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总统的权力,为了促进美国工人、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特此命令如下:

第1节。政策
一个公平、开放和竞争的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经济的基石,而过度的市场集中威胁着基本的经济自由、民主问责制以及工人、农民、小企业、初创企业和消费者的福利。
美国实现广泛和持续繁荣的承诺取决于开放和竞争的经济。对于工人来说,竞争性的市场创造了更多高质量的工作,也创造了换工作或谈判更高工资的经济自由。对于小企业和农民来说,它在供应商和主要买家之间创造了更多的选择,从而产生了更多的临时收入,他们可以将这些收入再投资于自己的企业。对于企业家来说,它提供了试验、创新和追求新思想的空间,这些新思想数百年来一直为美国经济提供动力,并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对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更好的服务和更低的价格。 
强劲的竞争对保持美国作为世界领先经济体的地位至关重要。
然而,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产业的整合,太多市场的竞争减弱,剥夺了美国人从开放经济中获得的利益,种族、收入和财富不平等加剧。联邦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了这些问题,工人、农民、小企业和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合并增加了企业雇主的力量,使工人更难讨价还价以获得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强大的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他们换工作的能力。虽然许多职业许可证对提高工人特别是有色人种工人的工资至关重要,但一些过于严格的职业许可证要求可能会妨碍工人找到工作和在各州之间流动的能力。
农业行业的整合使小型家庭农场难以生存。农民在农业投入行业(种子、化肥、饲料和设备供应商)的集中市场力量和农产品销售渠道的集中市场势力之间受到挤压。因此,农民在其农产品价值中所占份额有所下降,家禽养殖户、养猪户、牧场主和其他农业工人努力保持自主性并获得可持续回报。
美国信息技术部门长期以来一直是创新和增长的引擎,但今天,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利用其权力排斥市场进入者,获取垄断利润,并收集私密个人信息,以便利用这些信息谋取自身优势。经济中有太多的小企业依赖这些平台和一些在线市场生存。而且,太多地方报纸已经关闭或缩小规模,部分原因是互联网平台在广告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美国人为处方药和医疗服务支付的费用太高,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价格。医院合并给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社区,留下了不足或更昂贵的医疗选择。专利和其他法律经常被滥用,多年甚至几十年来,禁止或推迟与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竞争,从而剥夺了美国人获得低成本药物的机会。
在电信部门,美国人同样为宽带、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服务支付了过高的费用,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竞争。在金融服务业,由于行业整合,消费者支付了高昂且往往是隐性的费用。同样,全球集装箱运输业已合并为少数占主导地位的外资公司和联盟,这可能会对美国出口商不利。
经济整合问题现在跨越这些部门和许多其他部门,危及我们重建和摆脱2019年冠状病毒疫情的能力,使经济充满活力、创新和增长。与此同时,美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面临着新的挑战,包括来自外国垄断企业和国有或国家赞助的公司,或其市场力量直接得到外国政府支持的公司的不公平竞争压力。
我们现在必须采取行动扭转这些危险趋势,因为这些趋势限制了我们经济的增长和活力,损害了高质量就业机会的创造,并威胁到美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 
这项命令确认,我国政府的政策是执行反托拉斯法,以打击产业过度集中、滥用市场力量以及垄断和垄断的有害影响,尤其是当这些问题出现在劳动力市场、农业市场、互联网平台产业、,医疗市场(包括保险、医院和处方药市场)、维修市场以及直接受外国卡特尔活动影响的美国市场。
执行反托拉斯法以应对新产业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也是本届政府的政策,包括主导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尤其是因为它们源于连续合并、收购新兴竞争对手、数据聚合、,注意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对用户的监视以及网络效应的存在。
尽管数十年的行业整合往往导致市场过度集中,但该命令重申,美国保留对之前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26 Stat.209,15 U.S.C.1)的交易提出质疑的权力等。)(谢尔曼法案),《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公法63-212,38 Stat.730,15 U.S.C.12等。)(克莱顿法案)或其他法律。 请参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18节;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美国判例汇编》第221卷第1页(1911年)。 
这项命令重申,作为美国的政策,应对外国垄断和卡特尔日益强大的力量的答案不是容忍国内垄断,而是促进国内外大大小小公司的竞争和创新。
我的政府的政策还包括支持积极的立法改革,以降低处方药价格,包括允许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价格,实施通货膨胀上限,以及通过其他相关改革。支持制定公共健康保险方案是本届政府的进一步政策。
我的政府进一步重申2016年4月15日第13725号行政命令(加强竞争和更好地告知消费者和工人支持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措施)中所述的政策,以及联邦政府对导致《谢尔曼法案》通过的原则的承诺,1921年《克莱顿法案》、《包装工和牲畜饲养场法案》(公法67-51,42 Stat.159,7 U.S.C.181等。)(《包装商和堆场法》)、《Celler-Kefauver反兼并法》(公法81-899,64 Stat.1125)、《银行合并法》(公共法86-463,74 Stat.129,12 U.S.C.1828)和《1996年电信法》(公法104-104,110 Stat.56)等。   

第2节。政府整体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
(a)反托拉斯法,包括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公法63-203,38 Stat.717,15 U.S.C.41等。)是对抗美国经济垄断的第一道防线。
(b)反托拉斯法反映了一项有利于竞争的基本政策,该政策超越了这些特定法规。例如,正如最高法院所说,谢尔曼法案“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竞争力量的无限制互动将使我们的经济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价格最低,质量最高,物质进步最大,同时提供有利于维护我们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北太平洋。Ry.Co.诉美国《美国法典》第356卷第1、4节(1958年)。
(c)根据这些更广泛的政策,除传统的反托拉斯法外,国会还颁布了针对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往往提供额外的保护。此类法规包括《包装工和牲畜饲养场法》、《联邦酒精管理法》(公法74-401,49 Stat.977,27 U.S.C.201等。)《银行合并法》、《1984年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恢复法》(公法98-417,98 Stat.1585)、《1984年度航运法》(公共法98-237,98 Stat 67,46 U.S.C.40101等。)(《航运法》)、1995年《国际商会终止法案》(公法104-88,109 Stat.803)、1996年《电信法》、《隐形眼镜消费者公平法案》(公共法108-164,117 Stat.2024,15 U.S.C.7601等。)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公法111-203,124 Stat.1376)(《多德弗兰克法案》)。
(d)这些法规独立要求一些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以一种或多种方式保护公平竞争条件,包括:
(i)监管不公平、欺骗性和滥用商业行为;
(ii)通过对合并、收购和合资企业的独立监督,抵制合并并促进行业内的竞争;
(iii)颁布促进竞争的规则,包括新竞争者的市场准入;
(iv)通过强制披露信息来提高市场透明度。
(e)管理此类或类似机构的机构包括财政部、农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运输部、联邦储备系统、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地面运输委员会。
(f)各机构可以通过行使监管权或通过采购程序影响竞争条件。 请参见《美国法典》第41卷第1705节。
(g)该命令承认,有必要采取全政府方式来解决美国经济中的过度集中、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这种方法得到了现有法定任务的支持。除其他外,各机构可以而且应该通过采取有利于竞争的法规和采购和支出方法,以及废除对抑制竞争的不必要进入壁垒的法规,来推进本命令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

第3节。监督、调查和补救方面的机构合作
(a)国会在反竞争行为监管和合并监督方面经常设立重叠的机构管辖权。我国政府的政策是,当各机构的管辖权重叠时,它们应努力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充分合作,从各机构各自的专业知识中受益,并提高政府效率。
(b)在对特定案件、行为、交易或行业有重叠管辖权的情况下,鼓励各机构根据适用法律酌情协调其在以下方面的工作:
(i)调查可能有害于竞争的行为;
(ii)监督拟议的合并、收购和合资企业;
(iii)补救措施的设计、执行和监督。
(c)在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合作手段应酌情包括并符合适用法律:
(i)共享相关信息和行业数据;
(ii)在重大交易的情况下,征求并充分考虑司法部长或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如适用);
(iii)根据《谢尔曼法案》或《克莱顿法案》,与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时进行的监督活动进行合作。
(d)本节第(a)小节至第(c)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建议司法部长或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的判决应取代或取代机构适用的法定标准或其根据该标准进行的独立评估。当征求他们的意见时,鼓励总检察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及时向该机构作出答复,以便该机构在任何法定的机构行动截止日期之前进行审议。

第4节。白宫竞争委员会
(a)在总统办公厅内设立了白宫竞争委员会(委员会)。
(b)理事会应协调、促进和推动联邦政府努力解决美国经济中或直接影响美国经济的过度集中、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问题,包括努力:
(i)实施本命令中确定的行政行为;
(ii)如本命令第3节所述,制定机构就重叠管辖权事项进行合作和协调的程序和最佳做法;
(iii)确定并推进推进本命令第1节所述政策所需的任何其他行政行动;
(iv)确定推进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所需的任何潜在立法变更。
(c)理事会应跨机构合作,对美国经济中的过度集中、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或直接影响美国经济的不公平竞争作出协调回应。理事会还应与每个机构合作,确保机构的运作以促进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并酌情遵守适用法律。
(d)理事会不得讨论任何当前或预期的执法行动。
(e)理事会应由经济政策主席助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领导,并担任理事会主席。
(f)除主席外,理事会还应由下列成员组成:
(i)库务司;
(ii)国防部长;
(iii)律政司;
(iv)农业部长;
(v)商务部长;
(vi)劳工部长;
(vii)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
(viii)运输部长;
(ix)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行政官;
(x)主席不时邀请参加的其他机构和办公室的负责人。
(g)主席应邀请FTC主席、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和地面运输委员会主席参加,在符合其各自法定权限和义务的范围内。
(h)理事会成员应在本命令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各自机构或办公室内指定一名高级官员,负责与理事会协调,并负责监督机构或办公室解决过度集中、垄断问题的努力,以及不公平竞争。主席可酌情协调专门由理事会成员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的小组。
(i)理事会应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除非主席认为没有必要举行会议。
(j)各机构应自行承担参加理事会的费用。

第5节。进一步的机构责任.  
(a)所有机构的负责人应考虑利用其权限推进本命令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特别注意:
(i)其各自的任何法规,尤其是任何许可证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行业的集中和竞争的影响;
(ii)其采购或其他支出的潜力,以提高小型企业和具有公平劳动惯例的企业的竞争力。
(b)鼓励总检察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有权执行《克莱顿法案》的机构负责人公平有力地执行反托拉斯法。
(c)如本命令第1节所述,为了解决经济中许多市场的行业合并问题,鼓励总检察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审查横向和纵向合并指南,并考虑是否修订这些指南。
(d)避免将市场力量的反竞争扩展到已授予专利的范围之外,并保护标准制定过程不被滥用,鼓励总检察长和商务部长考虑是否修改他们在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交叉点上的立场,包括考虑是否修订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标准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受F/RAND自愿承诺约束的基本专利》。
(e)为了确保美国人在金融机构中有选择权,并防止过度市场势力,司法部长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主席协商,鼓励货币监理署审查现行做法,并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通过一项计划,以根据《1956年银行合并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公法》84-511,《美国联邦法律大全》第70卷第133页,《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41节)恢复合并监管等。)这与《美国法典》第12卷列举的因素是一致的。S.C.1828(C)和1842(C)。
(f)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人免受工资串通,鼓励总检察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考虑是否修订2016年10月的《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反垄断指南》。
(g)处理可能不适当限制工人换工作能力的协议,鼓励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考虑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定规则制定权,以限制不公平使用竞业禁止条款和其他可能不公平限制工人流动的条款或协议。
(h)为了解决阻碍竞争的持续性和经常性做法,还鼓励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酌情考虑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在适当且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以下领域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定规则制定权:
(i)可能损害竞争、消费者自主性和消费者隐私的不公平数据收集和监督做法;
二对第三方修理或自行修理物品的不公平反竞争限制,例如强大的制造商施加的限制,阻止农民修理自己的设备;
(iii)处方药行业中的不公平反竞争行为或协议,例如推迟仿制药或生物仿制药市场进入的协议;
(iv)主要互联网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v)不公平的职业许可限制;
(vi)房地产经纪或上市中的不公平搭售行为或排除行为;
(vii)实质上抑制竞争的任何其他不公平的行业特定做法。
(i)农业部长应:
(i)为了解决对农民的不公平待遇,改善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条件,考虑根据《包装商和畜牧场法》启动规则制定或规则制定,以加强农业部关于不公平、不公正歧视的规定,或欺骗性做法和不适当或不合理的偏好、优势、偏见或劣势,目的是促进国会1921年制定并通过修正案加强的法律的有力实施。在此类规则制定过程中,农业部长应考虑以下事项:
(A)提供明确的规则,以确定牲畜、肉类和家禽行业中经常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歧视或欺骗性做法,从而违反《包装商和畜牧场法》;
(B)强化农业部长期以来的解释,即根据《包装工和堆场法》,没有必要证明整个行业的危害,从而确立违反该法的行为,并且对一名农民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歧视或欺骗性”待遇,向一名农民提供“不正当或不合理的优惠或好处”,或使一名农民遭受“任何方面的不正当或无理的偏见或劣势”,都违反了该法案;
(C)禁止与种植者排名系统相关的不公平做法,在该系统中,家禽公司、承包商或经销商对决定农民报酬金额的众多投入实施特别控制,并要求农民承担其控制范围外因素的风险,使他们在经济上更加脆弱;
(D)根据《包装工和堆场法》,针对不当或不合理的偏好、优势、偏见或劣势,更新适当的定义或标准集或其应用;
(E)尽最大可能并酌情根据适用法律采取适当的反报复保护措施,以便农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必担心受到报复;
(ii)为了确保消费者拥有准确、透明的标签,使他们能够选择美国制造的产品,考虑启动规则制定,以定义肉制品标签上可以自愿声明产品原产地为美国的条件,如“美国产品”;
(iii)为确保农民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市场,并获得公平的产品回报,在本订单日期后180天内,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计划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农业行业的竞争,支持增值农业和替代粮食分配系统:
(A)为农民创造或扩大有用的信息,例如示范合同,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帮助农民谈判公平交易;
(B)鼓励提高透明度和标准的措施,以便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支持公平对待农民和农业工人以及可持续农业做法的产品;
(C)加强价格发现、提高透明度和改善牲畜和其他牲畜市场运作的措施;
(D)加强工具,包括所需的任何新的立法当局,以保护举报人、监测农业市场和执行相关法律;
(E)可能促进高度集中的农业市场竞争的任何投资或其他支持;
(F)农业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
(iv)为改善农民和小型食品加工商进入零售市场的机会,在本命令发布后300天内,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协商,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关于零售集中度和零售商做法对食品行业竞争条件的影响,包括可能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公法74-692,49 Stat.1526,15 U.S.C.13)的任何做法等。),或其他相关法律,以及可能增强当地和区域食品企业进入零售市场机会的赠款、贷款和其他支持;
(v)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不会不必要地减少种子市场和其他投入市场的竞争,超出《专利法》合理预期的范围(看见《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0节等。和《美国法典》第7卷第2321节等。)与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协商,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报告,列举并描述农业部的任何相关关注点,以及跨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其他相关法律解决这些关注点的策略。
(j)为了保护美国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市场的活力,并改善小型、独立和新业务的市场准入,财政部长在本命令发布后不迟于120天与司法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协商,应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当前的市场结构和竞争条件,包括评估竞争威胁和新进入者面临的障碍,包括:
(i)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市场中的任何非法贸易行为,例如某些排他性、歧视性或反竞争的分销行为,这些行为阻碍了小型独立企业或新进入者分销其产品;
(ii)生产、分销或零售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市场的整合模式;
(iii)对瓶子尺寸、许可或标签等事项的任何不必要的贸易惯例规定,这些规定可能通过增加成本而不为任何公共卫生、信息或税务目的服务,从而不必要地抑制竞争。
(k)为跟进上述评估,财政部长应通过烟酒税和贸易局局长,在本命令日期后240天内考虑:
(i)启动规则制定,以更新烟酒税和贸易局的贸易惯例条例; 
(ii)撤销或修订啤酒、葡萄酒和烈酒行业可能不必要地抑制竞争的任何法规;
(iii)减少阻碍小型独立酿酒商、酿酒商和酿酒厂市场准入的任何障碍。
(l)为了促进竞争,降低价格,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的电信生态系统,鼓励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酌情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并根据适用法律考虑:
(i)通过适当的规则制定,采用与之前根据1934年《通信法》第二编(《公法》第73-416卷,《美国法典》第48卷第1064页,《美国联邦法律》第47卷第151节)所采用的规则类似的“净中立”规则等。)经1996年《电信法》修订,“保护和促进开放互联网”,《联邦公报》第80卷第19738页(2015年4月13日);
(ii)根据旨在帮助避免美国频谱许可证持有过度集中的规则进行未来频谱拍卖,以防止频谱储存、被许可方存储频谱或设置进入壁垒,改善依赖无线电频谱的行业的竞争条件,包括移动通信和基于无线电的宽带服务;
(iii)支持继续开发和采用5G开放无线接入网(O-RAN)协议和软件,继续参加自愿和基于共识的标准制定组织的会议,以促进或鼓励公平和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制定过程,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促进5G设备市场的开放、创新和竞争;
(iv)禁止对最终用户通信合同收取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提前终止费,使消费者能够更容易地更换供应商;
(v)启动规则制定,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展示宽带消费者标签,如2016年4月4日发布的委员会公告(DA 16-357)所述,以便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提供商价格和费用的清晰、简洁和准确的信息,绩效和网络实践;
(vi)启动规则制定,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定期向联邦通信委员会报告宽带价格和订阅率,以便以有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该信息,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和市场运作;
(vii)启动规则制定,防止房东、有线电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限制租户在提供商中的选择。
(m)运输部长应:
(i)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提高竞争,并在适当情况下符合适用法律:
(A)在本命令发出之日起30天内,任命或重新任命航空消费者保护咨询委员会成员,以确保消费者、国家和地方利益、航空公司、,与机场就航空消费者保护计划进行评估,并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
(B)促进增强透明度和消费者保障,视情况而定,并符合适用法律,包括通过潜在的规则制定、执法行动或指导文件,目的是:
(1)增强消费者对航空公司航班信息的访问,以便消费者更容易找到更广泛的可用航班,包括新的或不太知名的航空公司的航班;
(2)确保消费者不受可能构成不公平或欺诈行为或不公平竞争方法的广告、营销、定价和收取辅助费用的影响;
(C)在本命令发布后45天内,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报告,交通部调查和执法活动的进展情况,以解决航空公司未能及时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取消的航班提供退款的问题;
(D)不迟于本命令日期后45天,公布一项建议规则,要求航空公司在旅客的行李严重延误时退还行李费,并在旅客支付未提供的服务费用时退还其他附属费用,以供通知和评论;
(E)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开始制定对美国49个州运输部“不公平”和“欺骗性”定义的拟议修正案。第41712页;
(F)不迟于本订单日期后90天,考虑启动规则制定,以确保消费者在购票时拥有辅助费用信息,包括“行李费”、“更改费”和“取消费”;
(ii)以更好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航班选择,并随着行业的发展扩大竞争和市场进入的机会:
(A)在本命令发布后30天内,在运输部内召集一个工作组,以评估现有商业航空计划、消费者保护和联邦航空管理局规则的有效性;
(B)就如何加强司法部和运输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总检察长进行协商,以确保航空运输的竞争和新进入者获得准入的能力;
(C)根据49 U.S.C.47106(f),考虑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发展和提高容量,改善机场拥堵管理、登机口准入、机场竞争计划的实施以及“空位”管理;
(iii)考虑到新的空中交通技术的出现,例如低空无人驾驶飞机系统交付、先进的空中机动性和高空长航时操作,这些技术对美国旅行者和消费者具有巨大潜力,但同时也存在早期垄断或新的空中交通管制问题的危险,确保运输部就这些技术采取行动:
(A)促进创新,促进美国的市场领导地位和市场进入,以促进竞争和经济机会,抵制垄断,同时确保安全,提供安全和隐私,保护环境,促进公平;
(B)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警惕性监督。
(n)为了促进铁路行业的竞争,并为托运人提供方便的补救措施,鼓励地面运输委员会主席(主席)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
(i)如果主席认为制定规则符合公共利益或提供竞争性铁路服务所必需,则考虑开始或继续制定规则,以加强与《美国法典》第49卷第11102(C)节规定的互惠转换协议相关的法规;
(ii)根据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考虑与竞争准入的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相关的规则制定,包括瓶颈率、交换承诺或其他事项;
(iii)确保客运铁路服务不会因东道铁路未能遵守客运铁路的规定优惠而受到无理延误和中断,根据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的《2008年客运铁路投资和改善法案》(公法110-423,122 Stat.4907),大力实施新的准时性能要求,进一步开展客运铁路工作组的工作,以确保地面运输委员会完全履行其义务;
(iv)在确定涉及铁路承运人的合并、收购或其他交易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第49卷第11323-25节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考虑承运人是否履行了《美国法典》第49章第24308节规定的责任(与Amtrak的法定权利有关)。
(o)鼓励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
(i)根据《航运法》,如《航运法关于滞期费和滞期费的解释性规则》第85号联邦法规第29638条(2020年5月18日)所述,大力禁止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扣留和滞期行为;
(ii)要求国家托运人咨询委员会就改进扣留和滞期费做法以及执行相关《航运法》禁令提出建议;
(iii)考虑进一步制定规则,以改进扣留和滞期费做法,并执行相关《航运法》禁令。
(p)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应:
(i)为了促进低成本助听器的广泛使用,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按照《2017年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再授权法案》(《公法》第115-52条,《美国联邦法律大全》第131卷第1005节)第709节的要求,发布非处方助听器拟议规则,以供通知和评论;
(ii)支持医院、其他供应商和保险公司的现有价格透明度举措,以及《无意外法案》(公法116-260,134 Stat.2758)或任何其他法规所需的任何新的价格透明度举措或变更;
(iii)确保美国人能够选择满足其需求的健康保险计划,并比较计划提供的服务,在国家健康保险市场和任何其他适当机制中实施标准化选项,以改善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iv)在本命令发出之日起45天内,向国内政策主席助理兼国内政策委员会主任和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报告,计划继续努力打击处方药的过度定价,加强国内药品供应链,降低联邦政府为此类药品支付的价格,并解决反复出现的价格欺诈问题;
(v)按照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2017年《药品竞争行动计划》和2018年《生物仿制药行动计划》的设想,降低处方药和生物制品的价格并改善其获取途径,继续促进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竞争,包括:
(A)继续澄清和改进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审批框架,使仿制药和仿生制药的审批更加透明、高效和可预测,包括改进和澄清生物产品互换性标准;
(B)经《2021年生物仿制药先进教育法案》(公法117-8,135 Stat.254,42 U.S.C.263-1)授权,通过提供有效的教育材料和交流来支持生物仿制品的采用,以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和护理者对生物仿制品和可互换产品的理解;
(C)促进生物仿制药和可互换产品的开发和批准,通过推进“生物制品法规现代化”规则制定(RIN 0910-AI14),继续更新FDA的生物制品法规,以澄清与生物制品许可证申请审查和提交相关的现有要求和程序;
(D)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一起,确定并解决阻碍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竞争的任何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仿制药和仿生产品及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虚假、误导性或其他欺骗性陈述;
(vi)通过食品和药品专员,帮助确保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不会无理拖延非专利药和生物仿制药的竞争,使其超出适用法律合理预期的范围,最迟不得迟于本命令发布之日后45天,向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写信,列举并描述FDA的任何相关担忧; 
(vii)为了支持低成本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市场进入,继续实施被广泛称为2019年《创制药物法案》(公法116-94,133 Stat.3130)的法律,方法是:
(A)及时签发覆盖产品授权书(CPA),以协助产品开发商获取品牌药物样品;
(B)发布指南,为行业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的附加信息;
(viii)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管理员,为可互换生物产品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以及支持增加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使用的支付模式做好准备。
(q)为了在不增加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情况下,降低美国消费者购买受保产品的成本,食品和药品专员应与提议根据《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制定第804节进口计划的州和印第安部落合作,《2003年现代化法案》(公法108-173,117 Stat.2066)以及FDA的实施条例。
(r)商务部长应:
(i)通过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所长行事,考虑启动规则制定,要求机构每年向NIST报告其承包商的使用活动,如根据35 U.S.C.202(C)(5)向机构报告的那样;
(ii)根据本命令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通过NIST主管行事,考虑不最终确定联邦政府86号法案“联邦资助发明的权利和政府拥有发明的许可”中关于进入权和产品定价的任何规定。注册号35(2021年1月4日);
(iii)在本命令发布后1年内,与司法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协商,对移动应用生态系统进行研究,包括进行公开透明的利益相关者咨询过程,并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关于改善竞争、减少进入壁垒和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户生态系统利益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s)国防部长应:
(i)确保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威廉·M·(Mac)桑伯里国防授权法案》(公法116-283,134 Stat.3388)第889(a)和(b)节对影响国家安全创新基地能力的经济力量和结构进行评估符合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
(ii)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国防工业基地内竞争状况的审查报告,包括可能存在缺乏竞争问题的领域,以及改进招标流程的任何建议,符合1984年《合同竞争法》(公法98-369,98 Stat.1175)的目标;
(iii)不迟于本订单日期后180天,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避免采购协议中的合同条款的计划,这些条款使国防部或服务人员难以或不可能维修自己的设备,尤其是在野外。
(t)鼓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考虑:
(i)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33节开始或继续制定规则,以促进消费者金融交易数据的可移植性,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更容易地转换金融机构并使用新的创新金融产品;
(ii)强制执行对不公平、欺骗性、,或《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31条规定的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中的滥用行为或做法,以确保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体不会扭曲竞争过程的正常运作,或获得相对于遵守法律的竞争对手的不公平优势。
(u)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通过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署长,将我2021年1月20日备忘录(现代化监管审查)要求的现代化和改进监管审查的建议纳入其中,本命令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包括考虑是否应将对竞争的影响和创造进入壁垒的潜力纳入监管影响分析。
(v)财政部长应:
(i)指示经济政策办公室与司法部长、劳工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协商,在本命令发布后180天内,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缺乏竞争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ii)在本命令发布后270天内,向白宫竞争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大型科技公司和其他非银行公司进入消费金融市场对竞争的影响。

第6节。一般规定
(a)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b)如果尚未规定,鼓励独立机构遵守本命令的要求。
(c)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依法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
(ii)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d)本命令并非旨在也不创造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可依法或衡平法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JR.比登。

白宫,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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