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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美国商务部专利商标局。

行动:

征求意见。

总结:

本征求意见书旨在征求公众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或办公室)在专利事务中实践的科学技术要求的意见。具体而言,该办公室寻求对其是否应修订专利事务执业许可的科学和技术标准的意见,以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在预定时间内定期审查某些申请人学位,并对计算机科学学位的认证要求进行某些修改。本征求意见书还就设立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是否有益于公众和办公室征求意见,是否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GRB)受理的专利案件注册实践审查的一般要求公告中为有限承认申请人添加澄清说明,以及专利局是否应对专利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要求进行任何补充更新。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在进行这项工作,作为其持续审查注册考试入学标准的一部分。

日期:

意见截止日期:必须在2023年1月17日或之前收到书面意见。

地址:

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必须通过联邦电子规则门户网站提交意见,网址为网址:www.regulations.gov。要通过门户提交评论,应在主页上输入摘要编号PTO–P–2022–0027,然后单击“搜索”。该网站将提供搜索结果,列出与该摘要相关的所有文档。评论员可以找到对此通知的引用,然后单击“Comment”图标,填写所需字段,然后输入或附加他们的评论。电子评论的附件将以便携式文件格式(PDF)或DOCX格式接受。由于评论将提供给公众检查,因此不应在评论中包含提交人不想公开的信息,例如地址或电话号码。

访问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了解有关通过门户提供评论的其他说明。如果由于无法访问计算机和/或互联网,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和访问评论,请使用以下联系信息联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获取特殊说明。

开始进一步信息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Will Covey,招生与纪律办公室(OED)副总法律顾问兼主任,电话:571–272–4097或.

结束进一步信息 结束前言 开始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

总结

在这一征求意见的请求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寻求有关修改科学和技术标准以在专利局面前进行专利事务实践的反馈和信息,是否应澄清对有限承认申请人的指示,以及专利局是否应设立一个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律师协会。

背景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有法定权力要求专利从业者证明其具备“必要的资格,在向专利局提交或处理其申请或其他业务时,为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建议和协助”《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D)节法院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负有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从业者侵害的首要责任。见宣业昌(v)。卡波什,《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二辑第890卷第110、116–17页(2012年华盛顿特区)(“第35条赋予[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而非法院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诉讼程序免受不合格从业者侵害的责任”)(引用普雷米斯勒(v)。雷曼兄弟,71 F.3d 387,389(美联储巡回法庭,1995年),aff'd subnom。,宣业昌(v)。雷亚尔,《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530卷第958页(联邦巡回法庭,2013年)。

根据这一权力和责任,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由OED管理的法规,其中规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之前进行专利事务注册,需要执业人员证明其拥有“为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所必需的法律、科学和技术资格”37 CFR 11.7(a)(2)(ii).[1]该办公室通过管理注册考试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资格,申请人必须通过注册考试才能获准执业。请参见37 CFR 11.7(b)(ii)。要参加注册考试,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具备特定的科学和技术资格。USPTO规定了在GRB中建立这些科学和技术资格的指南,可在网址:www.uspto.gov/站点/默认/文件/文件/牛津英语词典_GRB.pdf格式GRB还包含“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的实践注册申请”

办事处执业标准的部分依据是确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科学技术资格和法律知识的类型。这有助于确保只有理解适用规则和法规并具备以完整、清晰的方式描述发明所需背景的合格从业者才被允许实践。

目前,只有一个专利栏适用于那些在办公室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包括在实用程序和外观设计专利领域。无论专利申请类型如何,对执业许可的科学和技术要求都适用(即。,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征求公众意见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专利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要求征求公众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应对只打算起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从业者有单独的要求(即。,办公室是否应设立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吧)。此外,该办公室还就是否应澄清对申请人在专利事务中有限承认的指示征求意见。

美国专利商标局欢迎公众对本通知中所述提案的任何评论,以及对本通知末尾提出的具体问题的回应。办公室还开始打印页63045欢迎与本通知主题相关的任何其他评论。

要求1: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定期审查申请人学位,并在预定时间内将公认的B类学位添加到A类

USPTO已经评估并继续评估GRB中规定的科学和技术资格。这些评价旨在澄清满足科学和技术资格要求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可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领域。

GRB列出了三类科学和技术资格,通常使人有资格进入注册考试:(1)A类,用于指定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2) B类,其他经过技术和科学培训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3)C类,适用于依赖实际工程或科学经验并通过工程基础测试的个人。如果注册申请人不符合GRB中列出的任何类别,USPTO将对其是否符合科学和技术资格进行独立审查。

从2020年初开始,该办公室对B类申请进行了审查,以确定通常被认为具有必要科学和技术资格的学士学位。2021年9月,该办公室将之前根据B类所列标准评估的14个学位添加到A类。学位审查正在进行中,目前基于申请注册考试的申请人的数据。A类并不是所有符合资格的学位的详尽列表,USPTO目前的做法是,当随附的成绩单证明与a类学位等同时(例如,分子细胞生物学可能等同于生物学),接受学位。

鉴于技术和相关教学发展的速度很快,该办公室正在考虑是否应定期审查普遍接受的B类学位,并将其添加到A类。这些审查将寻求澄清关于满足科学和技术资格的指导,将提高行政效率,并简化有抱负的从业者的申请流程。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此类审查。这个时间段将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收集、审查和分析来自足够数量的注册考试申请人的学位数据。该局邀请对拟议的预定时间段以及审查是否应基于任何其他标准发表意见。如果建议其他标准,该办公室要求提供详细信息,说明为什么建议采用具体标准,以及在分析标准时所依赖的任何数据。

请求2:修改A类计算机科学学位的认证要求以接受理学学士计算机科学学位

目前,在A类下,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计算机科学认证委员会(CSAB)的计算机科学认证委员会(CSAC)或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的计算机认证委员会(CAC)认证的计算机科学学位,在授予学位之日或之前。通过认证的计算机科学学位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网址:www.abet.org).

USPTO要求输入是否应修改计算机科学学位的认证要求,以接受美国认可学院或大学授予的A类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而不管该项目的ABET认证状态如何。根据这一修改,计算机科学文学士学位仍然可以使申请人有资格参加B类考试。办公室要求任何评论者也包括修改要求的理由、数据和/或原因。

请求3:可能创建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执业者律师协会

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在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是否对公众和办公室有利,以及创建和实施该协会的可能选择。为此,办公室要求就外观设计专利执行者律师协会、,应当确立公认的设计从业者只从事设计专利事务的规定。潜在的设计专利执业者酒吧的设立不会影响那些已经注册的人在USPTO之前从事任何专利事务(包括设计专利事务)的能力。这也不会影响符合当前标准(包括资格和通过当前注册考试)的申请人在办公室处理任何专利事务的能力。

实施设计专利执业者栏的选项包括要求设计专利执业者栏申请人:

(1) 参加目前的注册考试,但有修改的科学和技术要求;

(2) 成为美国律师(即。,任何国家最高法院的资深律师);

(3) 参加单独的设计律师考试,而不是当前的注册考试。

美国专利商标局寻求输入三种选择中的哪一种或三种选择的组合最适合建立设计专利从业者栏,包括与推荐选择相关的任何理由、数据和具体标准。例如,如果一位评论员推荐了一个特定的选项,该办公室将寻求有关为什么推荐该选项而不是其他选项的意见;评论员在选择该选项时所依据的数据(如有);以及执行该选项时适用的标准。此外,该办公室指出,设计专利审查员通常具有以下学位之一: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建筑、应用艺术、平面设计、美术/工作室艺术或美术教师教育。该办公室寻求有关设计律师申请人是否应获得其中一个学位或其他特定学位的意见。

上述三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需要监管、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和GRB变更;培训考试队伍;信息技术系统更新;以及Office内的工作流更改。根据选择的选项,时间和成本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此外,选项(3)将要求创建一个全新的检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还要求提供任何有助于决定是否创建和实施设计专利执行人栏的其他意见,如果是,则应如何实施。例如,该办公室感兴趣的是上文未述及的任何其他选项,以及如何可能实施这些选项,这些选项的理由,以及评论员在假设这些选项时所依赖的任何数据或研究。开始打印页63046

请求4:澄清GRB中针对有限认可申请人的指示

USPTO要求输入以下指示是否应添加到GRB中,以帮助有限的认可申请人申请认可。这些指示不会改变有限承认申请人申请承认的程序。相反,该办公室力求澄清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这些说明将插入GRB第7页E节。

E.外国人资格:除非根据37 CFR 11.6(c)。非美国公民且不居住在美国的申请人没有资格注册,除非37 CFR 11.6(c)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是唯一一个被认可的专利局,它允许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之前获准执业的人享有实质性的互惠特权。登记审查不适用于不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

在专利事务方面,对办事处执业的认可有限。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37 CFR 11.9(b)。为了获准参加考试,申请人必须满足第三节和37 CFR 11.9(b)其中包括确定这种承认符合美国移民局授权的就业能力,例如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美国国务院、美国海关和边境巡逻队以及美国劳工部。证明这种一致性的证据必须证明:(1)申请人授权居住在美国,以及(2)申请人授权在美国工作或接受培训。它必须包括任何工作或培训授权书的双方副本以及全部的提交给移民局和从移民局收到的关于进入美国的文件,以及提交给美国劳工部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这可能包括特定移民身份申请的完整副本、工作或培训许可申请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批准通知。

资格证明文件应明确表明移民局已授权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前通过准备和起诉其专利申请,以代表专利申请人的身份受雇或接受培训。提交申请时等待的任何批准都将导致申请人被拒绝参加考试。

符合条件的外国人8 CFR 274a.12(b)(c)考试通过后未注册。因此,这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将不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相反,根据37 CFR 11.9(b)如果认可符合移民局授权的就业或培训能力。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有限认可的文件必须与申请人的申请一同提交。

请求5:关于更新专利事务中允许执业的科学和技术要求的补充建议的一般请求

最后,美国专利商标局邀请对专利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要求的更新发表任何补充意见。例如,该办公室对上文未述及的任何其他建议感兴趣,以及这些建议可能如何实施,这些建议的理由,以及评论员在假设这些建议时所依赖的任何数据或研究。提供建议时,请参考GRB中可能受到影响的适用规则和/或章节。

关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专利事务的许可要求的问题

如上所述,美国专利商标局欢迎公众对专利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要求的拟议更新提出意见。办公室特别关注公众对以下问题的意见;评论员可以回答任何或所有问题或提供附加评论:

1.如果办公室审查申请人学位,并在预定时间内将公认的B类学位添加到A类,例如。,每三年?

2.办公室是否应接受美国认可学院或大学授予的A类计算机科学理学学士学位,无论该学位课程是否获得ABET认证?

3.专利局是否应该设立一个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执行人律师协会,如果是,应为其设立实施哪些选项和哪些标准?

4.办公室是否应向GRB添加针对有限认可申请人的澄清说明?

5.专利局是否应该对专利事务中允许执业的科学和技术要求进行任何额外更新,如果是,这些更新应包括哪些内容?

开始签名

凯瑟琳·维达尔,

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

结束签名 结束补充信息

脚注

1联邦机构的法律代表通常受《美国法典》第5卷第500节然而,该法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专利事务中的代表提供了一个特定的例外。《美国法典》第5卷第500(e)节.请参见《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D)节(原名《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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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文件。2022年–22569年提交日期:10–17–22;上午8:45]

账单代码3510–1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