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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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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前言

代理:

美国商务部专利商标局。

行动:

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总结: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或Office)建议修改专利案件中的实践规则以及关于在USPTO面前代表他人的规则,以创建一个独立的设计专利执行人酒吧,允许的设计专利从业者仅在设计专利诉讼中执业。目前,只有一个专利栏适用于那些在办公室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包括公用事业、植物和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执业律师协会的潜在设立不会影响那些已经注册的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从事任何专利事务(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事务)的能力,也不会影响他们继续在美国专利局之前从事任何专利事务的能力。此外,这不会影响符合当前标准(包括资格和通过当前注册考试)的注册申请人在办公室处理任何专利事务(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事务)的能力。扩大专利律师协会的准入标准将鼓励更广泛的参与,并跟上不断发展的技术和相关教学,使人们有资格在USPTO之前执业。

日期:

必须在2023年8月14日或之前收到书面意见。

地址:

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必须通过联邦电子规则门户网站提交意见,网址为网址:www.regulations.gov.要通过门户提交评论,应在主页上输入案卷编号PTO-C-2023-0010,然后单击“搜索”。网站将提供搜索结果,列出与该案卷相关的所有文件。评论员可以找到对此建议规则的引用,然后单击“评论”图标,填写所需字段,然后输入或附加他们的评论。接受Adobe®可移植文档格式(PDF)或Microsoft Word®格式的电子评论附件。由于评论将供公众检查,提交人不想公开的信息,如地址或电话号码,不应包含在评论中。

访问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了解有关通过门户提供评论的其他说明。如果由于无法访问计算机和/或互联网,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或访问评论,请使用以下联系信息联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获取特殊说明。

开始进一步信息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招生与纪律副总顾问兼招生与纪律办公室(OED)主任Will Covey,电话:571-272-4097;专利法律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Erin Harriman,电话571-272-7701;以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代理副首席行政专利法官Scott C.Moore,第571-272-9797页。

结束进一步信息 结束前言 开始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有法定权力要求专利从业者证明其具备“必要的资格,在向专利局提交或处理其申请或其他业务时,为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建议和协助”《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D)节法院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对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从业者的伤害负有主要责任。见宣业昌(v)。卡波什,《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二辑第890卷第110、116-17页(2012年华盛顿特区)(“第35条赋予[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而非法院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诉讼不受不合格从业者影响的责任。”)(引用普雷米斯勒(v)。雷曼兄弟,71 F.3d 387,389(美联储巡回法庭,1995年),aff'd subnom。,宣业昌(v)。雷亚尔,《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530卷第958页(联邦巡回法庭,2013年)。

根据这一授权和责任,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由牛津英语词典管理的条例,规定在开始打印第31210页USPTO要求从业人员证明其具备“为申请人提供有价值服务所必需的法律、科学和技术资格”37 CFR 11.7(a)(2)(ii)办公室通过进行注册考试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资格,注册申请人必须通过注册考试才能获准执业。请参见37 CFR 11.7(b)(ii)要参加注册考试,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具有特定的科学和技术资格。USPTO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GRB)受理专利案件注册实践审查的一般要求公告中规定了确定拥有这些科学和技术资格的指南,网址为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OED_GRB.pdf.GRB还包含“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的实践注册申请”

办事处执业标准的部分依据是并将继续是确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科学技术资格和法律知识的类型。这有助于确保只有理解适用规则和法规并具备以完整、清晰的方式描述发明所需背景的合格从业者才被允许实践。

目前,只有一个专利栏适用于那些在办公室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包括公用事业、植物和设计专利。无论专利申请的类型是什么(即,无论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准入的相同科学和技术要求都适用。2022年10月1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的请求书,其中要求对设计专利执行人酒吧的潜在创建发表意见。请参见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的专利案件中的注册准入标准扩大到实践(第87页,第63044页). 2023年1月19日,USPTO延长了响应期。请参见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的专利案件中的注册准入标准扩大到实践(《联邦公报》第88卷第3394页). 2023年1月31日,评论期结束。该办公室收到了一些意见,既支持也反对设立一个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律师协会。

征求意见时要求:(1) 是否应设立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以及(2)如果是,申请人将如何被接纳为律师,以及适用什么标准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该办公室收到了21条回应请求的评论。其中13条评论支持创建一个设计专利从业者酒吧,而其中8条评论遭到反对。许多赞成该提案的意见指出,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将:(1)使设计专利执行者的标准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设计专利审查员的标准保持一致;(2) 提高设计专利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代表性;(3) 允许更多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实践外观设计专利法,并帮助更多代表性不足的发明人获得专利;(4) 使具有宝贵设计知识的个人能够协助设计专利的起诉;(5) 通过促进从业人员之间的竞争,降低获得设计专利的成本;(6) 通过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一致、高质量的专利;(7) 扩大可用服务提供商的范围,包括背景可能更适合专利申请人需求的从业人员;(8)通过允许设计从业者进入新市场提供专业服务,增加他们的经济机会。

该请求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方案来实施设计专利执行律师协会。其中包括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禁止申请人:(1)参加当前的注册考试,但有修改的科学和技术要求;(2) 成为美国律师(即。,任何国家最高法院律师协会的活跃成员);或(3)参加单独的设计律师考试,而不是当前的注册考试。

大多数赞成创建和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的人倾向于第一种选择,即外观设计专利执行者律师协会申请人将被要求参加当前的注册考试,但科学和技术要求将被修改。赞成这一选择的人指出,如果修改后的科学和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学位,那么设计专利的专利质量将提高,因为拥有设计学位的个人将能够更好地准备和起诉设计专利申请。此外,评论家指出,这种选择可能会增加潜在申请人的数量,从而产生有利的促进竞争的效果。最后,这一选择将反映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设计专利审查员的雇用做法,因为同样的程度将使设计专利审查的做法能够在专利局进行,并在专利局起诉。

因此,在利益相关者和评论人士的支持下,这项拟议的规则制定将实施第一种选择。根据这一选择,申请人应在认可的学院或大学获得以下任何领域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建筑、应用艺术、平面设计、美术/工作室艺术或美术教师教育,或相当于所列学位之一的学位。与上述设计学位相当的接受学位符合当前接受与GRB中A类所列学位相当的学位的做法。这些学位目前适用于申请办公室设计审查员职位的人员。为了确保设计专利从业者律师协会的申请人具备美国专利商标局规章制度的必要知识,美国专利商标署还将要求他们参加并通过当前的注册考试。申请人还需要接受并通过品德评估。该评估将与目前针对专利禁令申请人进行的评估相同,并在GRB中进行了描述。

如上所述,获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从业人员只能从事外观设计专利事务。过去、现在和未来被认可的专利从业人员,如果满足了A类至C类GRB中列举的科学和技术要求,则将被授权在所有专利事务中执业,包括公用事业、工厂和设计专利。

讨论建议的规则更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议修改§1.4(d)(1),增加一项要求,即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通过在其手写签名旁边放置“外观设计”一词来表明其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的身份。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4(d)(2)(ii),增加一项要求,即设计专利执行人通过在其S签名的最后一个正斜杠旁放置“设计”一词来表明其设计专利执行者身份。开始打印第31211页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32,以根据§11.6(d)的拟议修订更新“从业者”的定义。

指定与申请中提交的客户编号相关的从业者的授权委托书可能只包括有权在该申请中执业的从业商。例如,在公用事业或工厂专利申请中,可能不会适当地提交一份声称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列出了一名非专利设计专利从业人员的客户编号,因为该设计专利从业员无权在该申请中执业。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1,增加“设计专利从业者”的定义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1,以修订“从业者”定义下的第(1)款,参考§11.6。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改§11.1,以修改“注册或名册”的定义,将设计专利从业者包括在内。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5,以修订第(b)(1)款,删除不再进行的“公共使用”程序,并插入“衍生”程序;将(b)(2)段重新指定为(b)段(3);并插入一个新的(b)(2)段,该段将界定专利局在外观设计专利事务中的做法。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6,将第(d)款重新指定为第(e)款,并插入新的第(d。

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议修改§11.8(b),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从业人员在与其他注册从业人员相同的参数下提交宣誓或声明。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10(b),以限制美国专利商标署前雇员担任设计专利从业者,与对其他注册从业者的限制相称。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16(c),以澄清只有根据§11.6(a)或(b)注册的执业医生才能在美国专利商标署法学院诊所认证计划中担任专利学院诊所主管。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11.704,规定§11.6(a)项下的注册执业律师可以使用“专利”、“专利律师”、“注册专利律师”或实质上类似的名称;§11.6(b)项下非律师的注册从业者可以使用“专利”、“专利代理人”、“注册专利代理人”或实质上类似的名称;§11.6(d)项下的注册执业律师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代理人”的名称;以及§11.6(d)项下非律师的注册执业者(即。,代理人)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代理人”的名称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修订§41.106,将术语“注册专利执行人”替换为“注册执行人”。该修订仅旨在使本节的术语与第41部分其他地方使用的术语一致,并不旨在改变§41.106.的实质性范围。为免生疑问,美国专利商标局澄清,如果采用本建议规则中规定的修改,第41部分和第42部分中使用的术语“注册从业者”以及§42.57中使用的“美国专利商标组织专利从业者“将包括§11.1.

规则制定要求

A.监管灵活性法案:基于本规则制定中规定的原因,美国专利商标局普通法办公室监管和立法事务高级顾问,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辩护律师证明,本规则中提议的变更不会对大量小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请参见《美国法典》第5卷第605(b)节.

这项拟议规则将修改关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代表他人的规则,以设立一个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从业人员酒吧,在该酒吧中,被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从业人员将仅在外观设计专利程序中执业。目前,只有一个专利栏适用于在办公室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员,包括公用事业、工厂和设计专利领域的人员。潜在的设计专利执业者酒吧的设立不会影响那些已经注册的人在USPTO之前从事任何专利事务(包括设计专利事务)的能力。此外,这不会影响符合当前标准(包括资格和通过当前注册考试)的申请人在办公室处理任何专利事务的能力。

1980年《监管灵活性法案》(RFA)要求联邦机构在制定规则时考虑监管对小型实体的潜在影响。请参见《美国法典》第5卷第601-612节经1996年《小企业监管执法公平法案》修订,公法104-121(1996年3月29日)。“小型实体”一词由小型企业、在其领域不占主导地位的非营利组织以及人口不足50000的政府管辖区组成。RFA没有将“个人”定义为小型实体,出于RFA的目的,不考虑规则给个人带来的成本。此外,法院认为,RFA要求机构仅在规则直接监管小型实体时,才对小型实体的影响进行监管灵活性分析。因此,规则对小型实体的任何间接影响都不被视为RFA目的的成本。

这一规则制定将创建一个单独的设计专利执行人酒吧,只影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设计专利程序中申请承认的个人,不会直接影响任何小企业。此外,提议的变更不会增加USPTO从业者栏中申请人或成员当前存在的要求或成本以外的要求或费用。拟议的变更仅扩大了在USPTO面前代表某些事项的申请人。设计专利执业者律师协会的申请人应支付与希望在所有专利事务中执业的申请人相同的申请和审查费用,并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现有要求和程序(例如,所有申请人都需要相同的申请和证明文件)。因此,预计这些变化对那些在该办公室执业的人来说是最小的或没有额外的负担。

该办公室承认,设立一个设计专利从业者酒吧将允许更多的从业者在USPTO之前执业,尽管他们将仅限于设计专利诉讼。办公室认为这些是间接影响,不被视为RFA费用,但办公室欢迎任何可能进一步说明这一拟议规则影响的评论或数据。

基于上述原因,该规则制定不会对大量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

B。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规划和审查):本规则制定已被确定为不重要行政命令12866(1993年9月30日)。起始打印页31212

C、。13563号行政命令(改进监管和监管审查):办公室已遵守行政命令13563(2011年1月18日)。具体而言,该办公室在可行和适用的范围内:(1)作出合理的决定,即利益证明了规则的成本是合理的;(2) 调整规则,使社会负担最小,符合监管目标;(3) 选择最大化净收益的监管方法;(4) 规定的绩效目标;(5) 确定并评估可用的替代方案;(6) 让公众参与相关学科专家、私营部门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公众之间的公开信息和观点交流,并提供规则制定摘要的在线访问;(7) 试图促进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简化和统一,并确定旨在促进创新的目标;(8) 考虑减少负担、保持公众选择的灵活性和自由度的方法;(9)确保科技信息和过程的客观性。

D。13132号行政命令(联邦制):该规则制定不包含具有联邦制含义的政策,足以保证根据行政命令13132(1999年8月4日)。

E.公司。13175号行政命令(部落咨询):这种规则制定不会:(1)对一个或多个印第安部落产生实质性的直接影响;(2) 给印度部落政府带来大量的直接合规成本;或(3)优先执行部落法。因此,根据行政命令13175(2000年11月6日)。

F、。第13211号行政命令(能量效应):该规则制定不是一项重要的能源行动行政命令13211因为该规则制定不太可能对能源的供应、分配或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根据行政命令13211(2001年5月18日)。

G.公司。12988号行政命令(民事司法改革):该规则制定符合适用标准,以尽量减少诉讼,消除歧义,并减少负担,如行政命令12988(1996年2月5日)。

H。行政命令13045(保护儿童):该规则制定不涉及对健康或安全的环境风险,这可能会过度影响未成年儿童行政命令13045(1997年4月21日)。

一、。12630号行政命令(取得私有财产):该规则制定不会影响私有财产的占有,也不会对以下事项产生影响行政命令12630(1988年3月15日)。

J.国会审查法案:根据1996年《小企业监管执法公平法》的《国会审查法》条款(《美国法典》第5卷第801节 等。)在发布任何最终规则之前,USPTO将向美国参议院、美国众议院和政府问责办公室总审计长提交一份包含最终规则和其他必要信息的报告。本规则制定的变化预计不会对经济造成1亿美元或以上的年度影响,成本或价格不会大幅上涨,也不会对竞争、就业、投资、生产力、创新、,或美国企业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因此,这一规则制定预计不会产生《美国法典》第5卷第804(2)节.

K.1995年《无资金授权改革法案》:本规则制定中的拟议变更不涉及联邦政府间授权,该授权将导致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在任何一年内的总支出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经调整),或联邦私营部门授权,该授权将导致私营部门在任何一年的支出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经调整),并且不会对小政府产生重大或独特的影响。因此,根据1995年《无资金授权改革法案》的规定,没有必要采取任何行动。请参见《美国法典》第2卷第1501节 等。

L.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该规则制定不会对环境质量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该规则被明确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请参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21节 等。

M.1995年《国家技术转让和促进法案》:1995年《国家技术转让和促进法》第12(d)节的要求(《美国法典》第15卷第272节注释)不适用,因为本规则制定不包含涉及使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N.1995年减少文书工作法案:1995年《减少文书工作法》(《美国法典》第44卷第3501节 等。)要求办公室考虑文书工作和其他信息收集负担对公众的影响。该规则制定涉及信息收集要求,根据《文书减少法》,这些要求须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审查和批准。本规则制定所涉及的信息集合已经过OMB审查,并且之前已经获得OMB批准,OMB控制编号为0651-0012(在USPTO之前被允许执业的注册专利律师和代理人的执业许可和名册)和0651-0017(从业者行为和纪律)。这些信息集合将与任何最终规则制定一起更新,以反映这些信息集合中包含的任何更新形式。与引入设计专利栏选项相关的任何增加的应答者和负担数字将包含在该更新中。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需要对受《文书削减法案》要求约束的信息收集作出回应,也不应因未遵守而受到处罚,除非该信息收集具有当前有效的OMB控制编号。

O.遵守电子政务法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致力于遵守《电子政务法》,以促进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使用,为公民提供更多获取政府信息和服务以及其他目的的机会。

开始主题列表

受试者名单

37 CFR第1部分

  • 行政惯例和程序
  • 生物制品
  • 法院
  • 信息自由
  • 发明和专利
  • 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
  • 小型企业

37 CFR第11部分

  • 行政惯例和程序
  • 发明和专利
  • 律师
  • 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

37 CFR第41部分

  • 行政惯例和程序
  • 发明和专利
  • 律师
  • 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
主题结束列表

基于序言中所述的原因,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议修改37 CFR第1部分,11、和41如下:

开始部件

第1部分——专利案件的实践规则

端部零件 开始修正部分

1权威引用37 CFR第1部分继续阅读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启动授权

开始打印第31213页 授权: 《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节,除非另有说明。

最终授权 开始修正部分

2修订§1.4,将第(d)(1)和(d)(2)(ii)段修订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通信性质和签名要求。
*****

(d) (1)手写签名。设计专利执业者必须在其手写签名旁放置“设计”一词,以表明其设计专利执业者身份。除本节第(d)(2)、(d)、(3

*****

(2) * * *

(ii)专利执业者(§1.32(A)(1))在根据§1.33(b)(1”)或1.33(b)(2)签署时,必须提供其注册号,作为S签名的一部分,或者直接位于S签名的下方或附近。当出现在执业医师的注册号之前时,散列(#)字符只能用作S-签名的一部分;否则,不能在S签名中使用散列字符。设计专利执行人还必须通过在其S签名的最后一个正斜杠旁边放置“设计”一词来表明其设计专利执行者身份。

*****
开始修正部分

三。修改§1.32,将第(a)(1)款修改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委托书。

(a) **(*)*

(1)专利从业人员指§11.6项下的注册专利代理人或注册专利代理人。根据§11.6(d)注册的律师或代理人只能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其他外观设计专利事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担任执业者。

*****
开始部件

第11部分——其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陈述

端部零件 开始修正部分

4第11部分的权威引用继续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启动授权

授权: 《美国法典》第500章;《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3节;《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节,32,41第1节,出版物。L.113-227第113-227页,128 Stat.2114。

最终授权 开始修正部分

5修订§11.1: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a。按字母顺序添加“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的定义,以及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b。修改“从业者”和“名册或登记簿”的定义

结束修改部分

新增和修订内容如下:

定义。
*****

设计专利从业者指根据§11.6(d)注册的执业医生。

*****

专业人员指:

(1) 根据§11.6在专利局注册从事专利事务的律师或代理人;

(2) 根据授权的个人《美国法典》第5卷第500(b)节或§11.14(a)、(b)和(c)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商标局处理商标事宜或其他非专利事宜;

(3) 根据§11.9(a)或(b),被授权在专利局从事专利事务的个人;

(4) 根据§11.16(d)授权在办公室执业的个人。

*****

名册登记指已注册为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或设计专利执行人的个人名单。

*****
开始修正部分

6修订§11.5: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a。修订第(b)(1)款,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b。将第(b)(2)段重新指定为(b)第(3)段,以及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c。增加新的第(b)(2)款。

结束修改部分

修订和增补内容如下:

专利事务律师和代理人登记簿;在办公室前练习。
*****

(b) **(*)*

(1)在专利局执业。专利局在专利事务方面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准备或起诉任何专利申请;在考虑向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时,咨询客户或向客户提供建议;起草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起草对专利局通信的修正案或回复,该通信可能需要书面论据来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可专利性;起草对办公室关于专利申请的信函的答复;以及起草关于干涉、推导和/或复审程序、请愿书、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或任何其他程序的通信,或任何其他专利程序。在专利局进行的专利事务注册授权执行那些合理必要的服务,这些服务与在专利局准备和起诉专利申请或涉及授权从业者参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其他程序有关。服务包括:

(i) 考虑到依靠国家法律可能提供的替代保护形式的可取性,以及

(ii)为专利所有人起草转让书或促使其执行转让书,以考虑向专利所有人提交或起诉专利申请,如果执业者在专利局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专利问题后代表专利所有人,而在起草转让书时,执业者只不过是将先前存在的口头或书面转让义务的条款从一个人或一方复制给另一个人或另一方。

(2)在设计专利事务中,在办公室进行实践。(i) 在专利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事务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准备或起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考虑向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时,咨询客户或向客户提供建议;起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起草对专利局来文的修正案或答复,可能需要书面论证来确定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发明的专利性;起草对专利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函件的答复;以及起草干扰、派生和/或复审程序、请愿书、上诉或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任何其他外观设计专利程序或任何其他外观外观设计专利诉讼的通信。

(ii)在本局进行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在本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事宜时,授权提供那些合理必要的服务,这些服务与在本局准备和起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其他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程序有关,其中执业者有权参与。服务包括:

(A) 考虑到依靠国家法律可能提供的替代保护形式的可取性,以及

(B) 起草转让书或促使为设计专利所有人执行转让书,以考虑为设计专利所有权人提交或起诉设计专利申请,开始打印第31214页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在专利局的诉讼程序中发布外观设计专利后代表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人,并且在起草转让时,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只不过是将先前存在的口头或书面转让义务的条款从一个人或一方复制给另一个人或一方。

*****
开始修正部分

7修订§11.6: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a。将(d)段重新指定为(e)段,以及

结束修改部分 开始修正部分

b。增加新的(d)段。

结束修改部分

修订和增补内容如下:

律师和代理人的注册。
*****

(d)设计专利从业者。任何身为律师并满足本部分要求的美国公民均可注册为设计专利律师,在专利局进行设计专利诉讼。任何非律师且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美国公民均可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代理人,在办公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诉讼。

*****
开始修正部分

8修订§11.8,将第(b)款修订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宣誓和注册费。
*****

(b) 个人不得根据§11.6(a)注册为律师,不得根据§11.6(b)或(c)注册为代理人,不得根据§11.6(d)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从业者,也不得根据§11.611.9(b)除非在通过注册考试通知或放弃考试通知邮寄之日起两年内,个人向牛津英语词典编纂局局长提交完整的数据表、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宣誓或声明以及本分章§1.21(a)(2)规定的注册费。根据§11.6(a)要求注册为律师的个人必须提供一份州最高法院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开始修正部分

9修订§11.10,将第(b)(1)款导言文本和第(b”(2)款导论文本修改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专利事务中的实践限制;前任和现任办公室员工;政府雇员。
*****

(b) **(*)*

(1) 不得故意为任何其他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或设计专利执业者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

*****

(2) 在办公室终止雇佣后两年内,不得故意为任何其他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或设计专利从业者,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

*****
开始修正部分

10修改§11.16,将第(c)(1)(i)款修改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USPTO法学院诊所认证项目的入学要求。
*****

(c) **(*)*

(1) * * *

(i) 根据§11.6(a)或(b)注册为专利从业者,在OED中处于活跃状态和良好声誉;

*****
开始修正部分

11修订§11.704,将第(b)款修订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实践和专业领域的交流。
*****

(b) §11.6(A)项下的注册从业者,如果是律师,可以使用“专利”、“专利代理人”、“注册专利律师”或实质上类似的名称。§11.6(b)项下非律师的注册从业者可以使用“专利”、“专利代理人”、“注册专利代理人”或实质上类似的名称。§11.6(d)项下作为律师的注册执业者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代理人”的名称。§11.611.14(b),注册专利代理人不得在商标局或法院面前表明自己有资格或被授权从事商标事务。

*****
开始部件

第41部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面前的种族问题

端部零件 开始修正部分

12第41部分的权威引用继续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启动授权

授权: 《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节,3(a)(2)(a),21,23,32,41,134,135、和出版物。第112-29页.

最终授权 开始修正部分

13修订§41.106,将第(f)(4)款修订如下:

结束修改部分
归档和服务。
*****

(f) **(*)*

(4) 由注册执业者以外的人出具的证书必须采用宣誓书的形式。

开始签名

凯瑟琳·维达尔,

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

结束签名 结束补充信息

[FR文件。2023-10410提交5-15-23;上午8:45]

账单代码3510-1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