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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乡镇建设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乡镇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乡镇建设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乡镇建设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健康乡镇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通过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实现乡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乡镇,街道可参照使用。

    

第二章  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建设有历史记忆、农村特点、地域特色、民族风格的美丽宜居村镇。

第七条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村容村貌整洁,实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北方地区积极推进居民清洁取暖改造。

第八条 加快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水量水压满足当地居民生活需要。乡镇饮用水源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无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无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有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推进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辖区内河流、湖泊、沟渠、塘等水体没有“黑臭”现象。

第十条 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乡镇建有垃圾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辖区内无露天焚烧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垃圾的现象,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化养殖场建有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农作物秸秆实现资源化利用,无秸秆焚烧现象。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辖区内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积极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公路沿线等地建设卫生公厕。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要求。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

    

第三章  构建健康社会

第十四条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保障独居、空巢、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医养结合,为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加快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为留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和医育结合服务。

第十六条 辖区企业开展员工健康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第十七条 保障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积极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学校、托育机构积极落实卫生健康工作,有效防控传染病等,切实降低近视、肥胖、伤害等发生率。

第十八条 健康社区、健康村建设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加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推行明厨亮灶,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在易发生溺水、跌落、触电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有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和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四章  优化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并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积极推进健康小屋建设。每个村卫生室均达到建设标准并配备合格村医。

第二十二条 面向辖区人群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县乡巡诊、医联体建设等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面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机制、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依托乡镇卫生院、乡镇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等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六条 机关干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和公共场所控烟规定。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家庭建设活动,引导居民树牢自身健康第一责任,强化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维护健康环境,践行健康生活。鼓励开展健康达人”评选。

第二十八条 倡导无烟文化。辖区内党政机关均为无烟党政机关。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主要建筑物入口处、电梯、公共厕所、会议室等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向未成年人售烟酒。

第二十九条 倡导全民健身文化。辖区建有公共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健康身)步道、健康身)广场、健康主题公园等。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及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三十一  倡导绿色环保文化。鼓励节约能源,引导辖区干部群众采取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和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二条 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十三条 倡导文明乡风,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鼓励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杜绝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不良现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统筹落实健康中国、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将健康乡镇建设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多措并举推进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五条 认真分析辖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订健康乡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第三十六条 积极动员辖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参与健康乡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技术及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健康乡镇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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