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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7

显示标题37,最新日期为2024年6月21日。第37条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eCFR内容

这个美国联邦法规(CFR)是官方法律印刷出版物,包含联邦公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电子联邦法规(eCFR)是CFR的一个不断更新的在线版本。它不是CFR的官方法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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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部分C-各方之间述求

§41.60定义。

除了§ 41.2,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子部分下的程序:

上诉人指任何一方,无论是所有者还是请求者,根据§ 41.61。如果不止一方上诉或交叉上诉,则每一上诉方或交叉上诉方都是针对其上诉或交叉申诉所针对的索赔的上诉人。

备案指提交证明,表明文件已根据本编§1.903.

所有者指正在进行的专利的所有人各方之间根据本编§1.915.

诉讼程序是指各方之间复审程序。向董事会上诉单方面复审程序由本部分第B子部分.一个各方之间根据子编D,复审程序不是有争议的案件。

申请人是指除所有人外,要求专利经过各方之间根据本编§1.915.

被申请人是指根据§ 41.68上诉人的业主简介,或业主根据§ 41.68上诉人对任何请求人的陈述。任何请求人不得作为任何其他请求人的上诉摘要的答辩人。

§41.61向委员会发出上诉和交叉上诉通知。

()

(1)根据本编§1.953则所有人可在上诉权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通知,并支付第§41.20(b)(1).

(2)根据本编§1.953,请求者可以就任何有利于专利性的最终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包括任何最终决定不拒绝任何原始的、拟议的修订的,或通过在上诉权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通知并支付第§41.20(b)(1).

(b条)

(1)根据以下规定,在请求人的上诉通知送达后14天内第(a)(2)款在本节规定的费用支付后§41.20(b)(1),未提交上诉通知的所有人可就最终驳回任何专利请求提交交叉上诉通知。

(2)业主根据第(a)(1)款并在支付§41.20(b)(1),未提交上诉通知的请求人可就任何有利于专利性的最终决定,包括任何不作出建议驳回的最终决定、专利的任何原始、拟议修改或新权利要求,提交交叉上诉通知。

(c(c))诉讼中的上诉或交叉上诉通知必须确定上诉索赔,并且必须由所有人、请求人或正式授权的律师或代理人签字。

(d日)当提起上诉或交叉上诉时,必须从专利所有人建议抗辩的上诉权通知中的所有权利要求被拒绝或从所有有利于专利性的决定中,包括不作出建议的拒绝的任何最终决定,在请求人提议抗辩的上诉权通知中。与不影响本发明优点的事项相关的问题可能需要在决定上诉之前解决。

(e(电子))提交上诉或交叉上诉通知的期限不得延长。

((f))如果及时提交了上诉通知或交叉上诉,但不符合本节的任何要求,则将通知上诉人不遵守的原因,并给予上诉人一段不可延长的时间,以便提交修改后的上诉通知或交叉上诉。如果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上诉或交叉上诉通知,或提交的通知没有克服不遵守原因通知中所述的所有不遵守原因,则上诉人的上诉或相互上诉将被驳回。

§41.63上诉后的修正案和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根据以下规定提出上诉之日后提交的修正案§ 41.61如果撤销索赔不影响诉讼中任何其他未决索赔的范围,则可以接受撤销索赔。

(b条)在根据以下规定提出上诉之日后提交的所有其他修正案§ 41.61除非获得§41.77(b)(1).

(c(c))根据以下规定提交上诉之日后提交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41.61除非根据§41.77(b)(1).

§41.64上诉管辖权各方之间重新检查。

()在向委员会提交档案(包括所有案情摘要和审查员的回答)后,对程序的管辖权转移给委员会。

(b条)如果在收到并审查诉讼程序后,委员会确定档案不完整或不符合本子部分的要求,委员会可以将管辖权让给审查员,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允许完成档案。

(c(c))在委员会就上诉作出决定之前,署长可要求将诉讼发回主审员。

§41.66提交案情摘要的时间。

()上诉人的案情摘要必须在上一次提交的上诉或交叉上诉通知的最后提交日期后两个月内提交,或者,如果诉讼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上诉或交叉上诉,但未能及时提交,提交上诉或交叉上诉通知(由最后一方有权提交)的时间到期后两个月内。提交上诉人案情摘要或修改后的上诉人案况摘要的时间不得延长。

(b条)一旦上诉人的案情摘要已妥善提交,答辩人必须在上诉人案情摘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任何案情摘要。提交被申请人的案情摘要或修改后的被申请人的案情摘要的时间不得延长。

(c(c))审查员将考虑上诉人和答辩人的案情摘要,并可根据§ 41.69.

(d日)任何上诉人均可根据§ 41.71考官回答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反驳案情摘要或修改后的反驳案情概要的时间不得延长。

(e(电子))不再考虑进一步提交,任何此类提交将按照本编§1.939.

§41.67上诉人的陈述。

()

(1)上诉人可在§ 41.66,提交案情摘要,并根据本编§1.903.

(2)案情摘要必须由上诉人或上诉人正式授权的律师或代理人签署,并且必须附有§41.20(b)(2).

(b条)如果上诉人未能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人的案情摘要以及必要的费用,则上诉人的上诉应被驳回§41.66(a).

(c(c))

(1)上诉人的案情摘要应在适当标题下,按照第(c)(1)(i)款通过(c) (1)(xi)本节的。

() 真正的利益相关方。通过名字识别真实利益方的声明。

(ii(ii)) 相关上诉、干预和审判。一份声明,通过申请、专利、上诉、干扰或审判编号确定所有其他先前和未决的上诉、干扰、委员会审判或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已知的司法程序,直接影响或直接受委员会在未决上诉中的决定影响。法院或董事会在本段规定的任何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决定的副本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包含在附录中:第(c)(1)(xi)款本节的。

() 索赔状态。程序中所有索赔的状态声明(例如,拒绝、允许或确认、撤回、反对、取消)。如果上诉人是所有人,则上诉人还必须确定被驳回的索赔,其驳回正被上诉。如果上诉人是请求人,上诉人必须确定审查员作出了有利于专利性的决定的主张,而该决定正被上诉。

(iv(四)) 修订状态。起诉结束后提交的任何修正案的状态声明。

(v(v)) 要求保护的主题摘要。上诉中涉及的每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定义的主题的简明解释,应按列和行号参考说明书,并按参考字符参考图纸(如有)。对于上诉中涉及的每个独立索赔以及根据第(c)(1)(vii)款在本节中《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f)节必须进行标识,并且必须通过页码和行号参考规范,以及通过参考字符(如果有)参考图纸,说明规范中描述的与每个声称功能相对应的结构、材料或行为。

(不及物动词) 上诉时要审查的问题。提交审查的每个问题的简明陈述。第三方请求人上诉人不得提出新的拒绝理由,除非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该理由,并且第三方要求人尚未有机会作为第三方申请人提出的拒绝理由提出该理由。

(vii(七)) 参数。上诉人对提交审查的每个问题的争议第(c)(1)(vi)款引用法规、规章、权限和所依据的部分记录。本节允许的摘要中未包含的任何论据或权限,或§§ 41.6841.71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董事会将拒绝考虑。每个问题都必须在一个单独的标题下处理。如果上诉人是专利所有人,对于上诉人对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提出异议的上诉权通知中的每一项驳回理由,这些权利要求可以单独辩论,也可以集体辩论。当上诉人以相同的驳回理由对多个索赔进行分组辩论时,委员会可以从一起辩论的索赔组中选择一个索赔,以仅根据选定的索赔就驳回理由就索赔组决定上诉。尽管有本段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上诉人未能对上诉人组合在一起的权利要求进行单独辩论,则构成放弃委员会必须单独考虑任何组合权利要求的专利性的任何论点。任何单独提出的索赔都应放在一个副标题下,通过编号标识索赔。作为一组进行辩论的索赔应放在按编号标识索赔的副标题下。仅指出权利要求所述内容的声明不会被视为权利要求可单独申请专利的论据。

(viii(八)) 索赔附录。一份附录,包含上诉时审查的索赔副本。

() 证据附录。一份附录,其中包含根据§§ 1.130,1.131,或本篇1.132或审查员输入并由上诉人在上诉中依赖的任何其他证据,以及一份陈述,列明审查员在记录中输入证据的位置。摘要中不允许引用未经证实的证据。请参见§ 41.63处理上诉后提交的证据。本附录还可能包括审查员在任何拒绝理由下所依据的证据副本,以便在上诉时进行审查。

(x个) 相关诉讼附录。一份附录,其中包含法院或董事会在根据以下规定确定的任何诉讼中作出的决定的副本(c)(1)(ii)段本节的。

(xi(西)) 服务证书。证明已向复审程序的所有其他各方完整送达案情摘要副本的证明。必须注明被送达方的姓名和地址。

(2)案情摘要不应包括任何新的或不被承认的修正案,或任何新的、未被承认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请参见本编§1.116在最终诉讼后但在提出上诉之前或当天提交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以及§ 41.63提交上诉之日后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d日)如果提交的摘要不符合(a)段的所有要求,以及(c)段根据本节规定,上诉人将被告知不合规的原因,并在一段不可投标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案情摘要。如果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过的案情摘要,或者提交的修改过的案件摘要没有克服通知中所述的所有不合规原因,则上诉人的上诉将被驳回。

[《联邦公报》第69卷第50003页2004年8月12日,修订于《联邦公报》第77卷第46630页2012年8月6日]

§41.68被告的陈述。

()

(1)上诉中的被申请人可以在§ 41.66,提交答辩人简报,并根据本编§1.903.

(2)简报必须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正式授权的律师或代理人签署,并必须附有§41.20(b)(2).

()答辩人简介应限于答辩人简介所针对的上诉人简介中提出的问题。

(4)请求人的答辩人简介不得涉及任何其他请求人的任何简介。

(b条)

(1)答辩人简介应在适当标题下,按照此处所示的顺序,包含以下项目,并可包括一个附录,仅包含所依赖的记录部分。

() 真正的利益方。通过名字识别真实利益方的声明。

(ii(ii)) 相关上诉、干预和审判。通过申请、专利、上诉、干涉或审判编号确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已知的所有其他先前和未决的上诉、干涉或者司法程序的声明,直接影响或直接受委员会在未决上诉中的决定影响。法院或董事会在本段规定的任何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决定的副本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包含在附录中:第(b)(1)(ix)款本节的。

() 索赔状态。接受或反驳上诉人关于索赔状况的陈述。如果上诉人对索赔状况的陈述有争议,则必须特别说明上诉人陈述中的错误。

(iv(四)) 修订状态。接受或反驳上诉人关于修正现状的陈述。如果对上诉人关于修正现状的陈述有争议,则必须特别说明上诉人陈述中的错误。

(v(v)) 要求保护的主题摘要。接受或反驳上诉人对上诉中涉及的每项独立索赔所界定主题的总结的陈述。如果上诉人对主题事项的摘要有争议,则必须说明上诉人摘要中的错误。

(不及物动词) 上诉时要审查的问题。接受或质疑上诉人关于提交审查的问题的陈述的陈述。如果上诉人对提交审查的问题的陈述有争议,必须说明上诉人陈述中的错误。可以就审查问题发表反陈述。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不得提出新的拒绝理由。

(vii(七)) 参数。就上诉人提交审查的每一个问题接受或反驳上诉人争议的陈述。如果对上诉人的论点有争议,则必须指明上诉人论点中的错误,并说明其依据,同时引用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权限和部分记录。每个问题必须在单独的标题下处理。可以对问题的反陈述中所述的每个问题进行辩论,每个反陈述的问题在单独的标题下处理。

(viii(八)) 证据附录。一份附录,其中包含根据§§ 1.130,1.131,或本篇1.132或审查员输入并被答辩人在上诉中依赖的任何其他证据,以及一份陈述,说明审查员在记录中输入证据的位置。被申请人的案情摘要中不允许提及未经核实的证据。请参见§ 41.63处理上诉后提交的证据。

() 相关诉讼附录。一份附录,其中包含法院或董事会在根据以下规定确定的任何诉讼中作出的决定的副本(b)(1)(ii)段本节的。

(x个) 服务证书。复审程序的所有其他各方已收到被申请人案情摘要副本的完整证明。必须注明被送达方的姓名和地址。

(2)答辩人简介不得包括任何新的或不被承认的修正案,或任何新的、不被认可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请参见本编§1.116在最终诉讼后但在提出上诉之前或当天提交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以及§ 41.63提交上诉之日后提交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c(c))如果提交的答辩人简介不符合(a)段的所有要求,以及(b)段在本节中,被告将被告知不合规的原因,并在一段不可投标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案情摘要。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答辩人陈述,或提交修改后并没有克服通知中所述的所有不合规原因的答辩人概括,则该被申请人的答辩人概要和任何修改后的辩护人陈述将不予考虑。

[《联邦公报》第69卷第50003页2004年8月12日,修订于《联邦公报》第77卷第46631页2012年8月6日]

§41.69审查员的回答。

()主审查员可以在主任指示的时间内,对所有人和/或请求人的上诉人摘要或答辩人摘要提供书面答复,包括必要时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和所依据的参考文献的解释、驳回的理由以及可申请专利的理由,包括不采纳任何拟议拒绝的理由。应向业主和所有请求者提供答案副本。如果主审查员确定上诉不符合§§ 41.61,41.66,41.6741.68或与可上诉诉讼无关,则主审员应作出记录决定。

(b条)考官的回答可能不包括新的拒绝理由。

(c(c))审查员的回答可能不包括不拒绝索赔的新决定。

(d日)任何新的拒绝理由,或任何不作出拟议拒绝的新决定,都必须在重新起诉的检察官办公室行动中作出。

§41.71反驳简报。

()在审查员作出答复后的一个月内,任何上诉人可提交一份反驳案情摘要。

(b条)

(1)业主的反驳陈述可以针对主考人的回答和/或任何答辩人的陈述。

(2)业主的反驳摘要不应包括任何新的或不被承认的修订,或宣誓书或其他证据。请参见本编§1.116在最终诉讼后但在提出上诉之前或当天提交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以及§ 41.63在提交上诉之日之后提交的修正案、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c(c))

(1)任何请求人的反驳陈述都可以针对审查员的回答和/或业主的答辩陈述。

(2)请求人的反驳案情摘要不得直接针对任何其他请求人的答辩案情摘要。

()申请人不得提出新的拒绝理由。

(4)请求人的反驳案情摘要不得包括任何新的或不被承认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请参见本编§1.116(d)在最终诉讼后但在提出上诉之前或当天提交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以及§41.63(c)提交上诉之日后提交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

(d日)反驳案情摘要必须包括一份证明,证明已将反驳案情副本全部送达诉讼的所有其他当事方。必须注明被送达方的姓名和地址。

(e(电子))如果根据(a)段但不符合(a)段通过(d)根据本节规定,上诉人将被告知不合规的原因,并有一个月的不可投标期,可在该期限内提交修改后的反驳案情摘要。如果上诉人在一个月内未提交经修改的反驳案情摘要,或提交经修改但未克服通知中所述所有不合规理由的反驳案卷,则该上诉人的反驳案发摘要和该上诉人提交的任何经修改的辩解案情摘要将不予考虑。

§41.73口头听证。

()只有在上诉人或答辩人认为适当提出上诉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才应要求进行口头听证。未经口头听证就案情摘要决定的上诉,将与口头听证后决定的上诉一样,受到委员会的审议。

(b条)如果上诉人或被诉人希望进行口头听证,他或她必须以题为“请求口头听证”的单独文件提交此类听证的书面请求,并附上§41.20(b)(3)考官回答后两个月内。请求进行口头听证的时间不得延长。请求必须包括一份证明,证明请求副本已全部送达诉讼的所有其他当事方。必须注明被送达方的姓名和地址。

(c(c))如果上诉人或被申请人没有按照(b)段根据本节规定,上诉将在不进行口头听证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并就案情摘要作出决定。

(d日)如果上诉人或答辩人已遵守(b)段在本节中,将设置听证会日期,并向所有人和所有请求者发出通知。如果举行口头听证会,如果主考官或委员会认为合适,则可以由主考官或者其代表提出口头辩论。该通知应规定一个不可上诉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希望参加口头听证的上诉任何其他方应提交所有口头听证请求。将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举行听证,除非另有命令,否则要求口头听证的每个上诉人或被告的口头辩论将限于30分钟,主审查员的口头辩论限于20分钟。除非上诉人或答辩人已要求进行口头听证并提交了§41.20(b)(3).

(e(电子))

(1)在口头听证会上,每个上诉人和答辩人只能依赖主审查员先前输入和考虑的证据,以及在案情摘要中所依据的现有论点,除非(e)(2)段本节的。主要审查员只能依赖回答中所依据的论点和证据,除非(e)(2)段本节的。委员会将决定口头听证会上提出的论点的顺序。

(2)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上诉人、被申请人和/或主审查员可以根据委员会或联邦法院最近的相关决定提出新的论点。

((f))尽管按照本条规定提交了口头听证请求,但如果委员会决定无需进行听证,委员会将通知所有人和所有请求者。

§41.77董事会的决定和其他行动。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可以确认或推翻审查员对每项上诉权利要求提出的所有问题的每项决定,或者将复审程序发回审查员进行进一步审议。审查员决定不驳回第三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这一决定的撤销构成了一项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不利的决定,这些权利要求将被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所述的驳回,作为根据第三方请求人提出的新的驳回理由(b)段本节的。对基于任何指定理由拒绝索赔的确认,构成对审查员对该索赔决定的一般确认,但明确颠倒的任何理由除外。

(b条)如果委员会推翻了主考人不拒绝申请人的决定,委员会应在意见中提出新的拒绝理由,以支持其决定;或如委员会知悉在上诉中没有提出的驳回任何未决申索的理由,则委员会可在其意见中包括一份表明此意的陈述,并说明理由,该陈述应构成驳回该申索的新理由。根据本款规定,任何包含新的拒绝理由的决定都不应被视为司法审查的最终决定。当委员会提出新的拒绝理由时,业主必须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新的拒绝原因行使以下两种选择之一,以避免终止针对被拒绝索赔的上诉程序:

(1) 重新打开起诉。业主可以在审查员面前提交回复,请求重新起诉。这种答复必须是对被驳回的索赔的修正或与被驳回索赔有关的新证据,或两者兼而有之。

(2) 请求重新排练。业主可要求重新审理诉讼§ 41.79由董事会根据同一记录。重新审理的请求必须解决任何新的驳回理由,并特别说明在进入新的驳回依据时被误解或忽视的要点,还必须说明寻求重新审理的所有其他理由。

(c(c))业主已根据以下规定提交回复,要求重新起诉第(b)(1)款根据本节规定,任何请求者都可以在业主回复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回复提出意见。此类书面评论必须限于董事会意见提出的问题,该意见反映了董事会的决定和业主的回应。任何先前未提出上诉或交叉上诉,并根据本小节要求提交意见或对意见作出答复的请求者,应根据§41.20(b)(1)(2),必须随附评论或回复。

(d日)根据业主的任何回应第(b)(1)款以及根据(c)段根据本节规定,诉讼程序将发回审查员。委员会的声明对主考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作出了以前没有记录的修订或新证据,而主考人认为该修订或新的证据克服了决定中所述的新的拒绝理由。考官将考虑业主根据第(b)(1)款以及请求者根据(c)段并发布拒绝被维持或被克服的决定。

(e(电子))在审查员根据(d)段根据本节规定,所有人或任何请求人可就审查员的决定提交意见。在回应审查员决定的意见送达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所有人和任何请求者可以对意见进行回复。任何请求者的回复都不得涉及任何其他请求者回复的评论。任何之前未提出上诉或交叉上诉,并根据本小节要求提交评论或回复评论的请求者,将根据以下规定缴纳上诉和简要费用§41.20(b)(1)(2),必须随附评论或回复。

((f))根据(e)段或在期限届满后,程序将被退回董事会,董事会应重新考虑该事项并发布新的决定。除特别撤回的部分外,新的决定被视为包含了先前的决定。

()中规定的时间段(b)段本节的延期条款本编§1.956当所有者根据第(b)(1)款本节的。中规定的时间段(b)段当业主根据第(b)(2)款本节的。中规定的时间段(c)段(e)不得延长本节的规定。

[《联邦公报》第69卷第50003页2004年8月12日,修订于《联邦公报》第77卷第46631页2012年8月6日]

§41.79排练。

()上诉各方可在下列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审理决定的请求:

(1)董事会根据§41.77(a),

()所有者采取行动的时间到期§41.77(b)(2),或

(4)董事会根据§41.77(f).

(b条)

(1)复审请求必须特别说明在提交董事会意见以反映其决定时被误解或忽视的要点。除非获得第(b)(2)款(b) (3)本节的。

(2)在提出正当理由后,上诉人和/或被告可以根据委员会或联邦法院最近的相关决定提出新的论点。

()针对新的拒绝理由提出的新论点§41.77(b)是允许的。

(c(c))在收到任何重新审理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a)段或根据(d)段根据本节规定,所有人和所有请求人可对重新审理请求或进一步的重新审理请求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必须限于重新审理请求中提出的问题或进一步的再次审理请求。

(d日)如果上诉当事人根据(a)段委员会应就重新审理的请求作出决定。关于重新审理请求的决定被视为包含了反映其上诉决定的早期意见,除非再审决定中另有说明,但在再审时明确撤回并为司法审查目的而最终确定的部分除外。如果反映其再审决定的委员会意见实际上成为一项新的决定,并且委员会如此表示,则上诉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作出新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本小节提出重新审理新决定的进一步请求。此类再审请求必须符合(b)段本节的。

(e(电子))请求复审的时间(a)段根据本节规定,请求进一步复审(c)段以及提交评论(b)段不得延长本节的规定。

§41.81决定后的行动。

根据以下规定,向委员会上诉的各方不得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编§1.983直到各方要求重新审理的权利均已用尽,此时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委员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