。2022年2月,该公司申请并获得名为炉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7月,该公司发现汉中市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炉具的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遂要求汉中市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后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已经订购的原材料妥善处理、物尽其用,践行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并对被告后续产品进行区分设计,从源头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某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贾某松、刘某、林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松,以及刘某、林某燕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瓷砖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与“华为”华微”等多个商业标识。“华为”商标专用权人某技术公司将某商贸公司、贾某松、刘某、林某燕诉至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刘某、林某燕在经营场所、经营合同、售卖的瓷砖及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涉案驰名商标,应当停止侵权。最终,法院裁定某商贸公司、贾某松连带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林某燕、刘某分别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四、上诉人某航模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唐某辉、董某、杨某坤、王某强与某航模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及保密守则,并负责对接学校开展航模培训业务。2018年4月,唐某辉等4人辞职,同月成立某航空科技公司。某航空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与某航模科技公司基本一致,并在唐某辉等人曾对接的某小学开展航模培训活动。某航模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航空科技公司与董某等4人共同实施了侵犯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4人立即停止侵害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某航模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万元。

五、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诉被告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被告吴某龙于2009年至2020年期间在某通信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和市场总监,深度参与了该公司某一体机技术的研发和营销。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刘某与吴某龙系亲属关系,吴某龙之子吴某担任市场部负责人,其于2019年6月申请某一体化终端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为吴某。某通信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涉嫌使用其某一体机技术的技术秘密,遂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判决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立即停止使用某通信科技公司某一体机技术的技术秘密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并连带向某通信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六、原告某口腔门诊部诉被告某医院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4月,某医院以某口腔门诊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提起诉讼时并非商标权人,也未能证明某口腔门诊部存在侵权事实,遂判决驳回某医院全部诉讼请求。某口腔门诊部认为某医院明知自己已不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仍提起诉讼,是为了故意干扰某口腔门诊部正常开业经营,导致其延迟开业一个月,对其销售额及商誉造成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医院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某口腔门诊部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七、被告人邓某广等假冒注册商标、肖某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邓某广、颜某姣雇佣他人生产假冒“迪奥”牌包后向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7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成、刘某霞销售假冒“迪奥”等品牌包,销售金额共2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价值共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燕明知其以低价购进的“路易斯·弗伊顿”品牌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销售,销售额达22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全案并处罚金34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八、上诉人西安某检测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安某检测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顶层、墙壁、路标等处均使用了驰名商标“博世”字样。“博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公司起诉认为西安某检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西安某检测公司的行为存在攀附某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另外,西安某检测公司在其公司名称及营业场所使用博世”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九、上诉人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从事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了“元贝驾考”网站,2014年后申请登记以“元贝驾考”或“元贝”为名的数款软件著作权并在手机应用商店上线,总下载量达2亿多次。2015年6月,长期囤积商标的上海某公司注册元贝驾考”商标。西安某公司从上海某公司受让取得元贝驾考”商标并授权其持股的西安某科技公司使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诉侵权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上诉人某商贸部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商贸部系鹿屿森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在其网络店铺及线下门店、户外宣传均使用了鹿屿森林”等字样。涉案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某商贸部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某商贸部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平台对涉案侵权店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网络服务,并对损害扩大部分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刘鸯整理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