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公约

收养日期和地点: 2005年10月19日 -
法国巴黎
生效日期:根据其第37条,2007年2月1日。
保存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在联合国注册:2007年3月6日,证书编号55048,日期为2007年3年3月15日
主题:社会与人文科学
仪器类型:习俗

文本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

考虑到教科文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为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提到与人权有关的现有国际文书

意识到联合国大会2003年11月3日通过的关于体育作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与和平的手段的第58/5号决议,特别是其中第7段

有意识的这项运动应在保护健康、道德、文化和体育教育以及促进国际谅解与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需要鼓励和协调国际合作,以消除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

担心的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公平竞争原则、消除作弊和体育的未来

注意兴奋剂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体育运动宪章》和《奥林匹克宪章》所体现的道德原则和教育价值观面临风险

回顾欧洲委员会框架内通过的《反兴奋剂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公法工具,是国家反兴奋素政策和政府间合作的起源

回顾教科文组织在莫斯科(1988年)、埃斯特角(1999年)和雅典(2004年)举办的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体育部长和高级官员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兴奋剂的建议,以及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2003年)通过的第32 C/9号决议, 

铭记在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体育运动兴奋剂会议上通过的《世界反兴衰守则》,以及《哥本哈根体育运动反兴奋素宣言》

也要注意精英运动员对年轻人的影响

意识到持续开展和促进研究的必要性,目的是改进兴奋剂的检测和更好地了解影响使用的因素,以便使预防策略最有效

也意识到对运动员、运动员支持人员和整个社区进行持续教育,防止使用兴奋剂的重要性

注意需要建设缔约国实施反兴奋剂方案的能力

意识到公共当局和负责体育运动的组织负有预防和打击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补充责任,特别是在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确保体育赛事的适当进行,并保护参加体育赛事者的健康

认识这些当局和组织必须为此目的共同努力,确保所有适当级别的最高程度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已确定进一步加强合作行动,消除运动中的兴奋剂

认识消除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逐步协调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标准和做法以及国家和全球合作

收养本公约于2005年10月19日生效

一、范围

第1条——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目的是在教科文组织体育和运动领域活动战略和方案的框架内,促进预防和打击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以期消除兴奋剂。 

第2条–定义

这些定义应在《世界反倾销法》的背景下理解。然而,如果发生冲突,将以《公约》的规定为准。 

就本公约而言:

1.“经认可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是指经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2.“反兴奋剂组织”是指负责制定规则以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控制过程的任何部分的实体。例如,这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会委员会、在其赛事中进行测试的其他主要赛事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素组织。 

3.体育运动中的“违反反意见规则”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a) 运动员身体样本中存在违禁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 
(b) 使用或试图使用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 
(c) 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适用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通知后提交样品采集,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样品采集; 
(d) 违反有关运动员可参加赛外测试的适用要求,包括未能提供所需的行踪信息和根据合理规则宣布的缺席测试; 
(e) 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的任何部分; 
(f) 拥有违禁物质或方法; 
(g) 贩运任何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 
(h) 向任何运动员服用或企图服用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或协助、鼓励、协助、教唆、包庇或涉及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或任何企图违反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共谋行为。 

4.“运动员”就兴奋剂管制而言,是指参加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定义并经缔约国接受的国际或国家一级体育运动的任何人,以及参加缔约国接受水平较低的体育运动或事件的任何其他人。就教育和训练计划而言,“运动员”是指在体育组织授权下参加体育运动的任何人。 

5.“运动员支持人员”是指与参加或准备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一起工作或治疗的任何教练、教练员、经理、代理人、团队工作人员、官方人员、医务人员或辅助医务人员。 

6.“守则”是指世界反意见机构于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通过的《世界反意见守则》,该守则作为本公约附件1附于本公约之后。 

7.“比赛”是指单项比赛、比赛、比赛或单项体育比赛。 

8.“兴奋剂控制”是指包括测试分发规划、样品收集和处理、实验室分析、结果管理、听证会和上诉在内的过程。 

9.“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指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 

10.“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小组”是指在国际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授权下运作的兴奋素控制小组。 

11.“赛内”测试是指为了区分赛内测试和赛外测试,除非国际联合会或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另有规定,否则选择运动员进行与特定比赛相关的测试。 

12.“国际实验室标准”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2所附的标准。 

13.“国际测试标准”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3所附的标准。 

14.“无提前通知”是指在未向运动员发出事先警告的情况下进行的兴奋剂控制,并且运动员从发出通知的那一刻起通过提供样品的方式得到持续陪同。 

15.“奥林匹克运动”是指所有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并承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权威的人,即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运会组委会、运动员、,裁判员、协会和俱乐部,以及国际奥委会认可的所有组织和机构。 

16.“非竞赛”兴奋剂管制是指任何非竞赛中进行的兴奋剂控制。 

17.“禁止清单”是指本公约附件一所列清单,其中列明了禁止物质和禁止方法。 

18.“禁止方法”是指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禁止清单中所述的任何方法。 

19.“违禁物质”是指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禁止清单》中所述的任何物质。 

20.“体育组织”是指作为一项或多项体育赛事的管理机构的任何组织。 

21.“给予治疗性使用豁免的标准”是指本公约附件二所列的标准。 

22.“测试”是指兴奋剂控制过程中涉及测试分配规划、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运输到实验室的部分。 

23.“治疗用途豁免”是指根据《给予治疗用途豁免标准》授予的豁免。 

24.“使用”是指以任何方式使用、摄入、注射或食用任何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 

25.“世界反意见机构”(WADA)指1999年11月10日根据瑞士法律成立的基金会

第3条——实现公约宗旨的手段

为了实现《公约》的宗旨,缔约国承诺:
(a) 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符合《守则》原则的适当措施; 
(b) 鼓励一切形式的国际合作,以保护运动员和体育道德,并分享研究成果; 
(c) 促进缔约国和主要组织之间在打击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 

第4条——公约与法典的关系

1.为了协调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打击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工作,缔约国承诺遵守《守则》的原则,作为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措施的基础。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缔约国采取补充《守则》的其他措施。 

2.本守则及附录2和附录3的最新版本仅供参考,并非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附录本身并不为缔约国规定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义务。 

3.附件是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5条——实现公约目标的措施

在遵守本公约所载义务的过程中,每一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立法、法规、政策或行政惯例。

第6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本公约不得改变缔约国因先前缔结的符合本公约目的和宗旨的其他协定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享有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二、。国家一级的反意见活动

第7条——国内协调

缔约国应确保适用本公约,特别是通过国内协调。为了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可以依靠反兴奋剂组织以及体育主管部门和组织。 

第8条——限制在体育运动中获得和使用违禁物质和方法

1.缔约国应酌情采取措施,限制违禁物质和方法的供应,以限制运动员在运动中使用这些物质和方法,除非这种使用是基于治疗用途豁免。这些措施包括打击向运动员贩运的措施,以及为此目的采取的控制生产、流动、进口、分销和销售的措施。 

2.缔约国应采取或酌情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实体采取措施,防止和限制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和拥有违禁物质和方法,除非这种使用是基于治疗用途豁免。 

3.根据本公约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会妨碍为合法目的提供体育运动中禁止或管制的物质和方法。 

第9条——针对运动员支持人员的措施

缔约国应自行采取措施或鼓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采取措施,包括制裁或处罚,针对违反反兴奋素规则或其他与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有关的犯罪的运动员支持人员。 

第10条-营养补充剂

缔约国应酌情鼓励营养补充剂的生产商和分销商在营养补充品的营销和分销方面确立最佳做法,包括关于其分析成分和质量保证的信息。 

第11条——财务措施

缔约国应酌情:
(a) 在各自预算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所有体育项目的国家检测计划,或通过直接补贴或赠款,协助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资助兴奋剂控制,或在确定授予这些组织的总补贴或赠款时,确认此类控制的成本; 
(b) 采取措施,在禁赛期间,不向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被停赛的运动员或运动员支持人员提供与体育相关的财政支持; 
(c) 拒绝任何不符合《守则》或根据《守则》通过的适用反兴奋剂规则的体育组织或反兴奋素组织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或其他与体育相关的支持。 

第12条——促进兴奋剂管制的措施

缔约国应酌情:
(a) 鼓励和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以符合《守则》的方式实施兴奋剂控制,包括不提前通知、赛外和赛内测试; 
(b) 鼓励并促进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谈判协议,允许其成员接受其他国家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小组的检测; 
(c) 承诺协助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进入经认可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进行兴奋剂控制分析。 

三、 国际合作

第13条——反兴奋剂组织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缔约国应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反兴奋剂组织、公共当局和体育组织与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合作,以便在国际一级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第14条——支持世界反意见机构的使命

缔约国承诺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上打击兴奋剂的重要使命。 

第15条——世界反意见机构的平等资助

缔约国支持公共当局和奥林匹克运动为世界反意见机构核准的年度核心预算提供同等资金的原则。 

第16条——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缔约国认识到,只有在不事先通知就可以对运动员进行检测,并能及时将样品运至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打击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因此,缔约国应酌情并按照国内法和程序:
(a) 促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按照《守则》运作的反兴奋素组织根据相关东道国的规定,在其领土或其他地方对其运动员进行赛内或赛外兴奋剂管制; 
(b) 在开展兴奋剂管制活动时,促进经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小组及时跨境流动; 
(c) 合作加快样品的及时运输或跨境运输,以维护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d) 协助国际协调各反兴奋剂组织的兴奋剂控制,并为此与世界反兴奋素机构合作; 
(e) 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兴奋剂管制实验室与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实验室之间的合作。特别是,拥有经认可的兴奋剂管制实验室的缔约国应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协助其他缔约国,使它们能够获得建立自己实验室所需的经验、技能和技术,如果它们愿意这样做的话; 
(f) 鼓励和支持指定的反兴奋剂组织之间按照《守则》作出相互测试安排; 
(g) 相互承认任何反兴奋剂组织的兴奋剂控制程序和检测结果管理,包括对其进行的体育制裁,这些程序和管理符合《反兴奋素法》。 

第17条——自愿基金

1.特此设立“消除运动中兴奋剂基金”,以下简称“自愿基金”。自愿基金应由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设立的信托基金组成。缔约国和其他行动者的所有捐款均应为自愿捐款。 

2.自愿基金的资源应包括:
(a) 缔约国的捐款; 
(b) 可能由以下人员提供的捐款、礼物或遗赠:
(i) 其他国家; 
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方案,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iii)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 
(c) 自愿基金资源的任何到期利息; 
(d) 通过募捐筹集的资金以及为自愿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收入; 
(e) 自愿基金条例授权的任何其他资源,由缔约方大会拟定。 

3.缔约国对自愿基金的捐款不应被视为取代缔约国支付其在世界反意见机构年度预算中所占份额的承诺。 

第18条——自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自愿基金的资源应由缔约方大会拨出,用于资助其核准的活动,特别是协助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并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目标,制定和实施反兴奋素方案,并可用于支付本公约的运作费用。对自愿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加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 教育和培训

第19条——一般教育和培训原则

1.缔约国应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定或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方案。对于一般体育界而言,这些计划应旨在提供以下方面的最新准确信息:
(a) 兴奋剂对体育道德价值的危害; 
(b) 兴奋剂对健康的影响。 

2.对于运动员和运动员支持人员,尤其是在其初始培训中,除上述内容外,教育和培训计划还应旨在提供以下方面的最新准确信息:
(a) 兴奋剂控制程序; 
(b) 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包括有关《守则》以及相关体育和反兴奋素组织的反兴奋主义政策的信息。此类信息应包括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后果; 
(c) 禁用物质和方法清单以及治疗用途豁免; 
(d) 营养补充剂。 

第20条——专业行为准则

缔约国应鼓励相关的主管专业协会和机构制定和实施与反兴奋剂运动有关的符合《守则》的适当行为守则、良好做法和道德规范。 

第21条——运动员和运动员支持人员的参与

缔约国应促进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运动员和运动员支助人员积极参与体育和其他有关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所有方面,并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也这样做。 

第22条——体育组织和正在进行的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

缔约国应鼓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就第十九条确定的主题对所有运动员和运动员支助人员实施持续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第23条——教育和培训合作

缔约国应相互合作并酌情与有关组织合作,分享有关有效反兴奋剂方案的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 

五、研究

第24条——促进反兴奋剂研究

缔约国承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体育和其他相关组织合作,鼓励和促进反兴奋剂研究:
(a) 预防、检测方法、行为和社会方面以及兴奋剂的健康后果; 
(b) 以科学为基础设计尊重人的完整性的生理和心理训练方案的方式和方法; 
(c) 使用科学发展产生的所有新兴物质和方法。 

第25条——反兴奋剂研究的性质

在按照第24条的规定促进反兴奋剂研究时,缔约国应确保这种研究将:
(a) 遵守国际公认的道德规范; 
(b) 避免对运动员使用违禁物质和方法; 
(c) 只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才能防止反兴奋剂研究结果被滥用和用于兴奋剂。 

第26条–分享反兴奋剂研究结果

在遵守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酌情与其他缔约国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分享现有反兴奋素研究的结果。 

第27条——体育科学研究

缔约国应鼓励:
(a) 科学和医学界成员根据《守则》的原则开展体育科学研究; 
(b) 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支持人员执行符合《守则》原则的体育科学研究。 

六、 《公约》的监测

第28条——缔约方会议

1.特此设立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本公约的主权机构。 

2.缔约方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果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的请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3.每一缔约国在缔约方会议上应有一票表决权。 

4.缔约方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29条——缔约方大会的咨询组织和观察员

应邀请世界反意见机构作为缔约方大会的咨询组织。应邀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会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CIGEPS)作为观察员。缔约方大会可决定邀请其他相关组织作为观察员。 

第30条——缔约方大会的职能

1.除本公约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能外,缔约方会议的职能应为:
(a) 促进本公约的宗旨; 
(b) 讨论与世界反意见机构的关系,研究该机构年度核心预算的筹资机制。可邀请非缔约方国家参加讨论; 
(c) 根据第18条通过自愿基金资源使用计划; 
(d) 审查缔约国根据第31条提交的报告; 
(e) 根据第31条,针对反兴奋剂系统的发展,不断审查对本公约遵守情况的监测。任何超出第31条范围的监测机制或措施均应通过根据第17条设立的自愿基金提供资金; 
(f) 审查本公约修正案草案以供通过; 
(g) 根据《公约》第34条,审查世界反意见机构通过的对禁止名单和给予治疗用途豁免标准的修改,以供批准; 
(h) 在本公约框架内确定并实施缔约国与世界反意见机构之间的合作; 
(i) 要求世界反意见机构向其每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守则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供审查。 

2.缔约方大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可与其他政府间机构合作。 

第31条——提交缔约方大会的国家报告

缔约国应每两年通过秘书处,以教科文组织的一种正式语文,向缔约方会议转交关于其为遵守本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32条——缔约方大会秘书处

1.缔约方大会秘书处应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供。 

2.应缔约方大会的要求,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按照缔约方大会商定的条件,尽可能充分利用世界反意见机构的服务。 

3.与《公约》有关的运作费用将由教科文组织经常预算在适当水平的现有资源、根据第17条设立的自愿基金或每两年确定的两者的适当组合内提供资金。由经常预算为秘书处提供的资金应在严格最低限度的基础上进行,有一项谅解是,还应提供自愿资金支持《公约》。 

4.秘书处应编制缔约方大会的文件及其会议议程草案,并应确保执行其决定。 

第33条——修订

1.各缔约国均可以书面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总干事应将此类函件分发给所有缔约国。如果自来文分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表示同意,总干事应向缔约方大会下届会议提出这些建议。 

2.修正案应由缔约方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3.本公约修正案一经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对于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缔约国,本公约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款所述文书三个月后生效。此后,对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案的每个缔约国,该修正案应在该缔约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5.在符合本条第4款的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果没有表示不同的意图,应被视为:
(a) 经修正的本公约缔约方; 
(b) 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相关的未修正公约缔约国。 

第34条——《公约》附件的具体修正程序

1.如果世界反意见机构修改了《禁止清单》或《给予治疗性使用豁免标准》,它可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这些修改。总干事应迅速将对本公约有关附件的拟议修正案所作的修改通知所有缔约国。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缔约方大会在其一届会议上或通过书面协商予以批准。 

2.自总干事发出通知之日起45天内,缔约国有权以书面形式,在书面协商的情况下,向总干事或在缔约方大会届会上表达对拟议修正案的反对意见。除非三分之二的缔约国表示反对,否则拟议修正案应视为已获缔约方大会核准。 

3.总干事应将缔约方大会批准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除先前通知总干事不接受这些修正的任何缔约国外,这些修正应在该通知发出后45天生效。 

4.缔约国在通知总干事它不接受根据上述各段批准的修正案后,仍受未经修正的附件的约束。 

七、。最后条款

第35条——联邦或非统一宪法制度

下列规定应适用于实行联邦或非统一宪法制度的缔约国:
(a) 对于本公约的规定,其实施受联邦或中央立法机关的法律管辖,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 关于本公约的条款,其执行受个别组成州、县、省或州的管辖,这些州、县或州没有联邦宪法制度规定的采取立法措施的义务,联邦政府应将上述规定告知这些州、县、省或州的主管当局,并提出采纳这些规定的建议。 

第36条——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约须经教科文组织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37条——生效

1.本公约应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2.对于随后表示同意接受其约束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38条——公约的领土延伸

1.任何国家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指明其负责其国际关系并适用本公约的一个或多个领土。 

2.任何缔约国均可在以后任何日期向教科文组织发表声明,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声明中指明的任何其他领土。对于此种领土,公约应在保存人收到此种声明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3.根据前两段作出的任何声明,可就声明中指明的任何领土向教科文组织发出通知撤回。此种撤回应自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39条——退出

任何缔约国均可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退出应在收到退出文书后六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在撤回生效之日之前,这绝不影响有关缔约国的财政义务。 

第40条-保存人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是本公约及其修正案的保存人。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保存人,应向本公约缔约国以及本组织其他成员国通报:
(a) 交存任何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 
(b) 本公约根据第37条生效的日期; 
(c) 根据第31条规定编制的任何报告; 
(d) 根据第33条和第34条通过的对《公约》或附件的任何修正以及修正生效的日期; 
(e) 根据第38条规定作出的任何声明或通知; 
(f) 根据第39条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以及退出生效的日期; 
(g) 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通知或通信。 

第41条——注册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本公约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42条——权威文本

1.本公约及其附件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起草,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权威性。 

2.本公约的附录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供。 

第43条——保留

不得允许任何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的保留。 

 

附件I-禁止名单——国际标准

附件II-给予治疗用途豁免的标准

附录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附录2-国际实验室标准

附录3-国际测试标准

 

声明和保留

阿根廷

批准书载有以下声明:

“阿根廷共和国拒绝将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19日在巴黎通过的《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福克兰群岛,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于2006年4月25日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出了通知申明其对福克兰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的主权权利,这些岛屿是其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非法占领,是两国之间主权争端的标的,这已经得到了几个国际组织的认可。 

在这方面,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065(XX)、3160(XXVIII)、31/49、37/9、38/12、39/6、40/21、41/40、42/19和43/25号决议,它在该决议中承认福克兰群岛问题存在主权争端,并敦促阿根廷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开始谈判,以期尽快找到和平持久解决主权争端的办法。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一再发出类似呼吁,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6月15日通过的决议中。同样,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2006年6月6日通过了一项关于这一主题的新决议。”

[原件:西班牙语]

丹麦

批准书载有以下声明:

“除非日后作出决定,否则《公约》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

[原件:法文]

新西兰

接受书包含以下声明:

“并宣布,根据托克劳的宪法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自决法案发展托克劳自治,除非并直到一项宣言o新西兰政府在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基础上向保存人提交了该文件;

[原件:英文]

美利坚合众国

批准书载有以下声明: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在2008年7月21日的决议中,三分之二的与会参议员表示同意,并在遵守以下谅解的前提下,对批准《公约》提出了建议和同意:

美利坚合众国的理解是,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没有义务要求美国向世界反意见机构提供资金。 

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受以下声明的约束:

根据第2(4)条,其中定义了“运动员”为了兴奋剂管制的目的,将其定义为“参加由每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定义并经缔约国接受的国际或国家一级运动的任何人,以及参加缔约国接受水平较低的运动或事件的任何其他人”,美利坚合众国声明,出于兴奋剂管制的目的,“运动员”是指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定受《世界反兴奋素法》约束或已接受该法的任何运动员。"

[原件:英文]

监测

缔约方大会负责监测的公约

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