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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标准

资格

在这里,您将了解您的企业符合小型企业计划的评估标准以及NIH考虑的其他因素。 

只有美国小型企业有资格向SBIR和STTR招标提交申请。合作研究机构(如大学)是小型企业的分包商,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参见小企业管理局(SBA)资格指南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小型企业是指:,授予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满足以下所有标准,以及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过渡基准利率:

  1.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营业地位于美国,主要在美国境内经营,或通过纳税或使用美国产品、材料或劳动力对美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
  2. 以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合资企业、协会、信托或合作社的法律形式存在,但如果形式为合资企业,外国商业实体在合资企业中的参与率必须低于50%;
  3. (i) SBIR和STTR。成为一个或多个个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直接拥有和控制50%以上股份的企业,其他商业企业(每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由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外国人)、印第安部落直接拥有和控制,阿拉斯加土著公司(ANC)或夏威夷土著组织(NHO)(或该部落的全资商业实体,ANC或NHO),或上述任何组合;

    (ii)仅SBIR。多家风险资本运营公司、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公司或这些公司的任何组合持有50%以上的股份。任何一家风险资本运营公司、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公司不得持有超过50%的股份,除非该风险资本运营企业、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本公司有资格成为小型企业,50%以上由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直接拥有和控制;

    (iii)SBIR和STTR。是一家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每个实体都必须满足本节第3(i)或3(ii)款规定的要求。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节第(ii)款要求的关注点的合资企业必须遵守§121.705(b)关于注册和提案要求的规定。

  4. 包括其附属公司在内,员工不超过500人。

如果多家风险投资运营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或上述3(ii)或3(iii)中的任何组合持有超过50%的股份,请参见第四节申请和提交信息,了解有关所需申请认证的其他说明。

如果员工持股计划拥有全部或部分企业,则每个股票受托人和计划成员都被视为所有者。

如果信托拥有全部或部分关注点,则每个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都被视为所有者。

定义:

  • 对冲基金具有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13(h)(2)节(《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51(h)条第(2)款)所赋予的含义。对冲基金必须在美国设有营业场所,并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创建或组织。
  • 投资组合公司是指风险资本运营公司、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任何公司。
  • 私募股权公司具有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51(h)(2)节)第13(h)条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词的含义。私募股权公司的营业地必须位于美国,并在美国成立或组织,或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成立或组织。
  • 风险资本运营公司是指§121.103(b)(5)(i)、(v)或(vi)中所述的实体。风险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营业场所,并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创建或组织。

小型企业还必须满足《联邦法规》第13卷第121部分中的其他监管要求。除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661节等规定获得许可的投资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州开发公司以外的商业公司。,当(a)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权控制另一家公司时,是另一家的附属公司;或(b)第三方控制或有权控制两者。商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合作社。有关详细资格信息,请参考SF424(R&R)SBIR/STTR应用指南。

由多家风险资本运营公司、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公司或这些公司的任何组合持有50%以上股份的小型企业不符合NIH STTR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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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SBIR/STTR资格考虑因素

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过渡利率基准:根据SBA的指导,HHS SBIR/STTR计划正在实施2011年《SBIR/STTR再授权法案》和2022年《SBIR和STTR延期法案》要求的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过渡率基准。基准确定了公司在5个财政年度期间必须获得的与给定数量的第一阶段奖励相对应的第二阶段奖励的最低数量。过渡率的计算方法是,公司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SBIR和STTR第二阶段奖励的总数除以公司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年度)中收到的SBIRandSTTR第一阶段奖励的总额。由所有11个SBIR机构商定并制定的过渡利率要求于2012年10月16日在《联邦公报》公告中发布,以征求公众意见(77 FR 63410),并于2013年5月23日修订(78 FR 30951)。

  • 对于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中获得20个以上第一阶段奖励的SBIR和STTR第一阶段申请人:未达到或超过基准最低过渡率0.25的公司将没有资格申请第一阶段、快速跟踪或直接第二阶段(如果可用)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授予。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前5个财政年度内获得20个或更少第一阶段奖励的公司。 
  • 对于2023年4月5日或之后的申请截止日期:对于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中获得50个以上第一阶段奖励的SBIR和STTR第一阶段申请人:未达到或超过基准最低过渡性利率0.5的公司,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将无权获得超过20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总奖励。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5个财政年度内获得50个或更少第一阶段奖励的公司。 

每年6月1日,SBA将确定未达到最低绩效要求的公司。SBA使用所有联邦机构的SBIR和STTR奖励信息计算单个公司的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过渡率。SBA将通知公司和参与机构的相关官员。有关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过渡率要求的更多信息,请访问SBIR.gov

商业化基准的第二阶段:根据SBA的指导,HHS SBIR/STTR计划正在按照2011年SBIR/STR再授权法案和2022年SBIR和STTR延期法案的要求,为第一阶段申请人实施第二阶段至商业化率基准。2013年8月8日,《联邦公报》发布了商业化利率基准(《联邦公报》第78卷第48537页)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评论期重新开始(78 FR 59410)。

  • 对于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财政年度)从所有机构获得超过15个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符合这一标准的公司必须显示每个第二阶段奖的平均收入和/或投资至少为100000美元,或至少为0.15(15%)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期间,这些奖项产生的第二阶段奖项的专利。不符合此基准的申请人将在一年内没有资格申请新的第一阶段、快速跟踪或直接第二阶段(如适用)奖励。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10个会计年度内(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会计年度)获得15个或更少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
  • 对于2023年4月5日或之后的申请截止日期:对于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财政年度)从所有机构获得50个以上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符合该标准的公司必须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内,每项第二阶段奖励的平均总销售额和投资额至少为250000美元。不符合该基准的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将没有资格获得超过20个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总奖励。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10个会计年度期间(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会计年度)获得50个或更少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
  • 对于2023年4月5日或之后的申请截止日期:对于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财政年度)内从所有机构获得了100多项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符合这一标准的公司必须在过去10个财政年度内,每项第二阶段奖励的平均总销售额和投资额至少为450000美元。不符合该基准的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将没有资格获得超过20个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总奖励。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10个会计年度期间(不包括最近完成的两个会计年度)获得100个或更少第二阶段奖励的公司。

每年6月1日,SBA将确定未达到最低绩效要求的公司。SBA将通知公司和参与机构的相关官员。有关第二阶段商业化要求的更多信息,请访问SBIR.gov。

2014年4月16日之前,NIH允许重新提交一份无资金支持的申请(A1)(参见编号-OD-09-016). NIH拨款编号的延期可以遵循模式(A0,A1)。首次提交非正式地称为A0,首次重新提交称为A1。任何虚拟A2都将由NIH科学评论中心标记。

对于2014年4月16日之后的所有申请到期日,在重新提交(A1)申请失败后,申请人可以在下一个适当的新申请到期日提交与新(A0)申请相同的想法(参见编号-OD-14-074).

重新提交(A1)必须在新(A0)申请的37个月内提交(参见编号-OD-10-140). 有关重新提交政策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重新提交网页和指南公告,编号-OD-14-074.

 

研究或研发项目必须全部在美国进行。外国机构没有资格申请SBIR/STTR奖项,美国组织的外国组成部分也没有资格申请。

美国被定义为50个州、美国领土和属地、波多黎各联邦、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共和国、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哥伦比亚特区。

在研究设计需要使用外国场地的罕见情况下(例如,对特定患者人群进行测试),研究人员必须在申请时提供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证明需要/使用外国场地。同样,在极少数可能需要从其他国家购买材料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必须彻底证明请求的合理性。NIH将逐案考虑这些情况,在提交申请之前,应与NIH相关人员进行讨论。除非正在考虑授予申请,否则不会考虑批准。IC项目官员有权批准这些豁免请求。无论申请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如果做出裁决,都将在裁决通知中明确说明。只要有可能,完成项目所必需的美国境外工作应得到除SBIR/STTR以外的资金支持。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拨款政策声明,第18.5.2.1条履约地点.

首席研究员(PI)是负责项目科学和技术指导的个人。只要PI拥有开展拟议研究所需的技能、知识和资源,合法居住在美国,并且在项目期间可以执行拟议研究,他们就可以与小企业合作开发应用程序。

有关多个PI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公司/调查人员资格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