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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记录(《美国法典》第44卷第22章)

(《美国法典》第44章第22章)

§ 2201.定义

§ 2202.总统记录的所有权

§ 2203.总统记录的管理和保管

§ 2204.访问总统记录的限制

§ 2205.限制访问的例外情况

§ 2206.法规

§ 2207副总统记录

§注释.解释规则

§ 2208.关于基于宪法的信息披露特权的主张

§ 2209.使用非官方电子信息账户开展官方业务的披露要求


§ 2201. 定义

如本章所用--

(1) “文档材料”一词是指所有书籍、信件、备忘录、文件、论文、小册子、艺术品、模型、图片、照片、平台、地图、电影和电影,包括但不限于音频和视频记录,或其他电子或机械记录,无论是模拟、数字还是任何其他形式。

(2) “总统记录”一词是指由总统、总统的直属工作人员或总统执行办公室中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或协助的单位或个人创建或接收的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合理可分割的部分,在开展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定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相关或对其产生影响的活动过程中。该术语--

(A) 包括与总统或总统工作人员的政治活动有关的任何文件材料,但前提是这些活动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定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有关或对其有直接影响;但是

(B) 不包括以下任何文件材料:(i)机构的官方记录(定义见《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e)节;(ii)个人纪录;(iii)出版物和文具的库存;或(iv)仅为方便查阅而制作的额外文件副本,前提是此类副本已明确标识。

(3) “个人记录”一词是指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定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无关或对其没有影响的所有纯私人或非公共性质的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合理可分割的部分。该术语包括--

(A) 日记、期刊或其他个人笔记,其功能等同于并非为处理政府事务而编制或使用,或在处理政府事务过程中流通或传播的日记或期刊;

(B) 与私人政治协会有关的材料,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定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无关或直接影响;

(C) 仅与总统本人竞选总统职位有关的材料;以及与选举某个或多个特定个人担任联邦、州或地方办公室直接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定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无关或直接影响。

(4) 术语“档案管理员”是指美国档案管理员。

(5) “前总统”一词用于总统记录时,指在其任期内创建此类总统记录的前总统。

§ 2202. 总统记录的所有权

美国应保留并保留总统记录的完整所有权、占有权和控制权;此类记录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 2203. 总统记录的管理和保管

(a) 通过实施记录管理控制和其他必要行动,总统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反映总统宪法、法规、,或其他官方或礼仪职责得到充分记录,并根据本节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将此类记录作为总统记录进行保存和维护。

(b) 总统、总统工作人员或总统办公厅内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或协助的单位或个人制作或收到的文件材料,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在创建或接收时被归类为总统记录或个人记录,并单独归档。

(c) 在总统任期内,如果总统的总统记录不再具有行政、历史、信息或证据价值,总统可以处理这些记录--

(1) 总统以书面形式获得档案管理员对此类总统记录的拟议处理意见;

(2) 档案管理员声明,档案管理员不打算根据本节第(e)小节采取任何行动。

(d) 如果档案管理员根据第(c)小节通知总统,档案管理员确实打算根据第(e)小节采取行动,如果处置时间表的副本在提议的处置日期之前至少提前60个日历日向国会连续会议的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总统可以处置此类总统记录。就本节而言,只有国会无限期休会才能打破会议的连续性,而两院因休会三天以上而休会至某一天的天数,在计算国会连续会议天数时不包括在内。

(e)每当档案管理员考虑到总统记录的任何拟议处置时,档案管理员应征求参议院规则和行政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众议院监督委员会和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的意见那个--

(1) 国会可能特别关注这些特殊记录;

(2) 就这些特殊记录的处置与国会进行磋商符合公众利益。

(f) 在总统任期内,档案管理员可以代表总统维护和保存总统记录,包括数字或电子形式的记录。总统应全权负责保管、控制和访问此类总统记录。如果总统在最后一届任期结束后连续任职,或本编第2204节规定的其他任期结束后,档案管理员在总统任期结束前不得披露任何此类记录,除非在总统的指示下。

(g) (1)总统任期结束后,或如果总统在最后一届任期结束后连续任职,美国档案管理员应负责保管、控制、保存和查阅总统的总统记录。档案管理员有义务按照本章的规定,尽快、完整地向公众提供此类记录。

(2) 档案管理员应将所有此类总统记录存放在总统档案保管库或美国运营的其他档案设施中。经与前任总裁协商,档案管理员有权指定每个保管库或设施的主管,负责保管和保存此类记录。

(3) 当总统认为切实可行且符合公众利益时,总统应在提交给国会的总统预算中,为总统任期届满的每个财政年度,包括执行本小节授权所需的资金。

(4) 档案管理员有权处理经档案管理员评估并确定其行政、历史、信息或证据价值不足以保证其继续保存的总统记录。此类处置通知应在拟定处置日期前至少60天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7章的规定,发布此类通知应构成审查的最终机关行动。

§ 2204. 访问总统记录的限制

(a) 在总统任期结束或最后一个连续任期结束之前,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不超过12年的期限,在总统记录中,应限制以下一类或多类信息的获取:

(1) (A)根据行政命令制定的标准,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而被明确授权保密,以及

(B) 事实上,根据该行政命令进行了适当分类;

(2) 与联邦办公室任命有关;

(3) 法规明确豁免披露(《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和552b节除外),前提是该法规

(A) 要求以不对公众留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扣留材料,或

(B) 确定扣缴的特定标准或提及要扣缴的特殊类型材料;

(4) 从个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或财务信息,以及特权或机密信息;

(5) 总统和总统顾问之间或这些顾问之间请求或提交建议的保密通信;

(6) 个人和医疗档案以及类似档案的披露显然会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理侵犯。

(b) (1)任何包含总统根据第(a)小节限制的类别内的信息的总统记录或其合理可分割的部分,应由档案管理员指定,并应限制其访问,直到--

(A) (i)前总统放弃披露此类记录限制的日期,或

(ii)根据(a)款就限制查阅该纪录所依据的资料类别而指明的期限届满;

(B) 档案管理员决定,该记录或其合理可分割部分,或该记录或其中合理可分割的部分所含信息的任何重要元素或方面,已通过前总统或总统代理人的出版物公开。

(2) 任何此类记录如果不包含总统根据第(a)小节限制的类别内的信息,或包含限制访问期限已到期的此类类别内的数据,则应在以下较早者之前免于遵守第(c)小节的规定:--

(A) 档案管理员依据第2203(d)(1)条获得该记录保管权之日后5年的日期【原文如此:应参考2203(g)(1)】;

(B) 档案管理员完成此类记录或其完整文件段的处理和组织的日期。

(3) 在第(b)(1)小节规定的限制访问期间,是否应限制访问总统记录或其合理可分割部分,应由档案管理员在与前总统协商后酌情决定,并且在该期间,除非本节第(e)小节另有规定,否则此类决定不应接受司法审查。档案管理员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因总统记录受本段规定的决定限制而被拒绝查阅总统记录的任何人可以就该决定提起行政上诉。此类程序应规定档案管理员或档案管理员指定人员在收到此类上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规定此类决定的依据。

(c) (1)根据第(a)和(b)小节规定的访问限制,总统记录应按照《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节进行管理,但该节第(b)(5)段不得用于扣留任何总统记录,就本节而言,此类记录应视为国家档案管理局的记录。应以非歧视性条款授予访问此类记录的权限。

(2) 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确认、限制或扩大现任总统或前总统可能享有的任何基于宪法的特权。

(d) 总统或前总统死亡或残疾后,除第2208节外,总统或前主席根据本章可能拥有的任何自由裁量权或权力应由档案管理员行使,除非总统或前总裁事先以书面通知档案管理员的形式另行规定。

(e)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对前总统提起的任何诉讼具有管辖权,该诉讼声称档案管理员的决定侵犯了前总统的权利或特权。

(f) 根据本编第2205(3)节规定,如果任何个人被判犯有与审查、保留、删除或销毁档案记录有关的罪行,档案管理员不得将任何原始总统记录提供给任何声称作为指定代表访问任何总统记录的个人。

§ 2205. 限制访问的例外

尽管根据第2204节和第2208节对进入施加了任何限制--

(1) 应允许档案管理员和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雇用的从事正常档案工作的人员查阅由档案管理员保管的总统记录;

(2) 根据美国或任何机构或个人可能援引的任何权利、辩护或特权,应提供总统记录--

(A) 根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任何民事或刑事调查或诉讼目的发出的传票或其他司法程序;

(B) 如果此类记录包含执行现任总统办公室当前事务所需的信息,且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则应提交给现任总统;

(C) 向国会众议院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交,前提是此类记录包含开展其业务所需的信息,且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

(3) 前总统的总统记录应提供给该前总统或前总统指定的代表。

§ 2206. 法规

档案管理员应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3节颁布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规定。此类规定应包括--

(1) 根据第2203(f)(3)节[原文:应参考2203(g)(4)]的规定,提前公告和描述计划处理的任何总统记录;

(2) 当根据第2205(2)节提供根据第2204(a)节本应限制访问的材料时,向前总统发出通知的规定;

(3) 当特定文件的披露可能对前任总统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和特权产生不利影响时,档案管理员应通知前任总统;

(4) 制定档案管理员与相关联邦机构之间就可能受《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b)(7)节约束的材料进行协商的程序的规定。

§ 2207. 副总统记录

副总统记录应以与总统记录相同的方式遵守本章的规定。副总统在副总统记录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应与本章规定的总统职责和责任相同,但第2208节规定的总统记录除外。档案管理员对副总统记录的权限应与本章规定的档案管理员对总统记录的授权相同,但当档案管理员确定这符合公众利益时,档案管理员可以,签订协议,将副总统的记录存放在非联邦档案保管处。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为此类副总统记录建立单独的档案保管库。

§注释。解释规则

根据第(2)(C)款【修订第2207条】作出的修订不得解释为-

(A) 影响《美国法典》第44编第2207节的要求,即副总统记录应以与总统记录相同的方式受该编第22章的约束;

(B) 影响总统或前总统就副总统记录提出的任何基于宪法的特权主张。

§ 2208. 针对披露的宪法特权主张

(a) (1)当档案管理员根据本章决定向公众提供之前未向公众提供的任何总统记录时,档案管理员应-

(A) 立即向-

(i) 在其任期内创造记录的前总统;

(ii)现任总统;

(B) 向公众发布通知。

(2) 第(1)款下的通知-

(A) 应采用书面形式;

(B) 应包括档案管理员发布的法规中可能规定的信息。

(3) (A)自档案管理员根据第(1)(A)款发出通知之日起的60天期限(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公共假日除外)到期后,档案管理员应向公众提供该通知所涵盖的总统记录,但任何记录(或记录中合理分割的部分)除外档案管理员收到前总统或现任总统根据第(b)小节提出的基于宪法的保密特权要求的通知。

(B) 前总统或现任总统可通过向档案管理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为了对记录进行充分审查,有必要延长第(A)小段规定的期限,最多可再延长30天(周六、周日和法定公共假日除外)。

(C) 尽管有(A)和(B)分段的规定,如果(A)分段规定的60天期限或(B)段规定的该期限的任何延期在现任总统首次就职后的6个月期限内到期,则该60天期限和延期应分别在该6个月期结束时到期。

(b) (1)就本节而言,对总统记录(或记录的合理可分割部分)的披露提出任何基于宪法的特权主张的决定,必须由前总统或现任总统亲自做出,视情况而定。

(2) 前总统或现任总统应在根据第(1)款提出特权要求的同一天,通知档案管理员、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

(c) (1)如果前总统根据第(b)款主张对总统记录(或记录中合理可分割的部分)的披露享有宪法规定的特权,档案管理员应在第(2)(a)款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与现任总统协商,以确定现任总统是否会支持前总统的主张。

(2) (A)不迟于档案管理员收到前总统关于主张基于宪法的保密特权的通知之日起的30天期限结束,档案管理员应将现任总统根据第(1)款就索赔作出的决定通知前总统和公众。

(B) 如果现任总统支持前总统所主张的特权主张,档案管理员不得公开受该主张约束的总统记录(或记录中合理可分割的部分),除非。

(i) 现任总统撤回支持前总统主张的特权主张的决定;

(ii)档案管理员受到不可上诉的最终法院命令的指示。

(C) 如果现任总统决定不支持前总统所主张的特权主张,或未能在第(A)分段规定的期限结束前根据第(1)款作出决定,除非前总统根据第2204(e)节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命令另有指示,档案管理员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之日起90天期限结束时,根据索赔要求发布总统记录或在任何联邦法院的其他诉讼中通过法院命令。

(d) 档案管理员不得公开受现任总统主张的特权要求约束的总统记录(或记录中合理可分割的部分),除非-

(1) 现任总统撤回特权要求;

(2) 档案保管员由最终法院命令另行指示,不得上诉。

(e) 档案管理员应根据需要调整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期限,以符合任何国会传票、司法传票或司法程序的返回日期。

§ 2209. 使用非官方电子信息账户开展官方业务的披露要求

(a) 概述-总统、副总统或受保护员工不得使用非官方电子消息帐户创建或发送总统或副总统记录,除非总统、副总裁或受保护的员工--

(1) 在最初创建或传输总统记录或副总统记录时,复制总统、副总统或相关员工的官方电子信息账户;

(2) 在最初创建或传输总统或副总统记录后20天内,将总统或副总裁记录的完整副本转发给总统、副总统或相关员工的官方电子信息帐户。

(b) 不利行为-根据第5编第75章第I、II或V分章(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相关主管认定的相关员工故意违反第(a)小节(包括任何规则、条例或其他实施指南)的行为应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

(c) 定义-在本节中:

(1) 受保员工-术语“受保员工”是指--

(A) 总统的直接下属;

(B) 副总统的直接下属;

(C) 总统执行办公室的一个单位或个人,其职能是向总统提供建议和协助;

(D) 副总统办公室的一个单位或个人,其职能是向副总统提供建议和协助。

(2) 电子信息-术语“电子消息”是指用于个人之间通信的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消息系统。

(3) 电子信息账户-术语“电子信息账户”是指发送电子信息的任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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