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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7

显示标题37,截至2024年6月24日。第37条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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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微型实体状态。

()为了根据本款确立微型实体地位,申请人必须证明:

(1)申请人符合以下定义的小型实体资格:§ 1.27不依赖政府使用许可例外§1.27(a)(4);

(2)申请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均未在之前提交的四项以上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或者联合发明家,但在其他国家提交的申请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b)节,或基本国家费用低于《美国法典》第35卷第41(a)节未支付;

()在支付适用费用的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申请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均无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1(a)节规定的总收入(《美国法典》第26卷第61(a)节)超过人口普查局最近报告的上一日历年家庭收入中位数的三倍;

(4)申请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均未将许可证或申请中的其他所有权权益转让、授予或让与给在支付适用费用的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内,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1(a)节的定义,其总收入超过人口普查局最近报告的上一日历年家庭收入中位数的三倍。

(b条)申请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不被视为在之前提交的申请中被提名第(a)(2)款如果申请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已经转让,或根据合同或法律有义务转让,由于申请人、发发人或共同发明人之前的雇佣关系,申请中的所有所有权。

(c(c))如果申请人、发明人、联合发明人或实体在上一日历年的总收入不是以美元计,则应使用美国国税局报告的该日历年的平均货币汇率来确定申请人、发发人、联合发明者、,或实体的总收入超过第(a)(3)款(4)本节的。

(d日)为了根据本款确立微型实体地位,申请人必须证明:

(1)申请人符合以下定义的小型实体资格:§ 1.27不依赖政府使用许可例外§1.27(a)(4);

(2)

()申请人的雇主是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101(a)节规定的高等教育机构,申请人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该雇主(《美国法典》第20卷第1001(a)节);

(ii(ii))申请人已将特定申请中的许可证或其他所有权权益转让、授予、让与给高等教育机构,或根据合同或法律有义务将其转让、授予或让与给此类高等教育机构。

(e(电子))微型实体身份是通过提交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微型实体书面证明而在申请中确立的(a)段(d)并按照§1.33(b)在由授权代表申请人的人员在美国以外的接收办公室提交的国际申请中§ 1.455或在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中,由授权代表申请人的人根据§ 1.1041向国际局提交微型实体认证的国际局提交。作为一个微型实体的地位必须在每个相关的、持续的和重新发布的申请中明确确立,在这些申请中,地位是适当的和理想的。无论申请或专利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一项申请或专利中作为微型实体的地位并不影响任何其他申请或专利的地位。根据重新提交申请§ 1.53作为延续、分案或部分延续申请(包括根据§1.53(d)),或提交重新发行申请,需要对继续或重新发行申请的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进行新的证明。

((f))只有在提交微型实体资格证书时或之后,才能以微型实体金额支付费用。

()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证明只需在申请或专利中提交一次。微型实体状态一旦建立,在根据第(i)款本节的。然而,只有在符合以下定义的微型实体身份时,才能以微型实体金额支付费用(a)段(d)在支付费用之日适用本节的规定。如果在提交微型实体身份权利证明之后发生了向属于微型实体的其他当事方转让权利或转让权利的义务,则无需对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进行第二次证明。

(小时)在提交申请(包括相关、持续或重新发布的申请)中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证明之前,应根据本节的要求确定此类权利。应确定每个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下的微型实体资格(a)段(d)并且持有本发明权利的任何其他方有资格根据§ 1.27监督厅一般不会质疑根据本节要求作出的微型实体地位权利证明。

()失去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的通知必须在支付任何费用之前或支付任何费用之时在申请或专利中提交,该费用是指(a)段(d)本节中的已不再适用。微型实体状态不再合适的通知必须由§1.33(b)支付除微型实体金额以外的费用不足以通知微型实体地位不再合适。微型实体状态不再适用的通知将不会被视为小型实体状态也不再适用,除非它还包含根据§1.27(f)(2)。一旦在申请或专利中提交了失去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的通知,则需要新的微型实体身份权利证明才能再次获得微型实体身份。

(j个)任何试图欺诈性地确立微型实体地位或作为微型实体支付费用的行为都应被视为对办公室实施或企图实施的欺诈行为。不当且意图欺骗、确立微型实体地位或作为微型实体支付费用,应视为对办公室实施或企图实施的欺诈。

(k个)如果在申请或专利中善意地确立了微型实体的地位,并且在申请或申请中善意地支付了微型实体费用,并且后来发现这种微型实体地位的确立是错误的,或者,该办公室未被通知失去了根据第(i)款由于本节中的错误,在符合第(k)(1)款以及第(k)(2)款本节的。

(1)根据本段提交的任何论文必须限于单个申请或专利所需的不足付款(所有错误支付的费用)。如果涉及多个申请或专利,则需要为每个申请或专利单独提交不足付款(参见§1.4(b)). 该文件必须包含单个申请或专利的总缺陷付款明细,并包括以下信息:

()作为微观实体错误支付的每种特定类型的费用(例如。,基本法定申请费、两个月延期费)以及适用于小型或非小型实体的当前费用金额;

(ii(ii))实际支付的微观实体费用及其支付日期;

()欠款不足金额(针对错误支付的每项费用);

()欠款总额,即第条规定的个人欠款总额第(k)(2)款本节的。

(2)必须支付之前错误支付微观实体费用导致的欠款。作为微型实体错误支付的每项之前费用的欠款是小型实体或非小型实体(如适用)在全额支付欠款之日的当前费用金额与之前错误支付的微型实体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欠款总额是之前作为微观实体错误支付的每个费用金额的个人欠款总额。

()如果第(k)(1)款(2)如果不遵守本节第条第款的规定,则办公室可选择将此类不遵守行为视为授权办公室处理缺陷付款并收取第条规定的处理费§1.17(i),或导致一个月内的合规要求,根据§1.136(a)以避免退还费用不足的款项。

(4)根据本款提交的任何不足付款(基于之前错误支付的微型实体费用)将被视为根据以下规定失去微型实体身份的权利通知第(i)款本节的。

[《联邦公报》第77卷第75033页2012年12月19日,修订于《联邦公报》第78卷第62396页,2013年10月21日;《联邦公报》第80卷第17955页2015年4月2日;《联邦公报》第85卷第82923页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