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项选择题)

答:。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参考答案

考点】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31572】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本题中,拍卖汽车所得的8万元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执行。其中银行对于该被拍卖的汽车具有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应当在第一项医疗费用之后执行银行贷款。丙的财产损失属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在银行贷款后执行。罚金则位列最后。

即执行顺序应为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A类项说法正确,当选。B、 C、D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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