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ao的分析I我很困惑,为什么他说在定义了以下两个公理之后,我们没有定义任意大集合的严格性:
公理3.4如果美元$是一个对象,则存在一个集合$\{a\}$其唯一元素是美元$,即针对每个对象美元$,我们有$y\在\{a\}中$当且仅当$y=年$
公理3.5(成对结合)。给定任意两组A、B美元$,存在一个集合$A\杯B$,被称为美元$和十亿美元$,由属于的所有元素组成美元$或十亿美元$或两者兼而有之。换句话说,对于任何对象x美元$,$$A\cup B\Longleftrightarrow中的x\(A\text{中的x\or B中的}x\)。$$
(在此之前,陶提到了扩张公理,并公理化了空集的存在)。
有了这些公理,我们似乎可以定义具有n美元$对象表示任何自然数-我们只应用此并集操作n美元$次。然而,在这些公理都被定义之后,陶(在表面上承认这一点后)表示情况并非如此:
这个公理允许我们定义三元组、四元组等:如果a、b、c美元$是三个对象,我们定义$\{a,b,c\}:=\{a \}\ cup \{b \}\ cup \{c \}$; 如果a、b、c、d美元$是四个对象,然后我们定义$\{a,b,c,d\}:=\{a\}\cup\{b\}\cup\{c\}\cup\{d\}$等等。另一方面,我们还不能定义由n美元$任意给定自然数的对象n美元$; 这需要迭代上述构造”n美元$时代”,但概念n美元$-折叠迭代尚未严格定义。出于类似的原因,我们还不能定义由无限多个对象组成的集,因为这需要无限频繁地迭代两两并集的公理,目前尚不清楚能否严格做到这一点。稍后,我们将介绍集合论的其他公理,它们允许我们构造任意大的甚至无限的集合。
道首先似乎是在说我们可以构造任意大的集合,就像在他的第一句中说“等等”一样,他似乎是在允许级数通过某种归纳级数变得任意大。然而,他接着说我们还不能这样做,这让我困惑。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需要更多的公理来定义这些。这些是他在这之后介绍的公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需要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来定义任意大的集):
公理3.6(规范公理)。让美元$是一组,每个$x\单位:A$,让P美元(x)$是与…有关的财产x美元$(即,对于每个$x\以A、P(x)表示$要么是正确的陈述,要么是错误的陈述)。然后存在一个集合,称为A:P(x)中的$\{x\$是真的$\}$(或者简单地说A:P(x)中的$\{x\}$简而言之),其元素正是元素x美元$在里面美元$为此P美元(x)$是真的。
公理3.7(替换)。让美元$成为一组。对于任何对象$x\单位:A$和任何对象美元$,假设我们有一个声明$P(x,y)$属于x美元$和美元$,这样每个$x\单位:A$最多有一个美元$为此$P(x,y)$是真的。那么就存在一个集合$\{y:P(x,y)$对某些人来说是真的A\}中的$x\$,对于任何对象$z(美元)$,$$\开始{对齐}z\in\{y&:P(x,y)\text{对于某些}x\inA\}是真的\\&\Longleftrightarrow P(x,z)\text{对于A中的某些}x\为true。\结束{对齐}$$
公理3.8(无限)。存在集合$\mathbf{N}$,其元素称为自然数,以及中的对象0$\mathbf{N}$和一个对象n美元++$分配给每个自然数$n\in\mathbf{n}$这样,皮亚诺公理(公理2.1-2.5)就成立了。
(Axiom之前$3.8$在前一章中,道包含了一个假设,标记为非正式,即“存在一个数字系统$\mathbf{N}$,其元素我们将调用自然数,而公理2.1–2.5【皮亚诺公理】是正确的”,这让我对这个公理的必要性感到困惑——我们不是正式使用这个假设吗?)
公理3.10(规律性)。如果美元$是非空集,则至少有一个元素x美元$属于美元$它不是集合,或者与美元$.
公理3.11(功率集公理)。让X美元$和Y美元$设置。然后存在一个集合,表示为$Y^X(美元)$,它包含中的所有函数X美元$到Y美元$,因此$$f\in Y^X\Longleftrightarrow(f\text{是一个具有域}X\text{和余域}Y的函数)\text{.}$$
公理3.12(工会)。让美元$是一个集合,其所有元素本身都是集合。那么就存在一个集合$\大杯A$其元素正是那些作为元素元素的对象美元$,因此对于所有对象x美元$
$$x\in\bigcup A\Longleftrightarrow(x\in S\text{用于某些}S\in A)\text{.}$$
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需要更多的公理,而不是陶渊明说我们需要更多公理来定义任意大的集合。为什么我们不能只用公理3.4和3.5来构造任意大的集?
编辑:关于允许我们定义任意大集合的新公理,我还有两件事让我感到困惑:
为什么即使有了公理,我们也可以定义任意大的集合&我们还没有定义集合的基数,也没有定义集合大小与自然数之间的关联;我们还没有证明满足Peano公理的系统可以描述集合中元素的数量。为什么公理3.8允许我们这样做,并突然归纳集合中的元素数?我们需要展示$\mathbf{N}$可以先描述集合中元素的数量,对吗?
@Henry和@MichaelCarey说我们可以构造大的有限数集,例如具有一百万个元素的集,但不能任意地构造大的集,我想我们可以只构造一个通用的有限数n美元$它是任意数字的占位符n美元$同样,我们做任何特定的数字,从而构造一个任意大的集合;但@MichaelCarey说,我们需要一个公理来将特定有限数逻辑的使用推广到通用数n美元$-这里哪条公理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我们需要一条公理来做到这一点——这似乎只是常识?