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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前导码

代理:

美国商业专利商标局。

行动:

考试指导。

总结: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正在发布补充指南,供USPTO人员在确定包括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在内的设计主张是否直接针对法定主题时使用。本指南反映了USPTO的现行实践。

日期:

本补充指南自2023年11月17日起适用。

地址:

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必须通过联邦电子规则门户网站提交意见,网址为网址:www.regulations.gov.要通过门户提交评论,请在主页上输入摘要编号PTO–P–2023–0047,然后单击“搜索”。该网站将提供一个搜索结果页面,列出与该摘要相关的所有文档。查找此文档的参考,单击“注释”图标,填写所需字段,然后输入或附加注释。电子评论的附件将以Adobe®可移植文档格式(PDF)或Microsoft Word®格式接受。由于评论将提供给公众检查,因此不应在评论中包含提交人不想公开的信息,例如地址或电话号码。

访问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了解有关通过门户提供评论的其他说明。如果由于无法访问计算机和/或互联网而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评论,请使用以下联系信息联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获取特殊说明。

开始进一步信息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专利法律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埃林·哈里曼,571–272–7727;或专利法律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Carolyn Kosowski,电话571–272–7688。

结束进一步信息 结束前言 开始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编制了补充指南,供美国专利商标署人员在确定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包括计算机生成的专利申请时使用起始打印页80278电子图像本身或显示面板上显示的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例如。,计算机屏幕、显示器、计算机显示系统、手机屏幕、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护目镜)或其一部分满足《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本指南补充了《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1504.01(a)节第(I)小节(第9版,2023年2月7日修订版)中提供的指南。

本指南不构成实质性规则制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作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管理的一个问题而制定的,并不是为了创造任何一方对美国专利商标署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拒绝将继续以实体法为基础,这些拒绝是可以上诉的。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员未遵守该指南的行为既不可上诉,也不可上诉。

本指南并非旨在宣布任何新的USPTO实践或程序,而是为了与当前USPTO政策保持一致。但是,如果USPTO的任何早期指导,包括当前MPEP的任何部分,与本通知中规定的指导不一致,USPTO人员应遵循本指导。该指南将在适当的时候纳入MPEP。

一、背景

2020年12月2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一份请求公众提供信息的请求,要求公众提供“是否应修订其对美国法典中制造条款要求的解释,以保护包含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数字设计”。见制造要求条款,《联邦公报》第85卷第83063页。公众意见摘要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网址为网址:www.uspto.gov/站点/默认/文件/文件/USPTO-制造文章2022.pdf.

USPTO感谢公众提供的反馈。MPEP第1504.01(a)(I)节提供了计算机生成图标(也称为“计算机图标”)的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这些图标也在与图形用户界面(GUI)相关的设计专利应用审查期间使用。针对收到的反馈,USPTO确定公众将受益于对MPEP第1504.01(a)(I)节的进一步澄清。这些澄清也将推进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和维护强大可靠专利的使命。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确定,公众将从MPEP第1504.01(a)(I)节中的指南中受益,该指南不允许仅对屏幕上的图像进行设计专利保护。因此,USPTO发布此通知是为了补充MPEP第1504.01(a)(I)节中的指南。本补充指南并未改变当前指南,但提供了重要的澄清。USPTO欢迎公众对本补充指南的反馈。有关提交反馈的说明,请参阅地址本通知第节。

本补充指南将提高人们对如何就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相关主题申请保护的认识,如适用,包括寻求此类保护时使用的适当索赔语言和标题。出版这些指南还将促进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员在设计专利申请和复审程序中对制造物品要求的一致性分析,以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单方面上诉和专利发布后程序中对制品要求的一致分析。因此,本通知支持USPTO促进高效、有效和公平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使命。

二、。符合制造条款要求的一般原则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规定“胡佛发明任何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用于制造物品可为此获得专利”(重点补充)。“制造物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一词载于《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已被解释为至少包括三种设计:(1)应用于或体现在制造物品中的装饰品、印记、印刷品或图片的设计(表面标记);(2) 制造物品的形状或配置设计;(3)前两类的组合。请参见关于Schnell,46 F.2d 203,8 USPQ 19(CCPA 1931);单方面Donaldson,26 USPQ2d 1250(Bd.Pat.App.&Int.1992)。另请参阅MPEP第1504.01节。

如MPEP第1502节所述,“设计与所应用的物品是不可分割的,不能仅仅作为表面装饰方案而存在。”参见Curver卢森堡,SARL(v)。Home Expressions公司。,938 F.3d 1334、1340、2019 USQ2d 341902(联邦巡回法院,2019年)(指出“长期存在的先例、未受质疑的法规和机构实践都一致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外观设计专利仅授予应用于制造品的外观设计,而不授予外观设计本身”). 此外,如MPEP第1504.01节所述,“独立图片不可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将法定设计主题与单纯的图片或装饰区分开来的因素,就其本身而言(即。,抽象设计),是设计在制造物品中的体现。符合35美国法典第171章根据判例法和USPTO惯例,设计必须显示为适用于制造物品或体现在制造物品中。”另请参见单方面罢工,26 USPQ2d 1259(Bd.Pat.App.&Int.1992)。

三、 MPEP第1504.0(a)节计算机生成图标的背景

1992年,专利和商标专员(当时该机构的负责人)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上诉和干预委员会扩大小组的副专员审查了关于Schnell,46 F.2d 203,8 USPQ 19(CCPA 1931)和关于扎恩,617 F.2d 261,204 USPQ 988(CCPA 1980),并确定“独立的图片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以及“将法定外观设计主题与单纯的图片或表面装饰区分开来的因素(即。,抽象设计)是设计在制品中的体现。”单方面罢工,26 USPQ2d,第1262页。将现行判例法应用于在计算机屏幕上呈现图片的新技术,扩展的Board面板斯特里格兰解释道:“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并不认为仅仅说明计算机或其他显示设备(例如电视或电影屏幕)屏幕上显示的图片就足以将图片转换为制造品的设计。在我们看来,仅仅在屏幕上显示图片与在一张纸上显示图片没有太大区别。只有显示介质不同。”斯特里格兰,26 USPQ2d,第1263页。小组还注意到,上诉人“提供了声明证据,证明图标是编程计算机操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t]这些声明表明,预期的设计不仅是一幅显示的图片,而且是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或缺的活动组件。”身份证件。因此,扩展的Board面板解释说,这样的图标“如果起始打印页80279根据以下规定,适当陈述和声称将构成法定标的《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身份证件。

根据机构的决定单方面罢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听证会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关于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听证会和征求意见,《联邦公报》第58卷第66347页(1993年12月20日)。除其他问题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单方面罢工,具体询问“规范中说明显示的图像如何是`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或缺的活动组件'的描述是否在法定和非国家设计主题之间提供了可行的界线。”身份证件。第66352页。该通知明确指出,单独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图像被视为单纯的图像,不符合计算机图标的资格,该机构已将其定义为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整体和活动组件。同上。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美国专利商标局与公众进行了一个过程,导致了MPEP第1504.01(a)节第(I)小节中目前的检查指南,其中美国专利商标署认为计算机图标(而不仅仅是计算机生成的图像)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因为在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的操作中,它们是集成的和主动的组件。这些指南也被用于审查与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设计专利申请,其中图形用户界面被USPTO视为显示设计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完整和有效组件。因此,如果正确呈现和要求,带有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面板作为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一个整体和主动组件,显示设计构成了以下法定主题《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

四、 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

鉴于上述情况,仅显示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而不是计算机图标或GUI(即。,显示面板上显示的非计算机操作中的完整和有效组件)不构成《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然而,USPTO认为显示在显示面板或其一部分上的计算机图标或GUI不仅仅是屏幕上的图片显示,因为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是操作中不可或缺的活动组件-即。,包含在和/或应用于显示计算机图标或GUI的编程计算机中。因此,计算机图标或GUI符合以下条件《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如果正确出示和申领(例如。,图纸充分披露了制造物品中体现的设计)。

办公室人员在评估包含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的设计索赔是否符合产品制造要求时,必须考虑完整披露。更具体地说,USPTO人员必须阅读披露,以确定所声称的设计以及设计是否体现在制造物品中。USPTO人员必须:

a.审查标题和索赔语言,以确定标题和索赔是否充分描述了以下制造物品的设计《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USPTO人员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所述的反对意见和拒绝意见。

1.显示在显示面板上的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不是计算机图标或GUI(即。,那个不是计算机操作中的一个完整且活跃的组件)仅仅是电子显示的图片的说明。因此,对图像本身、对带有图像的显示面板(或其一部分)或对显示面板上显示的图像的索赔将不满足产品要求,并且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不符合制造条款要求。

2.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计算机图标或图形用户界面是二维图像,单独存在是表面装饰(即。,装饰品、印记、印刷品或图片)。参见MPEP第1504.01(a)(I)节。因此,标题和声明不应仅针对计算机图标或GUI,而必须针对制造物品,例如“带有计算机图标的显示面板”

3.当设计要求是针对具有计算机生成图像的显示面板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标题中的术语“图标”或“GUI”,该要求表明显示面板上的图像不仅是显示的图像,而且是显示图像的编程计算机操作中不可或缺的活动组件。请参见单方面罢工,26 USPQ2d,第1263页。因此,针对带有图标或GUI的显示屏的索赔和标题充分描述了以下制造物品的设计35美国法典第171章(请注意,尽管图标或GUI的基本制造物品具有功能属性,但图标或GUI本身的设计并不具有功能性,因此本小节与功能主义并不矛盾,也不矛盾,功能主义要求设计专利保护仅延伸至制造物品的“装饰性设计”。请参见《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a)节; MPEP第1504.01(c)节第(I)小节)。

4.以下是索赔语言和标题的示例请勿充分描述以下制造物品的设计《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带有虚拟图像的显示屏”、“用于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虚拟图像”、“计算机图标”和“用于计算机屏幕的图标”。此示例列表并不详尽。这些类型的索赔和所有权应根据37 CFR 1.153(a)未能指定特定的制造物品,应保留异议,直到标题和索赔语言得到适当修改。参见MPEP第707.07(e)节。注意,必须确定是否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是合适的(例如。,应用程序无法支持图标或GUI)。见上文第(i)段;另请参见下文第(b)节和示例3。

5.以下是索赔语言和标题的示例执行充分描述以下制造物品的设计《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带图标的计算机屏幕”、“带GUI的显示面板”、“带有图标的显示屏幕或其中的一部分”、“具有图标的计算机屏的一部分)、“带有符号的显示面板的一部分“和”带有图标的监视器的一部分。此示例列表并不详尽。

b.查看图纸,确定显示面板或其一部分是否以足够的视图显示,以充分披露文章中所体现的设计。参见专利实践和程序的变更,62传真:53132,53164(1997年10月10日)。USPTO人员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所述拒绝。

1.如果图纸没有描述显示面板或其部分中包含的计算机图标或GUI起始打印页80280无论是实线还是虚线,USPTO人员必须根据35美国法典第171章不符合制造条款要求。参见MPEP第1504(a)节第(I)(B)小节。

i.如果整个披露没有建议或描述声称的主题为计算机图标或显示面板中包含的GUI或其一部分,USPTO人员必须指出:

A.索赔有致命缺陷《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

B.通常会对书面说明、图纸和/或索赔进行修改,试图克服非最终拒绝;然而,任何新事项都将被要求从书面说明、图纸和/或索赔中取消。如果添加了新事项,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a)节.

ii、。如果公开内容整体上建议或描述声称的主题为计算机图标或显示面板中包含的GUI或其一部分,USPTO人员必须指出,可以修改图纸以克服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USPTO人员还必须提出修改意见,使索赔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

五、示例

示例1

标题:带图标的电脑显示屏

描述:该图是带有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屏的前视图,显示了新的设计。显示计算机显示屏一部分的虚线不构成声称的设计的一部分。

索赔:图示和描述的带有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屏的装饰设计

如前所述,本例中所述的设计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因为:

(1) USPTO认为计算机图标或显示面板上的GUI是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一个完整且活跃的组件,显示的是设计,而不是显示的图片;

(2) 该应用程序完全公开了产品中所体现的设计,因为图纸用虚线描述了计算机屏幕中所体现出的设计。

此外,所有权和权利要求符合37 CFR 1.153(a)因为标题和权利要求充分指定了特定的制造品(即。,电脑显示屏)。

示例2

标题:动画图标

描述:图1是一个前视图,显示了一个动画图标序列中的第一个图像,该图标显示了一种新的设计。图2是其第二个图像。合成图像的外观在图1-2所示的图像之间依次过渡。一个图像转换到另一个图像的过程或周期不构成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显示计算机显示屏一部分的虚线不构成声称的设计的一部分。

索赔:动画图标的装饰设计,如图所示。

如前所述,应根据37 CFR 1.153(a)未能指定特定制造物品。然而,如前所述,本例中所述的设计确实符合35美国法典第171章因为:

(1) USPTO认为计算机图标或显示面板上的GUI是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一个完整且活跃的组件,显示的是设计,而不是显示的图片;

(2) 该申请充分披露了产品中所体现的设计,因为该图纸以虚线和描述描述了计算机显示屏中体现的设计(即。,虚线语句)描述了计算机显示屏的一部分。

为了解决对标题和权利要求的反对意见,申请可以修改如下:

标题:带有动画图标的电脑显示屏

索赔:具有动画图标的电脑显示屏的装饰设计,如图所示。

在标题和权利要求得到适当修改之前,应保留反对意见。

示例3

标题:虚拟纸堆

描述:该图是一个计算机显示屏的前视图,其中有一个显示新设计的虚拟纸堆。显示计算机显示屏一部分的虚线不构成声称的设计的一部分。

索赔:如图所示和所述的虚拟纸堆的装饰设计。

如前所述,本例中声称的设计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图像只是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的图片起始打印页80281屏幕。由于原始披露没有为修改索赔提供支持,使其包含计算机图标,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并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如MPEP第1504.01(a)节第(I)(B)小节所述。此外,应根据37 CFR 1.153(a)未能指定特定制造物品。

示例4

标题:移动设备屏幕上使用的纸叠图标。

描述:该图是显示新设计的纸堆图标的前视图。

索赔:移动设备屏幕上使用的纸堆图标的装饰设计,如图所示

如前所述,本例中声称的设计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因为图纸上没有描述制造物品(例如。,显示面板)。因此,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如MPEP第1504.01(a)节第(I)(B)小节所述。此外,应根据37 CFR 1.153(a)未能指定特定制造物品。具体而言,“用于移动设备屏幕”的语言并不能充分指定特定的制造品。然而,由于原始公开提供了对移动设备屏幕的支持,该应用程序可以修改如下:

标题:移动设备屏幕,带有供移动设备使用的纸叠图标。

索赔:如图所示和所述,在移动设备上使用的带有纸堆图标的移动设备屏幕的装饰性设计。

描述:该图是带有虚拟纸堆的移动设备的前视图偶像展示新设计。显示移动设备屏幕的一部分的虚线不构成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

请注意,以实线或虚线显示移动设备屏幕部分的替换图不得引入新内容。所示替换数字代表了申请人的最佳实践,因为它是最有可能得到原始披露支持的修订。

替换图:

示例5

标题:计算机显示屏图标

描述:该图是带有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屏的前视图,显示了新的设计。显示计算机显示屏一部分的虚线不构成声称的设计的一部分。

索赔:计算机显示屏图标的装饰设计,如图所示

如前所述,应根据37 CFR 1.153(a)未能指定特定制造物品。特别是,“用于计算机显示屏”的语言并没有充分指定特定的制造品。

然而,如前所述,本例中所述的设计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因为:

(1) USPTO认为计算机图标或显示面板上的GUI是编程计算机操作中的一个完整且活跃的组件,显示的是设计,而不是显示的图片;

(2) 该应用程序完全公开了产品中所体现的设计,因为描述和绘图用虚线和描述描述了计算机显示屏中所包含的设计(即。,虚线语句)描述了计算机显示屏的一部分。

为了解决对标题和权利要求的反对意见,申请可以修改如下:

标题:计算机图标带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屏

开始签名

凯瑟琳·凯利·维达尔,

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

结束签名 结束补充信息

[FR文件。2023–25473提交时间:11–16–23;上午8:45]

账单代码3510–1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